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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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16
十、基金信息披露17
十一、基金费用1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1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0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0
十五、禁止行为2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1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22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2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23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24
鉴于XX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XX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XX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XX公司拟担任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XX公司拟担任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XX公司
住所:
深圳市**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成立时间:
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北京市**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60%-95%;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4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中的优质企业,基金管理人于每月将本基金的股票库及受益于内需增长行业的股票库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其托管的某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其托管的某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其托管的某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达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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