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三项制度介绍PPT格式课件下载.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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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三项制度”的意义,“三项制度”聚焦税收行政执法和税务机关内部行政管理实践中的问题,对推动行政权力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运转提出了新的要求,具有强根基、明规则的基础性作用。
其中,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通过加强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推动事后公开、完善公示平台,是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规范文字记录、推行音像记录、提高信息化水平、强化记录运用,是要让权力以“看得见”的方式规范运行;
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落实审核主体、确定审核范围、明确审核内容、细化审核程序,是要让权力经受法治的检验。
推行“三项制度”的意义,依托“三项制度”对税收执法活动进行全面规制,将会对当前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和深刻变革,有助于提升全系统依法治税工作水平,有助于加快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型税务机关。
第三部分,详解“三项制度”,公示制度,重要意义,第一条税收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全省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税收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税收执法内容和执法结果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税收执法行为的公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税收执法公示分为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
第四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税收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进户执法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投诉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级国税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执法主体信息,包括各级国税机关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本单位税收执法人员清单,明确税收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
(四)进户执法事项清单,包括执法事项的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设定依据、执法对象、办结时限等内容。
(五)执法依据,包括税收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公示制度,重要意义,(六)公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抽查事项的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予以明确。
(七)执法程序,主动公开税收执法流程图,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八)监督投诉方式,主动公开接受举报的监督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受理部门、办公地址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九)救济渠道,主动公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渠道。
第五条事中公示主要是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出示执法文书、告知权利义务、公示办税过程。
(一)执法身份公示。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应当公开明示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务、执法事项等信息。
(二)出示执法文书。
严格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工作规范全国税务稽查规范等规定的制式文书,制作出示执法文书。
(三)告知权利义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和作出执法结果时应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办税过程公示。
对依申请的税收执法事项,定向公示办理过程。
公示制度,重要意义,第六条事后公开主要是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税收执法行为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执法结果信息予以公开。
(一)执法结果公开。
在规定期限内公布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委托代征信息、税务行政许可信息、“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税务行政处罚结果、欠税公告等。
(二)信用信息公开。
在规定期限内公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信息。
第七条下列税收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公开的。
公示载体第八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社会公共平台、办税服务场所和媒体等途径及时准确公示有关税收执法信息。
第九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探索运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手段,不断探索拓展公开公示的渠道方式,及时公开公示有关税收执法信息。
全过程记录,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法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文书送达、执行、归档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记录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税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记录方式第四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通过纸质、信息管理系统等载体,以文字、电子数据的形式对税收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国税机关、税务人员通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记录设备,以音频、视频、图片等形式对现场实施的税收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进行记录。
第五条所有税收行政执法事项,都应当按规定采用文字方式进行记录。
全过程记录,第六条对在下列环节实施的税收行政执法事项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记录:
(一)现场查验、实地核实、调账取证等入户执法事项;
(二)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三)实施投诉处置、案件举报、违法案件查处的调查取证、证据固定;
(四)送达税收执法文书;
(五)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的税收行政执法事项;
(六)通知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约谈、税务稽查询问和纳税人申请的听证等税收行政执法事项;
(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三项制度”操作指引确定的其他执法事项。
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全过程音像记录。
记录要求第七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和全国税务稽查规范等规定制作;
(二)税务执法人员撰写的调查核实类、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写明执法人员姓名等基本信息,内容详实、用语规范、能够说明问题,调查人员、行政相对人逐一签字确认;
全过程记录,(三)“免填单”服务事项的表证单书,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制作,经纳税人核对后,由受理部门保存;
(四)税务人员接收或留存纳税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于何处;
(五)税务人员应当规范操作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六)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
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办税服务厅的影音监控设备应在工作时间全程开启,完整记录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全过程。
评估约谈室、稽查询问室、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室等场所的影音监控设备应当在实施相关税收行政执法事项时开启,事项结束后关闭。
全过程记录,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在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对采集的税收执法音像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第十三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集中对音像资料进行存储和管理,并保证信息安全。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税款征收对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税收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分类分户归档存储。
第十四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信息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查阅复制使用,依法不应公开、不应复制的除外。
第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法制审核,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在作出重大税收执法决定前,必须经过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法律规定区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执法事项,经一般程序作出的执法决定为重大税收执法决定;
法律未区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执法事项,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进行重大调整的决定为重大税收执法决定。
上述税收执法决定包括但不限于税款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一般反避税调查调整等事项。
审核机构和范围第三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本级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各级稽查局审理部门对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视为法制审核。
本级税务机关直接审理的税务稽查案件,由本级法制机构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审核:
(一)税款征收1.拟作出准予汇总缴纳税款的决定2.拟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决定3.拟作出定期定额核定的决定,法制审核,4.拟作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决定,具体审核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5.拟作出核准类税收减免的决定6.特别纳税调整7.拟作出出口退税的决定8.拟作出纳税担保确认的决定9.拟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决定
(二)行政许可1.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审核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2.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3.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三)行政处罚1.拟作出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处罚决定2.拟作出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3.依据陕西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规定,适用“从重、加重处罚”或“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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