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标和招标的区别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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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标和招标的区别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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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邀请招标也是一种使用较普遍的政府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特点
邀请招标清单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为投标邀请书;
2.采购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
3.竞争范围有限,采购人只要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邀请标书即可;
4.招标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对低一些;
5.公开程度逊色于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只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邀请招标程序
1.只有采购项目比较特殊,如保密项目和急需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公开招标与不公开招标都不影响提供产品的供应商数量的;
2.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即采购一些价值较低的采购项目,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情况,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
在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时,注意以下几点
1.邀请招标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否则无效。
2.除特殊原因,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多的,不应当采用此办法。
3.两个适用情形不是同时适用的关系。
采用邀请招标的条件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在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
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邀请招标的缺点
邀请招标程序
1、“人情标”较多。
一是邀请哪个供应商竞争、邀请多少家由招标单位的领导指定或由招标经办人说了算,其他潜在供应商难以参与竞争;
二是拉亲帮友。
招标人认为:
“肥水不流外人田”;
三招标人保密意识差。
心存“邪念”的供应商说几名好话或少许实惠就将参加竞争的供应商情况和盘而托,为其串标提供了信息。
2、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成了陪标串标联络会。
有些供应商在招标人约定的现场踏勘和图纸答疑期间交谈留意。
仅有3-4家供应商熟悉起来很方便。
某县11起串标处罚案件中,有9起是答疑会上接上头的。
3、中介机构从中粉饰。
有些招标代理机构培植“三家”投标圈子,只要其代理项目三家轮流中标;
有的听任招标人或投标人摆布,帮助其伪造证件资料逃避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在评标办法的制定上,围绕意中人的资质、业绩权衡分值;
将标底暗递意中人,从中牟利。
4、陪标串标方式多样。
提高中标率,是供应商追求的目标,在长期的磨合过程中,为了提高效益,降低投标成本,供应商逐渐用上了“刺猥理论”相互陪标:
一是区域陪标。
外地的陪本地的,最后总是本地的单位中标;
二是围截陪标。
一个标段有1、2、3家投标,其中一家为主,二家陪衬,不管哪一家中标,都由为主的一家中标;
三是结盟陪标,你陪我一次,我也陪你一次,互不喊冤。
陪标过程中发生经济来往属于“小钱”,各方自理,不留后遗症,不为监管部门查处留下证据。
针对问题的对策
1、坚决守住廉政关。
由于绝大多数招标人缺乏有关法律知识,在采购项目报建时,招投标监管机构一要为其介绍邀请招标的特殊性,容易违反哪些法规,提高抵御不法分子拉拢和腐蚀的能力,使其认识到签订廉政合同的重要性,并与监管机构愉快的签订《廉政合同》;
二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
公布于众,欢迎举报。
2、严把环节保密关。
首先是严格保密邀请人名单。
投标单位名单一经确定,经办人或招投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
其次是要求被邀请单位限时领取招标文件。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科学安排各投标单位分别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尽可能的不让投标单位相互见面;
再次是现场踏勘、图纸答疑分别进行。
要求投标单位某时某刻到工地现场或指定地点分别踏勘和图纸答疑,如有疑义需要统一规定的以书面形式传真或送发到各投标单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顾嫌莫闯回避关。
招投标双方主要负责人、经办人有亲属关系的供应商以及与供应商或投标人之间有关系的评标专家必须实行回避制度,不得邀请其参与竞争或从事标的的采购评审活动,已参加到场应说明原因主动离开,对应回避而不回避的有关人员发现一起要严肃的查处一起。
4、参拌激发竞争关。
邀请招标方式必须依法邀请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与竞标。
实际操作中,监管机构在征得当地纪委监察部门同意下,视项目规模大小,在招标人已定3家的基础上,要求招标人再在供应商资料库中随机抽取2-3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总数达到5家、7家,最多不宜多于10个)也一并参与竞争,增加串标、陪标难度和成本,让其认识到不值得违规行事。
实践证明这能保证有效竞争。
可作为一种制度坚持下去。
5、依法履行查处关。
纪检监察、招投标监管、工商行政及司法等部门要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整治,搜集信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第一、对投标人串标、陪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两法”严肃查处,视情节和后果,对照条款用足法律:
宣布其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足额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而且要地方报道、列入黑名单在网上公示。
第二、对招标采购单位泄密、应回避而不回避或与投标单位串标、领导干部非法策划干预招投标工作的不但应依法予以处理,还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两法”泄密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视其情节依法予以重处重罚、清出当地市场、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
招标失败的原因
1.因对邀请单位资格审查疏忽导致部分投标单位资格不符合招标要求;
2.未按投标截止时间送达投标文件或有单位中途退标;
3.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
如未按规定标记、密封、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单位公章、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4.部分投标人标书内容与招标文件严重偏离或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5.因招标文件编制不当导致全部投标与招标实际要求不符;
6.发生标底泄露、投标单位串标或招标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等。
招标失败的对策
1.加强资质审查工作,针对项目内容邀请符合相应资格的单位参加投标,在标书发出前召开招标交底会,确认所邀请的单位有项目实施能力并响应投标邀请。
同时确定适当数量的邀请投标单位(一般为4-5家);
2.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具体情况,强调投标截止时间;
3.招标人招标前应作好充分的招标准备工作,明确招标目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对所招标项目、内容描述准确,要求明确、合理,及时组织招标项目的答疑,对所发生的疑问以补充文件形式统一书面答复;
4.加强标底管理或采取无标底招标,保证邀请的投标人不属于同一利益集团;
5.为保证投标工作正常进行,规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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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招标方式与公开招标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允许招标人向有限数目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
邀请招标
书,而不必发布招标公告。
因此,邀请招标可以节约招标投标费用、提高效率。
按照国内外的通常做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对市场供给情况比较了解,对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情况比较了解。
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
一是招标项目的技术新而且复杂或专业性很强,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中选择;
二是招标项目本身的价值低,招标人只能通过限制投标人数来达到节约和提高效率的目的。
因此,邀请招标是允许采用的,而且在实际中有其较大的适用性。
第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这是针对项目性质作出的规定。
通常来说,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基本条件,可分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
前者指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后者指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
基础设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等。
所谓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由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基本上以国家投资为主,特别是公用事业项目,国家投资更是占了绝对比重。
从项目性质上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大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为了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普遍要求进行招标,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即使是私人投资于这些领域,也不例外。
第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这是针对资金来源做出的规定。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其中,国有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进行的建设项目。
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这些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筹集,由政府统一筹措、安排、使用、偿还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
第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如前所述,这类项目必须招标,是世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所普遍要求的。
我国在与这些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中,也对这一要求给予了认可。
另外,这些贷款大多属于国家的主权债务,由政府统借统还,在性质上应视同为国有资金投资。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项目主要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基本上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基于上述原因,《招标投标法》将这类项目列入强制招标的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类项目只是一个大的、概括的范围。
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即投资额多大的项目需要招标,何种性质的工程需要招标,采购额多大的设备、材料需要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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