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放时间控制节点的规定2016.1.27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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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产量报表、考勤报表、绩效考核报表对全体员工工资进行核算。
1.5财务部负责对全体员工工资进行审查、复核、发放;
2、工资核算程序
2.1
计件制工资:
各部门工资核算资料报送(考勤表、绩效考核表、产量报表)→人力资源部进行计件制产量工资核算→财务部复核产量工资→无误后,人力资源部将产量工资核算表分发至各部门/车间→车间对产量工资进行分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录入工资表→财务审核→人力资源部上盘→财务发工资
2.2月薪制工资:
各部门工资核算资料报送→人力资源部将计件核算表分发至车间后进行月薪制员工工资核算→财务部审核→人力资源部上盘→财务发工资
3、工资核算发放管理标准及时间节点
工作内容
完成部门
完成标准
完成时间
节点
责任人
工资核算资料报送
各部门/车间
及时准确
每月1-5日
各部门/车间考勤员
计件制产量核算
人力资源部
按相关薪酬标准进行核算
每月6-10日
人力资源部薪酬专员
月薪制工资核算
每月11-13日
复核计件产量工资
财务部
按相关薪酬标准进行复核
复核月薪制工资表
每月14-16日
分发至各车间/部门
及时
每月14日
产量工资分配、审核
计件制部门/车间
公开、公平、合理
需分配部门/车间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
工资表录入
准确、完整
每月17日
复核工资表
确保准确无误
每月18日
上盘
准确、清晰、完整
每月19日
工资发放
每月20日
财务部负责人
4、工资发放
4.1每月20日为公司工资发放日,如逢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则顺延发放;
4.2工资误算、误发、少扣时,当事人必须在发现后立即纠正,因误算或少扣而多付工资,人力资源部可向员工或部门/车间行使追索权。
无法追回或不适合追回的,由责任部门/车间或责任人承担损失;
4.3员工工资采用银行转账形式发放。
新入职员工及在职员工银行卡号变更应于每月18日前必须将成都银行帐号及身份信息报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5、管理监督:
5.1各部门/车间负责人须按以上规定日期报送工资核算及绩效考核数据资料(考勤表、产量报表、绩效考核表及通报等);
5.2因部门/车间负责人报送核算资料不及时,导致工资核算流程受阻和员工工资延迟发放,由直接部门/车间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5.3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在工资核算流程中,报送核算资料错误或审核、复核失误,导致员工工资发放错误,按本规定4.2条处理;
5.4人力资源部跟进当月的工资核算流程,确保工资能准时发放;
5.5员工工资核算公开、公正、公平,接受员工监督,如有遗漏、错算情况,请当事人及时到人力资源部说明,经查属实,将在次月工资中予以补算核发;
5.6因各部门/车间错报、晚报报表,造成损失的,按以下意见处理:
5.6.1每错报1次扣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及责任人各100元;
5.6.2晚报1天扣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及责任人各100元;
5.6.3工资误算、晚发扣罚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100元;
5.6.4员工工资银行卡号变更,未及时备案造成工资晚发扣罚部门负责人200元;
责任员工扣罚100元;
5.6.5晚报3天的除进行扣罚外,不再给予接受及报送,责任由部门/车间负责人承担;
5.7各环节之间应积极配合团结协作,后环节对前环节应起到监督督促的作用;
前环节滞后提交,造成后面工作相应滞后,由前环节承担责任。
6、附则
6.1本规定于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6.2本规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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