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工作方案文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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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时间安排
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组织机构
成立县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百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组长: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
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
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员: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县司法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县供电局局长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州生态环境局分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组织专项行动工作的协调推进及日常工作。
组建巡查治理组、定点检查组、案件查办组、宣传引导组、督查督办组五个专项工作组开展具体工作。
(一)巡查治理组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从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及各镇(街道)抽派人员,组建不少于30人的巡查打击队伍。
职责:
负责对本辖区内非法开采矿区、非法矿产品运输途经路段开展巡查。
对非法开采工具进行查扣处置;
对运输非法矿产品车辆进行查扣;
对违法行为人开展调查取证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二)定点检查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通管理局及涉及镇(街道)抽派人员组成,分别设贵惠大道检查点、S101检查点、合兴检查点、大龙检查点,并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值守卡点,确保每个检查点至少有6名工作人员。
各检查点要开展24小时轮班值守严查涉嫌运输非法矿产品车辆,防止非法矿产品运达加工销售场地。
(三)案件查办组
生态环境局分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由县林业局、州生态环境局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抽派人员组成、州生态环境局分局,根据案件违法事实,抽人组成专案组进行查案。
负责对县域内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信息线索进行收集整理,开展调查,从快从严,依法查处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四)宣传引导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自然资源局及各镇(街道)抽派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针对开展专项行动工作重点、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通过电视广播、两微一端等宣传平台,及时报通典型案例在全县范围内掀起范围广、声势高、影响大、形式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传播打击违法犯罪正能量,营造有利于专项行动开展的宣传氛围。
(五)督查督办组
县委办公室副科长级督查专员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县政府办公室正科长级督查专员
由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公室抽派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采取专项督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专项行动工作的督查力度,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特别是对存在“保护伞”行为要进行深挖彻查,坚决依法、依纪、依规惩治腐败行为。
五、责任分工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镇(街道)镇长(主任)是本镇(街道)打击非法开采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负责对辖区内非法采矿点巡查、制止非法采矿行为,对非法开采、加工、销售场地及人员进行排查;
组织村、支两委力量对非法开采高发区,易发区进行巡查,合理设置长点,从源头上封堵非法矿产品运入外界。
配合相关部门对没收的矿产品进行拖运、处置;
督促非法开采责任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监督村委会履行监管职责,禁止非法买卖、流转、租赁土地等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提供场地。
(二)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制止、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及时组织鉴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县林业局:
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及加工场地破坏林地等违法行为。
(四)县公安局:
负责对涉嫌犯罪非法开采、加工、销售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负责维护打击取缔行动现场的治安秩序;
加强路上巡查,依法查扣运输非法矿产品的车辆。
(五)县应急管理局: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参与巡查和打击非法采矿行动,对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处理。
(六)县司法局:
负责提供法律咨询等保障服务。
(七)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收购、加工、销售非法开采的矿产品等违法行为。
依法查封取缔非法收购、加工、销售场所。
(八)州生态环境局分局:
负责依法查处因非法开采、加工矿产品造成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九)县公安交通管理局:
负责依法查扣运输非法矿产品的车辆。
(十)县供电局:
负责查处非法转供电行为;
对非法开采、加工、销售矿产资源的场所,及时切断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十一)县纪委县监委:
负责依纪依规查处参与非法采矿的国家公职人员;
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追究相关责任。
六、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1年9月1日至9月15日)
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排查,对非法开采点进行全面摸底、登记造册。
(二)打击取缔阶段(2021年8月16日至12月15日)
依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拆除并扣留非法开采设备、工具,关闭开采场所,没收非法开采和非法加工的矿产品;
依法查处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核准不符的有证矿山以及越界非法开采的有证矿山;
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收购、经营、转运和加工非法开采矿产品的企业和场所;
依法查扣运输非法矿产品的车辆。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
对开展专项行动关闭的各采矿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进行管控,落实好常态化巡查,严防死灰复燃和反弹,对开展工作不深不细、巡查处置不到位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做到抓具体、具体抓。
各镇(街道)要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区域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引导党员干部参与,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同步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二)强化依法办事。
专项整治要按照“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彻底解决”的原则,从严从实做细各项工作。
对责令不改、屡禁不止、甚至暴力抗法的,根据职能职责和法律法规依法予以严处;
对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积极履行职责。
督查督办组要采取专项督查、暗访督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工作的督查力度,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存在问题的立即下发整改督查通知,实行通报制度。
(四)严格追责问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做到严守保密制度、恪守工作纪律、依法依规执法。
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力或失职、渎职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密通风、打击报复、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等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参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家公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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