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X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办法(北京2016版)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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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X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办法(北京2016版)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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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考勤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考勤统计结果作为本月工资发放的依据。
2.为保证考勤统计的正确性,员工应保证每天上班、下班各记录考勤1次,对于因公出或休假引起的非正常出勤,应及时填写请假单,相关领导应及时审批。
人力资源部于每月21日(或人力资源部临时通知的时间)下班前汇总考勤。
3.本办法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各类假期:
公假:
因公共原因或按有关规定不能出勤,而申请的假期。
病假:
因本人自身原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申请的假期。
事假:
因员工私人原因,不能正常出勤,而申请的假期。
年休假:
带薪且按工作年限不同而休假时间不同的假期。
工伤假:
符合国家及地方因工负伤规定情形的假期。
婚假:
符合国家及地方结婚规定,并已办理相关手续后申请的假期。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身故,需料理后事,而申请的假期。
产假与陪产假:
女员工生育后的休假为产假;
按有关规定,男员工因妻子生育需要照料而申请的假期为陪产假。
哺乳假:
女员工生育后至孩子1岁期间为哺乳期,此时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可定时申请1小时的专项假期。
4.员工应如实填写考勤结果。
对故意谎报、隐瞒缺勤、代他人考勤的员工,一经发现将给予本人及部门审核领导通报批评,并扣具体责任人每次20%的月岗位津贴,同时扣部门审核领导每次10%的月岗位津贴;
凡出现故意漏考勤(包括迟到或早退时不考勤等情况)或代人(请人)考勤等违规情况,一经发现,将扣双方当事人每次20%月岗位津贴,发现3次以上者将解除劳动合同。
5.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对因病、事等各种原因(包括按规定享受各类假期)不能正常按时上下班的,应提前一天履行请假程序。
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须于当日上午10时前以电话方式请假并获批准,且在事后一天内及时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因公、因私外出时,应及时按请假程序报批,对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行为按旷工处理。
6.员工请假程序
员工请假时,应及时填写请假单,并按请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
具体如下:
(1)审批权限
①因公外出:
7天以内(含7天)经过一次审批(指部门经理及以上领导审批,以下同),7天以上还需经过二次审批(指经过一次审批后再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②A类假期(特指病假、事假、年休假、公假等)的审批权限
2天以内(含2天)假期需要经部门经理审批即可;
2天以上的经部门领导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
其中:
病假、公假所需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③B类假期(特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工伤、陪产假等)需经总经理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2)销假
请假员工最迟必须在假期结束后一天之内到本部门考勤员处销假。
员工休假结束没有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且没有办理续假手续的,部门考勤员应于假期结束后的次日反馈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员工工卡管理
1.每位员工只有一张工卡,作为员工门禁、公司用餐等的唯一凭证。
2.新员工入职后,人力资源部将发一张临时工卡给新员工,待新员工领取正式工卡时归还临时工卡。
3.员工在上班时间必须佩带工卡。
4.在丢失或损坏工卡时员工自己付费,费用标准为30元/张。
离职员工请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将工卡交还人力资源部。
未交还的,应在财务部交纳赔偿金500元现金。
第四章公假与待遇
第六条员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行为,可作为公假处理:
1.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
2.经批准,参加国家、地方、普天股份或公司组织的疗养、休养的。
3.凭学校书面通知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4.国家法律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公假假期。
第七条公假期间所有待遇保持不变。
第五章年休假假期与待遇
第八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员工应在合理安排工作的情况下休年休假,员工年休假期间的所有待遇保持不变。
第九条年休假的假期期限,根据员工的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一条享受年休假的几点说明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的假期统计范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休假时间为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到期未休完的假期自动清零,原则上不能滚入下一年合并计算。
每年1月份,公司核定员工当年的年假天数;
3.年休假的假期经履行请假批准手续后,可一次或多次休完。
年休假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天;
原则上,年休假单次申请最长不超过10天。
4.员工申请休事假的,应首先冲抵当年年休假;
5.员工在申请休假时,应首先将上年度结转的年休假休完,再申请休当年年休假。
6.各部门领导应合理安排本部门员工休年假,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各部门在年假周期结束前一个月将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员工名单及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报公司分管领导及人力资源部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排员工跨一个年度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7.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自愿放弃的,其未休的年休假不能转入下年年休假,公司也不再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
8.对于在某年内的累计工作跨10年或跨20年的员工,其当年年休假天数,按照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或满10年不满20年前后的月份数及对应的年假天数进行加权分段计算。
{如:
