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1公路造价工程师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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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二00八年七月二十日
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上海市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交通部2007年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以下简称“新定额及部编制办法”),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就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一、凡在2008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仍执行原定额和办法,造价不再进行调整;
在2008年7月1日前上报尚未审批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应按《新定额及部编制办法》编制;
自2008年7月1日起一律执行新定额及部编制办法。
二、第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㈠直接费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其他工程费组成。
1、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⑴人工费:
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资(含机械工)按54.72元/工日,今后将根据本市人工工资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发布。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⑵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参照上海市市政公路价格信息的预算价格计算。
2、其他工程费
其他工程费的取费基数标准见下表费用名称
新建和改建公路
冬季施工增加费
按准二区费率
雨季施工增加费
4个月雨季Ⅱ雨量区费率
夜间施工增加费
部颁费率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见备注
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
改建工程计列(部颁费率)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临时设施费
施工辅助费
工地转移费
按50公里计取
备注:
本市不计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和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仅计列沿海地区施工受海风、海浪和潮汐影响的工程项目,按部颁费率计取。
㈡间接费
间接费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项组成。
1、规费
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规费取费标准见下表。
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缴纳费用的依据。
养老保险费
22%
失业保险费
2%
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12.5%
住房公积金
7%
工伤保险费
0.5%
规费合计
44%
2、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由基本费用、主副食运费补贴、职工探亲路费、职工取暖补贴、财务费用组成,各项费率见下表
基本费用
主副食运费补贴
按5公里计取
职工探亲路费
部颁费率×
0.7
职工取暖补贴
财务费用
3、辅助生产间接费
根据上海地区公路工程施工情况不计取。
㈢利润
利润按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为基数乘7%计算。
㈣税金
综合税率见部颁费率。
三、第二部分工器具及生产用家具购置费,按“部编制办法”执行。
四、第三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部编制办法”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沪府发〔2008〕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目前暂停征收。
2、本补充规定未作具体说明的其他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均按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规定计列和计算(见附表)。
3、施工机构迁移费
4、交通部和本办法所作的上述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作为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项目概算、预算以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和控制投资的依据,不作为业主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5、公路工程造价软件是编制概算预算等造价的重要工具,其质量的高低和基础数据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造价计算结果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故要求进入本市公路建设市场的造价软件,必须通过交通部组织的测评,否则将按非法软件处理。
今后,造价管理部门将加强对造价软件计算标准的监管。
6、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按新编制办法、新定额报批的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等造价均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7、原发布“上海市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沪市政计〔1997〕第10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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