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小贷公司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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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5、经监管当局和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包括以下范围:
1、生产、制造、加工业;
2、商业、贸易;
3、物流、运输业;
4、种植、养殖业专业合作社及专业大户。
第六条个人消费贷款,主要指以下范围:
1、购买住房、商铺及装饰装修;
2、购买大型机器、设备;
3、购买汽车、船舶;
4、经批准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申请生产、经营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户口居住地和固定住所在自贡市五城区范围内;
2、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生产、经营法定证照合法、有效、完整;
4、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内容合法;
5、贷款用途符合生产或经营范围的要求;
6、生产或经营正常、效益良好,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7、人品、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信用评级A级及以上;
8、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第八条申请消费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人品、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信用评级A级及以上;
4、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5、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第九条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搜集或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个人(含配偶)有效身份证明、住所、婚姻证明复印件;
2、生产、经营法定证照、许可证明复印件;
3、个人收入或营业额现金流入相关证明资料;
4、购销合同、产品订单等生产经营、用途相关资料;
5、个人、家庭主要资产权属证明复印件;
6、个人品行、信用证明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有原件的,复印件应与此核对一致。
第三章贷款担保
第十条个人贷款应当采取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原则上不得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1、抵押担保。
即借款人或担保人,以其自有的资产,作为贷款的担保。
2、质押担保。
即借款人或担保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或权利,作为贷款的担保。
3、保证担保。
亦为信用担保。
即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借款人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十一条用于贷款抵(质)押担保的物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物合法,并依法可用于设置担保;
2、担保物权属清晰无争议,并能变现或转让;
属于共同共有或与第三方共有的,须共同共有人或第三方共有人出具同意设置担保的法律文件。
3、担保物能够依法办理登记或占有;
4、担保价值足值、有效,具有担保能力。
第十二条可用于抵(质)押担保的物品,包括以下范围:
1、房屋:
是指住房、商铺(营业用房)、写字间、厂房、办公楼等;
2、有价证券:
是指提货单、仓单、存单、存折、国库券等;
3、权利:
是指土地使用权、股权、省级及以上著名商标权、经营权、收费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4、动产:
是指机器设备(不含专用设备)等。
第十三条抵(质)押物的价值,除必须依法通过中介评估的以外,原则上通过借贷双方协商确认。
抵(质)担保物必须依法进行中价机构评估、登记或保险的,其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其中,保险受益人应明确为我公司。
第十四条个人贷款,可接受具有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的公司法人、个体工商户(含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村专业大户的独立担保、联合担保、循环担保。
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可作为个人贷款的保证人;
根据其担保能力,可以接受多个保证人为一个借款人提供的共同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公司法人(含私个体工商、营独资、合伙企业)作为个人贷款的保证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资格合法,法定证照完整、有效;
2、担保设立的程序、内容合法;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不属于限制、淘汰范围;
4、生产或经营正常,经营有利润;
5、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范围的自然人,视其收入、信用等情况,可作为个人贷款的担保人:
1、企业老板;
2、国家公务人员;
3、高收入阶层人士;
4、高收入行业的人士(电力、通讯、银行、石油、烟草等)。
第十七条保证人的保证能力,结合以下方法予以确认:
(一)公司法人:
1、企业净资产额度大于或等于贷款额度;
2、企业经营性现金净现金流量大于零,贷款到期,预测现金流入大于贷款本息总额;
3、预测抵(质)押物的变现金额,大于贷款到期还本付息总额。
(二)个体工商(含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以其可查明的收入,减去应计算的成本,加上个人及家庭主要财产,扣除生活必需的以外,大于贷款额度的,可接受其担保。
(三)自然人:
1、收入证明。
包括工资、服务费、租金、股金分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个人、家庭主要财产价值及可变现情况。
第十八条担保人应提供的基本资料,参照借款人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贷款发放及管理
第十九条贷款申请受理、调查、审查等,按照公司《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信贷业务调查暂行规定》等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贷款额度的确定,依据申请人的合理需要和所能提供担保的能力进行合理确认;
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下比例:
1、存单、存折、国库券等金钱证券和股权,不超过账面价值的100%;
2、仓单、提货单,最高不超过载明价值的90%;
3、营业用房、写字间,最高不超过评估或协商价值的80%;
4、土地使用权:
属商用地的,最高不超过评估或协商价值的70%;
属工业用地的,最高不超过评估或协商价值的50%;
5、经营权、商标权、收费权等,最高不超过评估或协商价值的70%;
6、住房、生产厂房、办公用房,最高不超过评估或协商价值的60%;
7、机器设备(不含专用设备),最高不超过评估或协商价值的50%。
第二十一条个人经营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个人消费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二条个人贷款原则上应实行按月收息,到期一次还本并结清利息。
一年期及以上的个人消费贷款,应实行分期还款方式。
第二十三条个人贷款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抵押登记或担保手续,经有权限审批人审批,报备监管同意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依照公司《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以上公司法人作为担保人相关规定,适用于公司法人贷款担保的管理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董事长审批后,发文实施,修改、完善亦同。
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二零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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