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G船舶海事现场监管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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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G船舶海事现场监管手册
LNG船舶海事现场监管手册
上海外高桥海事处
二00八年十月
《LNG船舶海事现场监管手册》
组织单位:
上海外高桥海事处
承担单位:
《LNG船舶海事现场监管手册》编制课题研究小组
课题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谢群威
副组长:
朱国金胡继石
成员:
徐旻
课题组负责人:
谢群威胡继石
主要参加人:
徐旻马红涛袁成刚张伟刘晓东许墨
1、LNG船舶进出港管理
1.1航前会建议
(1)海事部门召集船东、船公司代理、上海港引航管理站、LNG接收站讨论LNG船舶的进出港时间、航路选择、安全防范措施及接卸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进行分析、论证、协调。
并发布航行警告。
(2)LNG船舶进出港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必须对消防、救生、堵漏、信号(包括号灯、号型及求救信号)等设备器材以及锚设备、助航仪器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使船舶处与良好状态,达到适航条件。
(3)为了不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尽量减少对上海港通航环境的影响,上海LNG事故气源备用站项目的LNG船舶应首先考虑南槽航道进出,其次考虑长江口深水航道;
(4)根据《长江口深水航道(十米)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0》规定,LNG船舶从深水航道进口,应在非交通管制时间进口,避免在航道内与大型船舶交会,也即避免在长兴高潮前5小时~高潮前1小时进口;
(5)南槽航道的在潮水急涨、急落时段的船舶流量十分巨大,尤其趁潮水航行的小型船舶。
LNG船舶应适时规避。
对南槽航道进口的LNG船舶,建议选择中浚高潮前1小时,潮位在升高阶段过九段灯船及附近浅水区;对南槽航道出口的LNG船舶,建议选择中浚高潮后3~3.5小时。
(6)南槽航道的河床地形如同一座小土丘,二端水深、中间水浅,尤其在A31A浮附近水域海图最浅水深约4.6米,LNG船舶须趁潮水通过该水域,而查看潮汐表,研究靠离泊时的潮时与流速十分必要;
1.2富裕水深
(1)从南槽航道进出的LNG船舶,应当保持不小于0.7米的富余水深,富裕水深的计算时,潮高应以中浚的预报潮位站为基准,船舶吃水以淡水计算为准。
即富裕水深的计算公式为:
富裕水深=海图水深+中浚潮高-最大淡水吃水
(2)从深水航道进口的LNG船舶,船舶富余水深应当不小于船舶吃水的百分之十二。
富裕水深的计算时,潮高应以长兴的预报潮位站为基准,船舶吃水以淡水计算为准。
即富裕水深的计算公式为:
富裕水深=海图水深+长兴潮高-最大淡水吃水
1.3海事巡逻艇、交通管理中心(VTS)和拖轮作业的监管
LNG船舶作业受到气象、海况的制约,主要包括风速、能见度、波高、流速等因素,当风速、波高和流速任一项超过表1在港系泊作业标准限值时,LNG船舶应紧急离泊。
LNG船在航行、靠离泊、装卸作业时的风力、流速、能见度及波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1液化天然气船舶作业条件标准
序
允许风速
允许波高(m)
能见度
流速(m/s)
号
作业阶段
(m/s)
横浪H4%
顺浪H4%
(m)
横流
顺流
1
进出港航道航行
≤20
≤2.0
≤4.0
≥1000
<1.5
≤2.5
2
靠泊操作
≤15
≤1.2
≤1.5
≥1000
<1.0
<2.0
3
装卸作业
≤15
≤1.2
≤1.5
-
<1.0
<2.0
4
在港系泊
≤20
≤1.5
<2.0
-
≤1.0
<2.5
5
离泊操作
≤20
≤1.5
<2.0
≥1000
≤1.0
<2.5
注:
①与船舶的夹角大于等于45°的波浪为横浪,小于45°的为顺浪;与船舶的夹角大于等于45°的水流为横流,小于45°的为顺流;
②波浪的允许平均周期小于等于7s;
③进出港航道为天然航道时,经论证作业标准可适当放宽,必要时应通过模拟
试验验证;
④H4%为波列累积频率4%的波高。
⑤当风速、波高和流速任一项超过表1在港系泊作业标准限值时,液化天然气船舶应紧急离泊。
