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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整个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建立和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变得越来越迫切。
社会保障不但成为学术界和广大社会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而且也成为政府近期的工作重点之一。
目前,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问题上,最基本、最核心的问题是保障的提供模式和保障水平。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这就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进行了基本选择。
国情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基础和出发点,众所周知,我国的最大国情或者说最基本的国情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详细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其中包括经济不发达、文化教育落后、较为严重的贫困、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较大差距等等。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充分考虑这些特征。
那么,基于上述认识,我认为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或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应该是普遍的、基本的、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
实际上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障也不尽相同,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障也会有较明显的差距。
这些同样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一个世界性课题。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行了大量研究,也取得了一批优秀成果。
政府部门也通过实验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道路。
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远没有完成。
令人欣慰的是,中共“十六大”已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
“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
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尽快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步伐。
像我所在的城市宿州就应该是算中小城市了,目前我国中小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中小城市低收入人群的界定
在城市低收入的人群指的是人均月收入在本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150%一下的人员。
此部分的人群除了原有的城镇“三无人员”外,主要包括非垄断企业的低层员工、下岗失业待业人员、进城农民、效益欠佳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和他们赡养的人口,记有4000余万人,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人数2200万人。
城市低收入人群的认定,由于各个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不一样而不同,由各地根据当地的情况自行确定,城区城镇低收入的家庭按不低于低保标准130%的比例来确认。
2008年1月1日始由以前的360元调整为460元。
低收入人群的形成原因既包括社会因素:
在城市,因为失业劳动市场壁垒、社会在分配制度等因素导致部分市民贫穷:
也包括个人因素:
在城市,因为个人的疾病残疾、劳动能力、劳动偏好、就业机会等原因致贫。
二、中小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困境
(一)住房情况恶劣
低收入人群生存现状非常令人担忧,生活环境恶劣,生计窘迫。
2007年重庆的一个调查显示,在全国有280余万低收入人群,其中61%没有参加任何保险。
但就住房情况而言,2006年底,我国城镇按户籍人口统计数的人均住房达到27平方米,但全国仍有一千万户的家庭住房有困难,其中400万户是低保家庭,600万户是低收入家庭:
区域上分,城镇有75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亟需援助。
(二)社会有失公平
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的条件,而教育公平则是促进社会公平的“最伟大工具”,因为一个社会不可能做到财富的绝对公平,但要尽力的做到机会的公平,而教育的公平是机会公平的基础。
但我们审视我国的教育情况,情势不容乐观。
2003年~2007年我国财政教育支出占GDP的2.6%,低于93年我国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确定的2000年达到4%的目标,更低于年平均10%的经济增长率,而国际上教育支出平均占5.1%,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报告显示,在2007年前的18年中,中国大学学费涨了约25倍,而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只增长了4倍。
(一)公共卫生经费不足
我国卫生经费投入低,广大的低收入人群得不到应有的医疗卫生保障。
我国公共卫生的经费投入占GDP的比例长期徘徊在0.4%~0.5%之间,且呈下降趋势。
我国的卫生弹性系数即卫生经费的增长率和GDP增长率的比值,从1991年到2004年的14年间,只有0.96%,慢于GDP的增长。
卫生部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显示,目前50%以上的城市人口缺少医疗治疗,城镇低收入患者应住院而未住院的比例达到41%,城镇有47%的低收入人群应就诊而没有就诊采取自我医疗的比例。
(二)贫困差距扩大
贫困差距持续扩大。
我国的收入差距问题属于复合型,兼具分配不公和制度缺失的特点,存在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和行业差距。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转型加剧,使得当前我国的经济资源,组织资源和文化资源产生向上层积聚的趋势,低层次进入中间和高层次的门槛过高,流动障碍在强化,形成了该缩小的阶层没缩小,该扩大的阶层没扩大,阻碍了社会结构的公正合理,开放的自由流动,近年来富人的收入来源程呈多元化,增值速度加快,而穷人的收入来源逐渐萎缩,呈递减趋势,形成了所谓的马太效应,低收入人群在日常生活、就业及其他许多地方都存在困难与困境,得不到国民的应有待遇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三、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加快完善的几个方面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应对经济波动的挑战、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人口迁移流动的加快、就业形式的多样化等等,都要求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完善。
1.养老保险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亟待提高
养老保障一直是居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家庭保障功能逐渐弱化,传统的家庭代际养老模式受到很大的挑战,城乡居民对城乡养老保险及相关服务的需求快速提升。
在本次调查中,养老保障问题在调查的18个社会问题中排在第7位,18%的居民认为养老保障问题是我国重大的社会问题。
