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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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包方承诺
九、合同生效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图纸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监理和发包方代表
5.发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6.项目经理
7.发包方工作
8.承包方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10.开工及延期开工
11.暂停施工
12.工期延误
13.工程竣工
四、质量与检验
14.工程质量
15.检查和返工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重新检验
18.工程试车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19.安全施工与检查
20.安全防护
21.事故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合同价款及调整
23.工程预付款
24.工程量确认
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七、材料、设备和苗木供应
2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
27.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
八、工程变更
28.工程设计变更
29.其他变更
30.确定变更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1.竣工验收
32.竣工结算
33.质量保修和养护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4.违约
35.索赔
36.争议
十一、其他
37.工程分包
38.不可抗力
39.保险
40.担保
41.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合同解除
44.合同生效与终止
45.合同份数
46.补充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四、质量与验收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9.安全施工及检查
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
32.竣工结算
36.争议
37.工程分包
43.合同解除
附件: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苗木材料一览表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共同制定,旨在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提供方便、灵活、实用、规范的示范性文本。
二、本合同适用于景观工程、绿化种植、园林小品、园林建筑、园林水景、仿古建筑、景观设备安装工程及其它园林绿化工程。
三、本合同文本主体内容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其中协议书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签订;
通用条款部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惯例和园林绿化工程特点制订,无须另行约定的内容;
专用条款部分属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予以专门约定的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合同内容,从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条款。
五、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项,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六、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可使用本合同文本,或参照本合同文本内容另行制定。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承包方资质等级
承包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号JZ安许可证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
小写元,大写元。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含义相同。
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方:
(公章)承包方: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一、合同文件
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关于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1.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文件适用《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2000)、《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2005)。
若上述标准、规范有调整或修订,适用最新版本。
若双方认为,合同文件还需适用其它的国家标准、规范,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
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分担,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1.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
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方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4.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
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4.3.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4.4.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1.发包方代表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2.发包方代表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
除发包方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5.3.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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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园林绿化 建设 工程施工 合同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