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党委议事决策制度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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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
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要实行票决制。
会议主持人要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列席会议的成员不参加表决。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研究干部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4、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和委员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兼任政府正职的副书记,主要负责政府全面工作;
不兼任政府职务的副书记,主要职责是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处理党委有关事宜。
委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切实履行职责,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委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沟通、加强团结协作。
5、坚持督查督办的原则。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有关部门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
决定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或更改的,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6、坚持理论学习和联系群众的原则。
坚持和完善党委会集体学习制度,定期组织中心组学习。
要把民主集中制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增强党委委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党委领导班子团结和谐的自觉性。
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落实党委委员联系点制度,每个委员都要挂钩联系行政村、社区、重点项目、企业和贫困户,经常了解情况,帮助指导工作,解决实际困难。
7、坚持党委会及其委员内部监督的原则。
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述职述廉和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制度。
书记要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作用,落实对党委委员的组织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党委委员的监督。
党委委员之间要互相提醒、互相监督。
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拓宽党员和党组织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
积极探索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作用,建立镇党代会代表对党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
二、议事范围
8、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指示,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9、审定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安排,金额较大的财、物的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工作,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考核、奖惩、聘用等事项;
审定以党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审定重要会议的报告或讲话。
10、研究和决定对重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办法。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委员根据职责分工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和书记报告。
11、研究决定应该由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通报情况,交流工作意见等。
三、议事程序
13、党委会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则随时召开。
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委会议议题。
凡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事先都要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具体讨论意见。
一般不临时增加会议议题。
14、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
需要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副书记、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有关委员进行酝酿。
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15、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程序,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组织委员、纪委书记共同酝酿后向党委会提名,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16、根据需要确定班子会议的列席人员。
每次班子会议均应作记录,班子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或形成的纪要,经书记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开。
四、议事纪律
17、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18、对于党委会决定事项的讨论过程、委员所发表的个人意见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19、班子成员如有违反党纪国法的问题,党委会应根据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有关党纪、国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乡党委班子成员目标管理制度
(基础分为100分,采取扣分制,单项分扣完为止)
一、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考核基础分为30分,包括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班子团结协作、严格干部党员教育管理、中心组理论学习等内容,由镇党建办公室、镇宣传办公室牵头负责考核。
1.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不力,重大事项没有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或因决策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扣1-6分;
2.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造成恶劣影响的,扣1-5分;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干部人事管理规定选拔、任用、录用、调配干部以及违反机构编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扣1-6分;
4.没有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或民主生活会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违反党员发展和管理规定发展和管理党员,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扣1-3分;
5.违反有关干部党员教育培训规定,对干部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不重视不扎实的,扣1-3分;
6.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未按有关规定落实的,扣1-3分;
7.未完成该年度党报党刊征订任务的,扣1-2分;
8.文明创建活动不扎实的,扣0.5-2分。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
考核基础分为40分,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遵守党纪政纪、推行“一线工作法”、实行有错无为问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效能建设、依法办事、办事公开等内容,由镇纪委牵头负责考核。
1.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领导班子被追究责任的,扣1-5分,领导班子成员被追究责任的,每人次扣1-3分;
2.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当年被执法执纪机关立案查处的,扣3-5分;
3.未按镇党委、镇政府要求执行的,扣1-5分;
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全年下基层或走出去招商引资、立项争资的时间少于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者扣2-5分;
4.在有错无为问责中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每起扣2分,受到黄牌警告处理的每起扣3分,受到停职、降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的每起扣5分(各单位主动实施问责的不扣分);
5.发生在全镇有影响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追究的,扣3-7分;
6.发生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在全县、全镇造成影响的(在县以上媒体曝光或被县级以上机关点名批评的),扣3-8分;
7.依法办事制度不落实,执法行为不规范的,扣1-5分;
8.办事公开制度不落实、不规范的,扣1-5分。
三、履行公共责任
考核基础分为30分,包括维护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依法治理、信访、安全生产和计划生育等内容,由镇委综绐办、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牵头负责考核。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不落实的,扣1-4分;
2.维护稳定工作不落实的,扣1-4分;
3.信访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非正常上访的,扣1-2分;
4.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扣1-2分;
5.机关内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可防性案件的,扣1-8分;
6.普法教育工作不到位,干部普法考试参考率不达标的,扣1-2分;
7.不积极参与和支持驻地综治工作的,扣1-2分;
8.本单位机关干部综合避孕节育措施未落实到位、独生子女保健费未按时足额发放的,扣1-4分;
9.本单位外来人员(含临时工及门店、房屋租、借住人员)无婚育证明(指外县流入人口)、节育措施落实不到位、非法怀孕未及时报告镇计生办,并积极配合计生办采取补救措施,导致违法生育的,扣2-5分;
10.本单位年度内出台的政策性规定文件与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扣1-3分;
11.与乡人民政府签订党建工作、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稳工作、农业农村工作、“双争”工作责任状的单位,未完成本年度责任指标的,扣1-3分。
乡党委班子成员包村(社区)驻点制度
一、每个党委班子成员都要结合分管工作,确定1-2个村(社区)作为自己的党建工作联系点。
二、党委班子成员每月至少要深入联系点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天,并有在村(社区)、部门开展工作的记录。
三、要深入了解联系点内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要求真务实,深入调研,每人每年至少拿出1篇党建工作理论调研文章。
五、党委要对班子成员深入联系点情况进行检查,并把检查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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