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借款合同的法律责任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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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借款的用途,借款种类分为固定资产借款、流动资金借款或者生产性借款、消费性借款等。
根据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方式,借款种类分为自营借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等。
2.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是指是人民币借款还是外币借款,如果为外币借款,要写明是何种外币,如美元、欧元、日元等。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特定范围,是贷款方决定是否贷款、贷款数量、期限长短、利率高低的重要依据,借款人必须如实填写,并且借款人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能移作他用。
4.借款数额
借款数额是指借款货币的数量,它是指借款人可以取得的最高借款额限。
依实际情况,借款由贷款人一次或分次发给。
5.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的数额与所贷资金的比率,是借贷当事人双方计算利息的主要依据,因此,是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
借款利率从结构上划分,可以分为基准利率、法定利率、优惠利率、差别利率、加息、帖息借款利率等几种主要形式。
我国现行的借款利率体制实行借款基准利率和法定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贷款政策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进行管理。
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以法定利率为浮动基础,自行确定各类、各档次的借款利率。
因此,一份借款合同究竟采用何种利率,应根据具体贷款的种类、用途、期限的不同来确定。
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的使用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
有效期限是指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时间范围,借款方从贷款方取得第一笔贷款到还清全部贷款所占用的时间。
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接受履行,合同当事人双方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
借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来确定。
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条款必须详细、具体、全面、明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产生合同纠纷。
7.还款的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还款的资金来源是指借款方可以用于归还贷款的资金取得渠道,按照有关信贷管理办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
项目投产后所得税前的新增利润,新增折旧基金,基本建设收入,基建投资包干结余分成和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税收以及其他自有资金。
签订借款合同时按照有关信贷管理办法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写明其还款的资金来源。
还款方式是指借款方采用什么结算方式将借款归还给贷款方,还款人是一次还是分次还清借款,是采用电汇还是信汇或者其它方式还清借款,必须在合同中写明;
并且应写明每次履行的具体时间,如果有法律规定的还款方式,应依法定方式还款。
8.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借款合同保障贷款人实现债权的重要约定。
对借款合同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因此,担保贷款的种类有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借款合同的担保,当事人既可以采用由借、贷、担保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的形式,也可采用由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并同时向贷款方出具书面还款保证书的形式。
9.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双方的义务。
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贷款人的主要权利
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或者按照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
有权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但公民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借款人作为贷款担保的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并优先受偿。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
对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借款人的主要权利
有权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取得贷款。
有权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并依法取得收益。
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取借款。
借款人未按时提款,应当支付逾期提款的利息。
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如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向贷款人支付利息,但公民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
10.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合同者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借贷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条款。
除上述主要合同条款外,借款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当事人双方商订的其他条款等。
篇二:
银行贷款合同的内容及签订时的注意事项银行贷款合同的内容及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签订借款合同是贷款发放的一个主要环节,它是对签约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标志。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签订借款合同有什么内容及签订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贷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借款人的名称和住所、贷款种类、币种、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
2、根据贷款新规的相关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3、贷款人还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银行借款合同要注意以下几点:
1、借款合同要由借款人填写。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银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就是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因此,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理解合同内容、条款,银行对条款负有解释的义务,这样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
2、借款人需要明确借款用途。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关系到银行的风险以及审核是否通过,借款人应在合同上注明借款用途并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这样可以使银行以及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对保护担保人的权益而言更为公平。
3、签订合同后要注意履行方式。
在实践中,提前还贷的现象越来越多,而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可以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贷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是一个总体原则,根据单贷款质的不同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予以适当减免。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办理银行贷款后,应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如果不能按时还款,银行会收取一定的滞纳金,并会根据情况采取扣收抵押、质押物、追究担保方责任等措施。
另外,银行还会将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记录为“不良”,信用制度完善后,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会被各家银行联合“封杀”。
篇三:
签订借款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签订借款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借款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之一,那么,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针对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对此展开探讨,为大家释疑解惑,帮助大家签订一份完善的合同,防患于未然。
一、审查主体资格
1.借款人身份核实
签约对方为企业。
第一,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不能签订借款合同。
如果签订了借款合同,也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
第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有授权,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的资格,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
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
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情况,因为分公司、分厂、办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三,企业主体资格的审查。
一般是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审查,查看企业名称是否与拟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一致;
查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
查看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在拟签合同业务的经营范围内;
查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
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第四,资信审查。
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资料,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
同时还可以通过调取工商资料等其他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情况,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会计资料、股东等进行审查。
签约对方为个人。
签约对方如果是个人的,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签约方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式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配偶签字、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身份关系证明。
二、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
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为了赌博、吸毒、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法律不予保护。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4.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社会集资或者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三、尽量要求提供担保
有条件的,应该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主要采用以下三种形式:
1.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具有代债务人偿还借款的经济实力,由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
根据《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保证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以下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①国家机关;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④公司担保数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企业。
2.抵押、质押。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①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②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设物抵押;
③林木;
④航空器、船舶、车辆;
⑤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以下几类财产不能抵押:
①各级国家机关的财产;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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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签 借款 合同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