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程度,也直接影响到居民的社会公平感,从本次调查来看,认为养老等社会保障“比较公平”和“很公平”的刚刚超过一半,为50.4%,还有接近40%的居民认为“很不公平”或“不大公平”。
从国家统计局2007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来看,全国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3.64%,50~59岁的人口也占到13.94%,所以解决好养老保障问题是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重要策略。
根据2008年的这次调查,接近1/3的家庭中有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其中有一个老人的家庭占18%,两个老年人的家庭超过13%;
从家庭人口数来看,在所有的一人户家庭中,35.2%的一人户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所有的两人户家庭中,两个60岁以上老年人的占三分之一。
而从收入来看,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家中老年人数越多,家庭年人均收入越低。
根据2008年的这次调查,在18~69岁的拥有城镇户籍的人口中,有53%的人参加了城镇养老保险(包含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而在18~69岁的拥有农村户籍的人口中,参加养老保险的仅有5.6%。
我国农村养老历来以家庭代际养老为主,20世纪90年代以后,部分地区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建立了个人账户积累式的养老保险,但后来一度因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原因而被迫停止。
从2004年开始,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夫妇,每人从年满60周岁起享受年均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
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在农民中引起极大反响,但这一政策是面向计生户的,到2006年,共有134.7万人受惠,目前覆盖面还相对有限。
因此,在实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后,加快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需要着重予以考虑。
2.解决医疗问题依然是改善民生的重点之一
医疗作为关系民生的大事之一,一直为城镇居民所关注,在2006年的同类调查中,“看病难、看病贵”是排在第一位的社会问题。
尽管这两年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很大成绩,但在2008年这次全国调查中,“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依然排在第二位,是仅此于“物价问题”的社会问题。
考虑到目前物价已经大幅度回落,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在解决民生问题中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分城乡看,39.6%的城镇居民和44.1%的农村居民认为,“看病难、看病贵”是重大的社会问题之一。
“看病贵”表现为居民看病的绝对支出较高,根据有关调查,目前在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中,因病致贫的家庭显著增加。
从调查结果看,2007年城乡居民家庭消费总支出中,医疗支出占10.6%,仅次于食品支出和教育支出,排在第三位。
其中城镇居民家庭医疗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9.4%,农村居民家庭的医疗支出的绝对数低于城镇,但是占消费总支出的比例要高于城镇。
由于调查口径的差异,卫生部门的数据显示,城镇居民1990年医疗保健支出占人均年消费支出的2%,1995年为3.1%,2000年上升为6.4%,2005年为7.6%,但从2006年开始,这一比例开始下降,2007年为7%。
但这一比例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家庭消费中医疗保健支出也相对较高,2005英国医疗保健支出在家庭消费结构中的比例为1.6%、法国为3.4%、德国为4.6%、意大利为3.2%。
3.失业保险的覆盖面需要进一步扩大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我国下岗失业问题的总人数增加,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急剧攀升,近五年来每年都在800万人以上。
但是,目前的失业保险覆盖面依然偏小,有相当部分的失业人员得不到失业保险的救助。
属于登记失业范围内的失业人员,无论是再就业、自谋职业还是在养老医疗保险等方面,国家都有相关的优惠政策,而登记失业以外的失业人员,例如一部分改制的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停产而失去工作,但企业没破产,下岗没依据,上岗没工作,生活费没处要,低保享受不了;
还有一部分停产企业没有缴纳失业保险金,职工失业后也无法享受失业保险。
总之,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实际失业人员,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也没有统计在需要救助的失业人员中。
根据2008年的调查数据,在18~60岁的城镇失业者中,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是31.3%,参加医疗保险的比例为37.4%,而参加失业保险的比例仅为6.1%,享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有5%。
根据调查,在失业保险方面,不同类型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比例差异也很大。
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比例,最高的是国有企业,为58.1%;
其次是三资企业,为36%,集体企业为28.4%;
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私营企业的失业保险覆盖率仅略高于12%。
失业保险的调查覆盖率,低于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这主要是因为统计口径的不同,因为在调查数据中,不同类型企业的员工都包含了相当比例的农民工。
4.要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2008年的这次调查,目前社会保障的享有状况,仍与就业单位的性质有紧密的关联,公有制单位比非公有制单位的社会保障程度要高很多。
调查数据显示,在目前就业的18~60岁的人口中,就职于公有制机构和三资企业的人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较高。
比如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单位,城镇养老保险的覆盖率都在60%~80%之间,三资企业也接近60%,但在私营企业中,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享有的比例只有33%,就业于个体机构和没有固定单位的人员,享有城镇养老保险的比例仅为17%左右。
还有一类是没有单位者,这部分包括自由职业、做散工等无固定单位者,与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覆盖率基本一样,都在17%左右。
不同类型单位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覆盖率都在65%~90%之间,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员工,主要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为主,参保率分别为69%、47.8%、43.0%;
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员工和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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