第四章-宪法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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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带有“宪法”字样的法律文件,是清朝末年形成的钦定宪法大纲。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宪法的特征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4条:
“宪法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官员是人民公仆,“父母官”与“老百姓”是封建社会的称谓而已。
那时当官的喜欢把自己称作父母官,把老百姓看作自己的子民,任其差使奴役。
而今我们已是社会主义新中国了,宪法赋予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官员则成为人民的公仆。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五)基本经济制度,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的国体,我国国家的阶级性质,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案例:
受歧视攻击国家制度遭逮捕,王某在初中读书时,由于好打架斗殴,不思进取,成绩不佳,多次被老师批评,2002年初中毕业没有考上高中,在家闲着。
此期间,其父因犯强奸罪被判刑。
2004年其父托人将他送入某县职中,因为其父犯罪,使他受连累,同学骂他是杂种。
同时,又因学习不好、好斗,老师也歧视他。
这使他心理受压抑而不满,乃至怨恨这个社会不公平。
于是他偷偷写了一张攻击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大字报,并连夜贴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墙上,三天后被捕。
王某由于家庭和个人的问题,由怨恨而牵怒于政府,进而仇视社会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王某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了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各族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保证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美国式民主:
根据公开数据,在这场竞选中,奥巴马团队共筹款约6.59亿美元,而麦凯恩团队的筹款则只有2.38亿美元。
回溯到150年前的林肯时代,总统选举的花费大约10万美元;
2000年,这个数字达到3.4亿;
2004年,7.2亿;
2008年,但最后的总花费达到了惊人的24亿美元。
如果将所有候选人、政党、政治组织和利益集团在国会选举和总统选举中的花费加总,2008年总统选举是美国历史上最昂贵的选举,花费超过了53亿美元。
中国式民主:
人民代表大会上,代表们举手表决议案,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2.这一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
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的政治形式和民主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2中国不能搞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资本主义国家推行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执政党、反对党和在野党,各党派都要极力维护自己及其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
西方议会无论是一院制还是两院制,都是各党派争夺利益的场所。
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决定了中国不能搞西方那种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两党制或多党制。
我国特殊的国情,也决定了不适合采用两党制或多党制。
1.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2.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五)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女大学生身高1.38米频遭用人单位身高歧视,乙肝歧视第一案,安徽青年张先著,2003年某大学环境专业毕业,于6月30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
他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第一位,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为普通的感染者。
2003年9月26日,芜湖市人事局正式宣布张先著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
11月10日,张先著一纸诉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市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
2004年4月,乙肝歧视第一案以张先著胜诉而告终。
张先著也因此被评为2004年法治人物。
2.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杭州市民刘进成“宣传宪法”被拘,王为利是某地农民,高中文化,好吃懒做,不愿在农村务农。
1998年到县城当上了小报“编辑”。
他凭借一把剪刀和一瓶胶水,将其他报刊上的文章剪贴后,找个体印刷厂印成小报。
由于小报充斥色情暴力内容,能迎合一些低级趣味的人的喜好,很快小报遍布大街小巷的报摊。
2000年10月,经过缜密调查,国家的新闻出版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取缔了这些小报,并对王为利进行法律制裁。
王为利为自己辩解说:
“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权利和自由。
办报是我应享有的政治权利,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国家不应干预我出版报纸。
取缔我的报纸和对我进行制裁都是非法的。
”思考:
王为利的说法对吗?
为什么?
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宗教信仰自由,案例分析,【案情】汉族青年谢某与一回族青年马某相恋。
不久两人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
正当他们准备举行婚礼的时候,马某和马某的父兄向谢某提出一个要求,要谢某必须信仰伊斯兰教。
谢某不答应,马某的弟弟就要纠集一些族内的人“好好教育”一下谢某,一时搞得剑拔驽张,难以收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婚姻法第9条规定: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依照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法律并不限制不同民族男女之间的婚姻。
但是,由于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不同,作为非少数民族一方,应尊重少数民族一方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同样,作为少数民族一方,也应尊重非少数民族一方的习惯和自由,而不能因双方结婚就强迫对方信仰某种宗教。
所以说,马某及其父兄强迫谢某信仰伊斯兰教的作法是错误的,是违反宪法精神的。
宗教邪教,上图为自焚前后的陈果,4.人身自由权,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案例分析,【案情】几名青年在一个晚上听说附近村放映电影,便结伴前来。
在看电影时,因为争位子和村中的青年发生了争吵,结果被村治保主任刁某带人抓了起来,经过审问拷打后,又被关进了这间空碾房中,后来,村治保主任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这几名青年因为看电影争位子而与人发生争吵固然不对,但是村治保主任因此而关押审问他们,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治保委员会只是我国基层维护社会治安的群众组织,它本身并不是国家司法机关,没有逮捕和拘留权,因此,村治保主任的行为是非法的,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238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从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据此,村治保主任刁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受法律惩处。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案结束累计获赔70余万,2005年10月27日,在京山县雁门口镇,京山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与佘祥林签订协议:
该局赔偿佘祥林及佘母、佘的哥哥累计45万元。
协议列出的赔偿明细包括:
佘祥林丧失劳动力补偿16万元;
佘在关押期间腿部和眼睛受伤,后期治疗费赔偿6.6万元;
佘母关押后死亡,公安机关按60%的责任支付死亡补偿金22万元;
佘的哥哥被关押的赔偿金为4000元。
加上荆门市中院已赔付的国家赔偿25万6千余元,因“杀妻”罪名蒙冤下狱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累计将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至此,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案结束。
此前,雁门口镇政府还向他发放了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
据佘的代理律师介绍,天门市农民聂友清、倪新海曾为佘祥林作证而无辜被关押,此次分别获得2.2万元和3000元赔偿。
6.社会经济权,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11家建筑企业被逐出京,2005年12月1日北京晨报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11家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严重极端事件的企业已经被驱逐出了北京建筑市场,其中包括曾获1990年度中国建筑最高奖鲁班奖的中铁四局一公司。
这11家企业违法承分包工程、不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严重极端事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另有北京德胜新鑫建筑有限公司、北京燕兴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不得承接新工程。
休息权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物质帮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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