(1)当液化天然气船舶在进出港航道航行时,除护航船舶外,其前后2.5倍设计船长范围内不得有其他船舶航行;
(2)液化天然气船舶不宜与其他船舶在进出港航道交会,当不能避免时,两船的中轴线间距不应小于1.0倍最大设计船长。
(3)液化天然气船舶在港系泊时,其他通航船舶与液化天然气船舶的净距不应小于150米。
(4)LNG船舶从南槽航道进口时,建议三艘巡逻艇护航,从长江口深水航道进口,建议配三艘巡逻艇护航,但出深水航道后,需增加一艘巡逻艇。
1.3.2VTS的监管
(1)对LNG船舶实时全程监控,向LNG船舶提供必要的交通信息与船舶动态和安全支持措施,组织航道内的船舶有序行使。
(2)当意外发生对遇船交会无法避免时,组织指挥LNG船与交会船尽量行驶于各自航道的右舷边线,使两船中轴线间距不应小于1.0倍最大设计船长。
(3)协调LNG码头与上下游码头船舶之间的净距离,
(4)对码头前沿或上下游附近的临时掉头水域进行清场。
(5)充分利用港口VTS、CCTV、VHF等监控、通信设施,控制进出港口船舶流量。
1.3.3拖轮的作业监管
(1)进出港口时,
LNG船舶前方要有海事巡逻船艇清道,消拖两用船应在后方护航,保证2.5倍船长范围内没有无关船舶航行。
(2)靠离泊时
要有足够拖船协助。
靠泊时至少配备3艘,离泊时至少配备2艘,拖船要求2200kW以上全回转型。
(3)装卸作业期间
实施戒备。
要有1艘消拖两用船值守。
1.4引航员管理
(1)建议引航部门安排有关引航员到相关机构(如香港海事训练中心)参加(LNG船舶模拟器训练》培训。
在模拟器上通过把拟靠泊码头的及其附近的地形地貌、海区的潮汐、潮流等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模拟;同时,输入风、流的大小,协助拖轮的数量和功率,分别进行模拟操纵,得出各种不同情况下的数据。
从而,加深了对LNG船舶在不同风、流影响的情况下,具体操纵性能的认识,并取得有关LNG船舶模拟操纵的第一手资料,掌握其操纵性能,供现场实际靠离码头的船舶操纵参考,以利安全靠离码头。
(2)引航部门应组织引航员现场考察,熟悉和了解海区周围环境、码头、航道、风、流、浪、潮汐等实际情况和拖轮的操纵状况,并根据码头方提供的最新蓝图,针对该海区的具体情况,如:
水深、可航水域、海上保护区、碍航物等,进行评估,以便制定引航方案;
1.5LNG船舶进出上海港申报管理
1.5.1危险品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办法》,LNG船舶进、出港口时,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上海海事局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1.5.2进出口岸申报
根据《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LNG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上海海事局报检中心审批。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到上海海事局报检中心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
根据《海港操纵能力受限船舶航行、靠泊安全管理规定(试行)》,LNG船舶的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和所靠泊码头、泊位的所有人,应分别在船舶进港前48小时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
(1)主要船舶资料,包括:
国籍、总长、型宽、载重吨、吃水、排水量、水线以上最大高度等;
(2)拟靠泊码头的地点、泊位及相关的设计资料、最近水深图纸;或所通过航道通航能力的设计资料;
(3)有关的技术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
(4)通过航道或靠离码头时的安全措施、应急预案。
2、LNG船舶的安全检查
LNG运输船舶安全检查的常规项目和其他种类的船舶并无多大区别,这里不再赘述,下面着重介绍一下LNG运输船舶安全检查的特殊内容:
2.1船舶证书与各类文件检查
(1)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FITNESS及其附件)。
(2)在液化天然气船舶任职的船员,必须要具有液化天然气船舶的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或特殊培训证书。
