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案例题及答案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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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案例题及答案汇总
2011年自考民事诉讼法案例题及答案汇总
2011年自考民事诉讼法案例题及答案汇总
案例1.公开审判制度。
[案情]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乙及丙公司。
起诉状中称,被告乙原是其营销部经理,被丙公司高薪挖去,在丙公司负责市场推销工作。
乙利用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将甲公司的销售与进货渠道几乎全部提供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因而损失严重,请求乙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申请不公开审理,以避免商业秘密泄露于第三人
问:
人民法院能否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答:
公开审判是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公开审判,应当选期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记者采访和报道。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隐私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
此外法律还规定,离婚案件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本案中甲公司的销售及进货渠道,对甲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关系,一旦公开,很可能使其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此甲公司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小结]《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规定:
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案例2.合议制度。
[案情]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合伙纠纷一案,原告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告方合伙经营饭馆的合同的关系。
此案经某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解除原告之间的合伙关系。
被告方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
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
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答:
《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是我国人民法院最主要的审判组织形式,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适用其他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都必须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而且除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外,按其他程序审理的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一人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显然是不正确的。
[小结]合议制与独任制作为两种不同的审判组织形式,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适应不同需要而确立的。
独任制适宜于审理简单的一审案件,合议制是审理一般案件的组织制度,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组织形式以采用合议制为原则。
案例3.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案情]a省的个体户姜某由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经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学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王某、乙县李某和丙县张某的稻田,造成禾苗枯死。
受害村民要求赔偿,但由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为此,甲县的王某首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姜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与此同时,村民李某、张某也分别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乙县和丙县人民法院都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与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即向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问:
1.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答:
甲县、乙县、丙县的人民法院和a省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因为本案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是否正确?
答:
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不正确。
因为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它不能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是否正确?
答:
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不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中,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并不是a省基层人民法院、b省甲、乙、丙县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案情]李某与刘某、王某、赵某是朋友,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合伙做生意,三人共同向李某借款6000元,言明半年之后还,并写了借条,由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共同签名(借款人)。
半年之后,刘、王、赵未按约还钱,李某向他们索还,三人互相推诿,仍不还钱。
李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现知李某住a市东区,刘某住a市西区,王某住a市北区,赵某住a市南区。
问:
李某如果到法院去起诉,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
这是个债权债务纠纷,属一般地域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李某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本案是连带债务纠纷,共同被告有三个,他们分别住在a市西区、北区、南区,因此,这三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即李某选择了哪个法院,案件的管辖权就由哪个法院行使。
如果李某向三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那么哪个法院最先立案,该案就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如果三个法院立案的先后时间无法区分,由这三个法院共同进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如果这三个法院经协商,未能确定出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则得由这几个法院共同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该案就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案例5.专属管辖。
[案情]孙甲、孙乙二人系兄弟,早先兄弟俩曾共同出资在原籍a市修建住宅一幢,共同居住。
后兄弟二人先后来到b市工作。
甲的家属亦调到b市工作。
乙的家属仍在a市工作,并住在原房中。
1995年8月,甲想退体回a市养老,要其弟乙腾出一部分房屋,乙不同意腾房,只愿补偿房屋价款。
兄弟二人遂发生争议,甲准备诉请法院解决。
问:
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民法院研究后,指定b市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这一案件。
问:
该案究竟归哪个法院管辖?
上述各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
该案是离婚案件,应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告俞某的户籍所在地为a市西区,虽然婚后多数时间住b市东区,但有时住a市西区,而且双方结婚时间还不到一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b市东区尚不构成被告经常居住地。
因此,本案应由a市西区人民法院管辖,b市东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得再行移送。
据此,b市东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给a市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是合法的。
但a市西区人民法院又将案件退回b市东区人民法院的作法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b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是不正确的。
a市西区法院与b市东区法院就该案管辖权互相推诿,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b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非是上述两个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无权就本案指定管辖。
案例7.指定管辖。
[案情]19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
戴某多次找于某,要求他拆除小厨房,但于某置之不理,双方发生纠纷。
戴某决定起诉,由于戴某认为于某就在南区人民法院工作,担心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对其不利,就向该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
北区人民法院收到戴某的民事诉讼后,经审查认为该案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戴某应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戴某无奈,只好将民事诉状交到南区人民法院。
问:
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
答: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所谓特殊原因,既包括自然的原因,如地震、水灾等,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又包括人为的原因,如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受诉人民法院不能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遇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辖区内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在本案中,按地域管辖的规定应由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南区人民法院有特殊原因——被告是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依照法律规定,该案不能由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南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案例8.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原告方某(女)与被告黄某(男)于198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结婚,婚后夫妻生活不协调,经常吵闹。
1994年6月,被告黄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押送某劳改农场服刑。
原告方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
方某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定“原告就被告”,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的同时,在特定情况下为便于原告起诉,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本案被告被监禁,无权在其住所地居住,原告不宜向其原住所地法院起诉,也不宜向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而应当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方某应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小结]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适用这一原则却不利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办案。
所以《民事诉讼法》又作了例外规定。
此外,《意见》对某些特殊情况也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
(1)追索赔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9.级别管辖。
[案情]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
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
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
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
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答: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四级,即: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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