至某年8月累计工作满10年的员工,其当年的年休假天数为[5*8+10*(12-8)]/12=6.7天,则此员工当年的年假天数为7天}。
第六章病假假期与待遇
第十二条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执行原劳动部《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实行停工医疗期(以下简称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制度,也可称病假。
员工申请病假应以个人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书为有效证明,员工持非定点医院证明申请休假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提供病历、诊断证明、药品明细或要求其在规定的医院进行复诊,并有权对其休假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医疗期期限不同。
具体规定如下:
1.员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
在公司工作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
2.员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
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
在公司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
在公司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个月;
在公司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
第十四条医疗期自员工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
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具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照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照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照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照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照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照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十五条医疗期满,员工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适当工作,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特殊情况下员工医疗期的几点说明:
1.医疗期满,对确因连续治疗需要延长医疗期的员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并经人力审核、公司工会和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可酌情延长其医疗期。
2.对患有精神病、癌症、瘫痪等严重疾病的员工,经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3.员工在医疗期内的部分病假时间可用年休假予以抵扣(但医疗期仍按照实际病假天数进行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员工病假(医疗期内)的待遇
1.员工当月病假少于15天(含15天)的,每个病假工作日扣月岗位津贴的3%;
病假大于15天且小于30天(含30天),每个病假工作日扣月岗位津贴的4%。
若病假时间不足半天的,以0.5个工作日计算。
具体扣发公式为:
扣发金额=月岗位津贴*X%(即按病假天数的不同而比例不同)*病假天数(以0.5个工作日为计算单位)
2.员工在连续2个月内累计病假天数超过45天的,则自第3个月起至医疗期满或累计病假少于5天(含5天)的月度时止,每个病假工作日扣6%的月岗位津贴,扣发金额超出100%月岗位津贴额度的部分则从月基本工资中抵减,具体计算方法同上。
3.在医疗期内,若员工当月的薪资标准低于北京市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北京市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员工医疗期自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人力资源部应对享受医疗期的员工核定医疗期期限,并书面通知相关员工。
第七章事假假期与待遇
第十九条员工因家庭、个人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上班时,可以申请事假。
员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事假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且单次申请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需要超时限休假,须经公司专项审批。
第二十条员工休事假期间,不计发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
若事假时间不足1天的,按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计算。
第八章婚假、产假、陪产假和哺乳假假期与待遇
第二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员工结婚可享受10天婚假。
婚假按公假待遇处理,且假期连续计算(含公休日)。
1.员工应在登记结婚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休完婚假,在办理请假手续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并将复印件附在《员工公出及假期申请单》后;
因各种原因未休或未能休满的,均不能补休。
2.员工在进入公司工作之前登记结婚的,不能申请休婚假。
第二十二条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员工生育按照国家规定可享受产假98天及生育奖励假30天,男方可享受15天陪产假。
1.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可根据医嘱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原则上按公假处理,每次时间不超过0.5天。
2.女员工生育属非自然分娩的增加15天产假;
为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1胎即增加15天产假。
3.参加北京市或当地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或陪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或当地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未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或陪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公司生育待遇管理办法执行。
若生育津贴低于按“每个休假工作日扣4%月岗位工资”后核算的月收入数额,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
第二十三条女员工休哺乳假期间原则上按公假待遇处理。
1.女员工休哺乳假时,可以选择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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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 公司 考勤 休假 管理办法 北京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