要经过特殊消防、防污染措施和方法、液化气体船舶布局、货品危险性和处理设备、液化气船舶相关术语等知识培训及相关的实操培训。
(3)船舶惰性气体(二氧化碳)的称重报告:
钢瓶应当是按照要求进行定期称重的,应证明该惰气存量符合要求。
(4)船舶惰性气体(二氧化碳)管路的吹通实验检验报告(按照公约要求定期进行吹通试验,工作状况正常)。
(5)货物作业软管的相关检验报告和各类合格证书(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检验并证明合格)。
(6)货物记录簿:
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正确记录并妥善保管。
2.2船舶相关区域布置检查
(1)货物舱室透气管出口应配备易于更换的有效的防火网(火焰阻挡器)或认可型的安全罩和防雨水等异物的设施。
(2)货物管系应与其他管系隔离(净化、气体清除、惰化管系除外);货物管系不得通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机器处所(货泵舱和货物压缩机舱除外)。
(3)货舱处所应位于A类机器处所的前方,任何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均不应位于货物区域内。
应将货舱处所和机器处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锚链舱、饮用水、生活用水以及储物舱隔开。
(4)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和控制站,这些处所的空气进口和开口的位置,应考虑防止货物管路、货物透气系统的LNG气体进入。
同时所有空气进口和开口均应设有关闭装置,在防止气体进入时,应能在处所内部操作这些关闭装置。
(5)通向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和控制站的入口、空气进口和开口不应面向货物区域,应将它们设置在不面向货物区域的端壁上,也可设置在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的外侧壁上。
但与面向货物区域的上层建筑或甲板的端壁之间的距离至少为船长的4%(且不小于3米,不必大于5米)。
面向货物区域和在上述距离内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两处侧壁上的窗和舷窗应是固定(非开启)型的。
驾驶室的窗可以为非固定型的,其门可位于上述范围内,但应将它们设计成能确保迅速而有效的气密和蒸汽密。
(6)在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下的外板上的舷窗以及在第一层上层建筑和甲板室上的舷窗均应为固定(非开启)型的。
(7)对于电动机舱、货物压缩机舱和货泵舱、装有货物装卸设备的其他围壁处所以及在其中进行货物装卸操作的类似处所,均应安装能在所述处所外面进行控制的机械通风系统,以便于在进入此类舱室和操作设备之前能对上述处所进行通风,在此类舱室外面要设有“需要进行通风”的警告牌。
通风系统应为固定式。
(8)应将机械通风进风口和出风口布置成能保证有足够的空气流经该处所,以避免LNG蒸汽的积聚,以保证有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但在任何情况下,根据该处所的总容积,通风系统的换气次数应不少于30次/小时。
但是气体安全的货物控制室的换气次数可为8次/小时。
(9)对于装有驱动货物压缩机或货泵的电动机舱和除装有惰性气体发生器的机器处所以外的机器处所,如被认为是气体安全处所,均应采用正压式通风。
对于货物压缩机舱和货泵舱以及被认为是气体危险处所的货物控制室,均应采用负压式通风。
(10)用于气体危险处所的通风排气管应能使气体向上排放,且其位置与通向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以及其他气体安全处所的通风进风口和开口的水平距离至少为10米。
(11)通风口应布置成使从任何通风排气口排出的蒸汽产生再循环的可能性降至最小的程度。
(12)用于气体危险处所的通风管道,除规定允许外,均不得穿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和控制站。
(13)由于LNG所具有的特性,应将驱动风机的电动机安装在通风管之外。
不能使风机产生能点燃通风处所内或与该处所相连的通风系统内蒸汽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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