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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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落实省政府293号令,建立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各行业领域属地监管责任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建立有关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20分
(四)企业主体责任。
6.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职业病防治制度措施;
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及跨地区、多层级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7.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机制,建立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
8.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和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
(五)考核奖惩。
9.组织开展对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
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民生工程项目,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10.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的相关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11.建立健全上级巡查、督查发现问题和约谈、通报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并落实重点关注县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二、依法治理
(六)法规制度。
12.推动开展安全生产立法,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一致性审查制度。
13.采取宣讲、专家解读、集中培训等方式,宣贯《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七)监管执法。
14.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计划,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信息公开,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15.制定实施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2017年推进工作计划,人员、经费满足工作需要,健全完善推进工作机制。
16.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实施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落实“四个一律”执法措施,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通报、问责和曝光等工作机制。
17.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并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执法制度,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一重点、全覆盖”执法检查。
18.督促整改全省异地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八)事故查处。
19.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期限内结案,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强化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20.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严禁瞒报、迟报、谎报事故行为。
(九)事故统计直报。
21.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建立完善事故统计信息联网直报机制和事故首报制度,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开展督促检查;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统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加快推进工矿商贸、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事故统计联网直报工作。
三、体制机制
(十)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
22.完善地方监管执法体制,将安监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监管体制。
23.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基层安监执法机构,加强基层安监执法力量。
24.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应急救援车辆及装备配置标准并进行配备。
基层执法人员配备并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
25.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录用标准,建立健全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推动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利用全国安全监管干部网络学院,提升安全监管干部教育培训质量;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轮训力度。
(十一)职业健康监管。
26.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6号)精神,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重视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推动部门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责任,推动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
四、风险管控
(十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27.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积极推进省级标杆企业编制实施指南和地方标准的发布实施。
30分
28.建立市级标杆企业“两个体系”建设“一企一册”,开展指导帮扶,精心培育标杆企业。
依托标杆企业,全面开展“两个体系”建设现场观摩推广活动,组织企业开展对标达标工作,开展“两个体系”专项执法,落实企业“两个体系”建设主体责任。
50分
29.加快推进“两个体系”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实现重点企业重大风险点在线监控。
30.督促企业建立隐患自查自改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机制,确保按期完成“两个体系”建设目标任务。
(十三)源头治理。
31.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办《关于遏制重特大事故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切实可行落实措施。
将安全作为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的前提,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
(十四)城市安全保障。
32.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定期排查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
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测维护,着力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33.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安全监管。
3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严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
(十五)专项治理。
35.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煤矿企业整顿关闭、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工作,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打击超层越界等“五假五超”行为。
36.积极推动非煤矿山转型升级。
依法关停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企业,有序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开展矿山采空区、尾矿库“头顶库”、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
37.积极推进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强力推进化工产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紧急行动。
38.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和部门实施方案;
全面摸排并有效管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进一步强化高危化学品、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化工园区、规划布局、源头准入,以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使用环节、运输环节等安全监管;
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
39.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
40.实施煤矿、非煤矿山重大灾害治理工程,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高速铁路和重要航道安全防护、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预警等重大安防技防工程建设。
41.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攻坚战成果,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涉氨制冷、粉尘、金属冶炼、有限空间、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水泥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42.积极推进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建筑施工“抓主体责任、抓市场现场、建平安工地”和“港规范•船可控•人平安”等治理行动。
(十六)安全生产大检查。
43.落实省政府安委会部署要求,在7至10月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开展自查自改,认真整改治理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依法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集中曝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建立追责问责制度,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制度措施。
五、基础建设
(十七)安全投入。
44.加强地方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投入;
按照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企业所得税给予抵免、优惠;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十八)科技创新。
45.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张网”,运用新技术,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业务深度融合;
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在线监测、预警防控和监管执法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深入推进高危行业领域“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专项行动。
(十九)宣传教育。
46.认真贯彻落实省安监局、省委宣传部等8部门《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安全班组建设、青年安全示范岗、平安校园创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宣教“七进”等活动。
47.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建立健面向全社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考试体系,开展全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培训专项督查检查。
(二十)市场机制。
48.完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专业技术服务制度,建立政府引导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投入机制。
积极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能力。
49.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严格按要求落实联合惩戒激励制度。
(二十一)社会监督。
50.建立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完善举报奖励制度,畅通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政策。
六、应急管理
(二十二)应急救援管理。
51.健全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加强矿山、危化品等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应急资源共享机制、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机制。
52.优化简化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开展实战化演练。
七、事故情况
(二十三)事故总量。
53.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未超出上年的,不扣分;
同比上升的,每超出2个百分点扣10分。
100分
(二十四)较大事故。
54.强化较大事故防控,提高较大事故考核权重。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未超出上年起数的,每发生一起扣30分;
超出上年事故起数的,每超出一起,加扣20分。
加大对非法违法较大事故和大检查期间发生的较大事故的考核力度。
200分
八、加分项
55.鼓励创新,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给予适当加分。
(最高加100分)
九、否决项
56.强化重大事故防控,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400分,考核结果按不合格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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