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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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教育培训工作要坚持服务企业、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教育培训体系及各级培训机构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教育培训体系包含集团公司、分公司或A类项目部二级管理机构和集团职工培训中心、员工业余学校二级培训机构。
第五条
集团公司人事部培训科负责集团公司教育工作中长期规划以及政策性文件的制定;
根据各分公司、集团公司各单位和机关业务部门的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并对分公司和集团公司各单位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负责员工学历教育和教育经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分公司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教育工作规划;
负责按照集团公司要求,提报培训需求计划、落实送培人员、上报报表和材料等工作;
负责根据本单位的需求制定本单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对所属业余学校的指导、督促、检查;
负责本单位教育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各A类项目部负责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提报培训需求计划,报送相关培训资料;
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培训计划落实送培人员;
负责根据现场施工生产实际,制定A类项目部(含工区)年度培训计划并督促项目部所辖工区按规定建立业余学校,组织实施培训计划。
第八条
集团职工培训中心负责集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的实施,着重负责集团公司初级管理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的培训;
负责加强教育设施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培训质量,做好后勤保障服务,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九条
业余学校负责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业余学校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开展适应性培训以及新上岗、转岗人员等的培训。
业余学校作为员工培训最重要的基地,必须加强建设,100人以上的工区必须全部建立业余学校,业余学校要强化管理,制定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做好相关记录,按时上报培训情况。
第三章
员工教育培训类型及要求
第十条
员工教育培训类型主要有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
各单位必须将员工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批准手续,杜绝“学习专业户”现象,坚持新职、转岗、晋升人员的“三卡死”制度。
第十一条
岗位培训是员工教育培训的重点,包括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增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养和知识、技能。
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集团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必须参加一次总公司调训,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参加职业资格培训的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
从事技术工种的工人必须经过技能鉴定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补充、扩展和更新知识的培训,高、中级技术干部每年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技术干部累计不少于32学时。
结合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及生产经营需要,贯彻普遍提高和重点培养相结合的方针,分期分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选送骨干到有关高校学习。
坚持继续教育每年一次自学考试或考核,按要求进行证书登记。
严格执行继续教育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挂钩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学历教育要坚持专业对口、骨干优先的原则,鼓励参加自学、函授或脱产的学历教育,努力达到本岗位的学历要求。
参加学习人员应符合政治思想及工作表现好,专业对口,确有培养前途,男45岁以下、女40岁以下等条件,其中参加研究生学习的人员必须工作5年以上。
参加自学考试的人员,可不受专业、年龄限制。
第十四条
参加大专及以下学历教育学习毕业后,必须工作2年以上,才能再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学习;
参加本科学历教育学习毕业后,必须工作3年以上,才能再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学习。
第四章
教育培训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岗位培训由各单位按照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计划制定、培训课程设计、培训实施及培训效果评估等程序组织实施,本单位不能承担的培训可报上级培训部门或组织委外培训,员工必须按照单位的安排按时参加有关学习。
第十六条
参加学历教育,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基层单位提出推荐意见,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批,参加研究生学习的须由人事部审查后报经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报考;
参加入学考试被录取后,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备案并与所在单位签订培训协议。
毕业后,将毕业证复印件、学籍档案交人事部门备案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由各单位根据需要选送有关人员参加培训,需持继续教育证书,学习结束后,由办学单位记录并盖章。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推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
根据《关于实施全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隧人函[2003]218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要求,通过对员工进行分类培训,实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持相应资格证书上岗。
第十九条
建立员工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员工培训档案应记录员工接受各类培训的内容、时间、课程、成绩、费用、获证情况等,作为今后员工职业发展及岗位考核、晋升、使用的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员工培训报表制度。
各分公司应于每季将相关培训报表报送集团公司。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新上岗、转岗、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完善培训协议签订制度。
经批准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的人员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后双方的责任等,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毕业后为企业服务的最低年限:
大专为5年,本科为8年,硕士研究生为10年,博士研究生为15年,硕士生委培毕业后继续参加博士生委培的为20年。
参加博士后进修的人员也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其自结束博士后研究工作后,需为企业服务的最低年限为15年。
若为公司服务未满最低年限调出者,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员工经批准赴外地参加各种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待遇不变,往返途中按出差办理,伙食补助费按财务部有关规定办理。
培训时间超过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年功工资、岗位工资照发,效益工资按50%发给,津补贴待遇从其现行规定,伙食补助费停发,往返途中按出差办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经批准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期间的年功工资照发,岗位工资按本人入学前岗位工资标准的70%计发,其余工资单元停发;
其入学毕业往返于单位与学校(寒、暑假除外)途中按出差办理,住宿费按财务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员工经批准参加函授学历教育,工资待遇同第二十三条,脱产到学校(或函授点)进行面授、考试期间,往返途中按出差办理,住宿费按财务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毕业后,应按照学以致用、择优聘用的原则,由单位考核其实际能力,凡符合相应学历标准的,应聘用相应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所学专业与工作不对口的,毕业后的学历不作为聘用岗位、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若有岗位需要,可聘用相应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章
教育经费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八条
员工培训经费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其中各分公司工资总额的1%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0.5%由各分公司自留掌握。
教育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当年节余的部分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九条
教育经费必须合理、有效地使用,提高员工教育经费的投资效益。
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岗位培训发生的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上机费,学历教育的学费,各类培训中发生的兼课教师津贴、教材稿酬,外聘教师的交通费、食宿费,员工技能比赛等的考试、考核工作的命题、评卷、监考的考务酬金,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教具和教学设备购置费,教学设备维修费,员工教育理论研究费等。
第三十条
培训费报销标准:
1、经批准参加的各种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所发生的培训费、资料费、上机费等,检据报销,但无故中止学习和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上述费用自理。
2、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在职人员,其中本科及以下的不再报销学费;
参加硕士研究生学习的学费报销80%,个人负担20%,参加博士研究生学习的学费报销100%,待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后一次性报销。
无故中止学习或学习不合格未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学费全部由个人自理。
3、参加各种执业资格考试的在职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后,可报销考前培训费、资料费。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四条者,学习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八章
罚
第三十二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可调离岗位、撤销职务。
1、不按企业规定组织开展员工培训的;
2、侵占员工培训校舍,损害培训教师或管理人员正当利益,影响培训工作正常进行的;
3、强令未经培训的员工上岗作业的;
4、不按国家规定使用教育经费或教育经费挪作他用的。
第三十三条
员工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1、无故不服从单位安排参加培训的;
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扰乱员工培训工作正常开展的;
3、破坏员工培训校舍、仪器设备的。
第三十四条
承担员工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单位(或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按程序申报取消培训资格:
1、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高,考核质量低劣的;
2、侵害受培训员工权益,情节严重的;
3、违反国家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
4、截留、挪用培训经费的。
第九章
附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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