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详细解释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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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是党中央的一贯要求。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判断某一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能以领导干部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当从客观上加以分析断定,看领导干部的权力、地位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影响。
党员领导干部因无法拒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所接受的礼物应当一律登记、交公,否则,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公务活动”,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卷、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
送礼受礼行为,败坏党风、腐蚀干部。
许多腐败分子都是从接受礼金开始,聚敛大量钱财,走上严重违法犯罪道路的。
接受礼金和受贿的区别在于,后者不仅收受了钱财,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依照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以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本项规定旨在防范和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个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便利条件,通过个人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原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这里还应包括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
“兼职”是指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
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兼职的,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过相关机构批准。
不能擅自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收入,包括资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
“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活动。
“违反规定”主要包括,199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4号)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有关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兼职和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理解本项规定,应当把握三点:
第一,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行为,属于贪污行为。
第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行为,属于受贿行为。
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所享有的处理某种公共事务的权力,或者因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获取便利。
这种“职务上的便利”不仅限于直接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方便条件,也包括利用自己职权对下属机关或者其他人员的制约关系,利用下属机关及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第三,除前两种行为之外,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属于非法占有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用公款报销应个人承担的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本项规定主要包括三种行为:
第一,是违反规定借用公款的行为。
“公款”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除福利费以外的各种公款。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主要表现为借用公款逾期不还,借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借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等三种情形。
第二,是违反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的行为。
是指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或者经管公款的人员中的党员,违反有关财经制度,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第三,是违反规定借用公物或者将公物借给他人的行为。
“公物”包括国家所有的物品和集体所有的物品。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私存私放公款
“私存私放公款”,是指将公款存放在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等形式私自存、放公款。
私存私放公款是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
个人私存公款,对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破坏有三:
一是蓄意逃避国家财政的监督管理,为随意支配使用公款提供方便,造成国家和单位的资金流失;
二是有可能导致消费基金的非正常增长,扰乱经济秩序,妨碍国家的正确决策;
三是可以获取比单位(企业)账户流动资金高出许多的利息,增大银行的资金成本。
党员领导干部私存私放公款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特别是用公款和变相用公款进行出国(境)旅游,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其恶劣。
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就明确要求:
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坚决制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的通知》。
2009年国家开展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先行审核,从经费上严格约束,并重点查处了虚报出国(境)任务,通过购买邀请函骗取批准,擅自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等案件。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是指明显超出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薪金收入水平的行为。
我党历来提倡和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任何时候都要践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这种做法与做派显然不符合党的宗旨,也与自己的身份不相匹配,难以服众。
同时,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财经制度,侵害和浪费了国家的财产。
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欠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务,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实际上是一种贪污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本项规定是针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保密意识不强、“跑风漏气”等情况提出来的。
如在酝酿时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应该要认真对待,如果意见分歧较大的,不能提交讨论,应重新考虑人选。
要严格进行干部任前考察。
在考察过程中,对反映的问题严重、线索清楚、涉嫌违纪违法的,还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提出提拔任用的建议。
对违反本项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考察干部是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工作,无论是作为考察对象反映自己情况,还是反映他人情况,以及直接从事考察工作的工作人员,都应该从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立场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待自己、对待他人、对待组织,客观公正地了解情况、反映情况,对客观事实应如实反映,不能隐瞒和歪曲。
对于在干部考核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强调:
“对拉票、搞非组织活动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中央还特别强调在各地进行换届选举时,要切实严明换届纪律,做好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工作。
严禁采取打电话、发短信、请客、送礼等方式拉选票;
严禁托人说情、打招呼,搞串联、做工作;
严禁私自散发各种宣传材料,赠送纪念品;
严禁以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的名义,拉帮结伙;
严禁送钱、送物和各类有价证券,搞贿选活动;
严禁收受他人贿赂、参加有拉票意图的吃请;
严禁隐瞒、包庇、袒护换届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行为;
严禁传播小道消息,编造谣言,或通过信件、传单、短信、网络等方式,诋毁中伤他人;
严禁以威胁恐吓、弄虚作假等手段,妨碍、侵犯代表、委员的民主权利。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此项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要求”,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领导提出选拔任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要求,具有直接性、主动性。
不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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