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123号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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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123号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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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123号令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一节初次申领
第二节增加准驾车型申领
第三节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四节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一节换证
第二节补证
第三节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满分考试和审验
第二节重点驾驶人管理
第三节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
第一节考试场地、设施和考试员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三节考试监督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有关证、表。
按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一节初次申领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
核查结果证实具有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三)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
考试合格的,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
(四)受理岗办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办理科目三考试预约时收存培训记录。
符合规定的,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五)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六)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
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考试成绩表原件;
(五)《准考证明》原件;
(六)属于驾校培训的,还需收存培训记录原件。
但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联网的,可以不收存培训记录。
第二节增加准驾车型申领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驾龄、申请的准驾车型和累积记分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符合规定的,受理岗、考试岗、档案管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业务。
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受理岗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资料;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第九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增加准驾车型申请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发现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转出及被注销、吊销、撤销,或者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管理所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距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或者已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但不足一年的,应当合并办理增加准驾车型和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原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扣留或者暂扣的,应当在驾驶证被发还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十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
申请人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还应当审核其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并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对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办理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三)受理岗对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考试岗对已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的申请人,按规定进行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
(五)受理岗复核科目一、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一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二)经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但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应当收存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复印件。
第四节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十二条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人,有居留证件的应当向居留证件签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居留证件但持有有效签证或者停留证件的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应当向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内地居民、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向居住、暂住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
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二)受理岗对持有与我国签订互相认可机动车驾驶证协议国家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按照协议规定或者外交对等原则免于考试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
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岗还应当办理科目三考试预约。
符合规定的,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三考试;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进行考试。
(四)受理岗复核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五)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六)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资料;
2、《身体条件证明》原件;但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免于审核的,可以不收存。
3、经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
4、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原件。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入出境身份证件、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
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审核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属于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还需审核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申请人以前的入境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申请;在中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经办人意见”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二)受理岗组织申请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学习完毕的,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情况”栏内签字或者签章。
制作并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告知申请人临时驾驶许可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要求。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四)下列资料存入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档案:
1、《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原件;
2、入出境身份证件复印件;
3、境外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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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 驾驶证 业务 工作 规范 123 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