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处理反馈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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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大队负责办理具体案件,提出回复意见,经办公室或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回复,网上咨询、投诉的,网上给予回复,电话投诉的,以电话给予回复,上级交办的,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群众咨询、投诉的督办、回复工作。
第九条对于群众提出的书面、电话和网上咨询、投诉,负责承办的大队,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拟回复意见报转(交)办公室。
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当事人或市局城管110。
第十条对于群众咨询、投诉,应当依据政策,实事求是地做出解答,不得故意歪曲、隐瞒有关信息。
对故意匿报、虚报,擅自越权回复、故意拖延答复时间、不经审批而泄露保密信息等情况,一经发现,将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对群众的投诉案件,每月进行一次随机抽样回访,询问办理情况,了解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群众不满意的投诉案件,要及时督促执法大队妥善处理,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讲求实效,利于监督,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重要行政措施等,在颁布实施前,均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
公示内容要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三条及时、准确公开支队机构设置、各大队职责,公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条件、程序、时限及依据,公开办事流程、便民措施和服务承诺,群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办法,执法监督渠道以及需要公开的其它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公开的形式
(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网页
苏仙区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局网页;
(二)政务公开栏、书面征求意见表等;
(三)办事指南、便民册、政务公开目录等;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其他公开形式。
第五条
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第六条各大队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七条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大队(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第八条本制度由支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制度
一、政务公开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苏政办函[2008]90号)中规定的政务公开的内容。
二、政务公开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严格审查,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发布及时,资料真实。
三、工作职责
(一)支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上发布内容的采集、审核工作,并将审核通过的内容及时报请局分管领导。
将符合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的信息上报;
负责对下属各大队报送信息进行统计、整理。
(二)各大队指定一名专门信息员,负责向支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政务公开相关信息;
必须确保保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及时,符合工作要求;
(三)上报的信息提交纸质文件或电子文档;
四、工作程序与时限
(一)各大队需网上发布的内容,应及时报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二)支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部门上报信息及时进行审核。
一般内容在2-3日内审核完毕,紧急内容在1日内审核完毕或依紧急内容具体时限要求确定;
(三)支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内容,报支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再由信息员负责将审核过的信息及时网上发布,一般内容在2日内上网发布,紧急内容在1日内上网发布。
政务公开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一、支队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局属各大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二、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通过听汇报、看材料,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三、监督检查考核的内容为区政府要求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苏政办函90号)。
四、监督检查考核人员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对存在主要问题或较严重问题的,督促其整改。
五、每年年底通报监督检查考核结果,政务公开工作较好的股室、大队给予表彰,较差的通报批评,影响本局年终考核的进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纳入各股室、大队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
追究原则: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二、
追究对象:
支队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股室、大队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
具体责任
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政务公开要求,将涉及的行政职能、工作职责、办事内容、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收费依据及标准、处罚情况等,向社会公开的;
2、不积极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及未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开的政务公开各项内容及目录的;
3、政务公开流于形式,工作人员不严格按照政务公开规定办理行政事项的;
4、不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对有关责任人避重就轻、包庇袒护,不向群众公示处理结果的;
5、工作中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刁难服务对象,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无理拒绝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要求和正当建议的,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6、违反政务公开程序,超越权限的;
7、拒绝、干扰、阻挠区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8、做好苏仙区门户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帐户和密码的保密工作,做到上传后安全退出、不得遗失、遗忘密码。
9、其它有关违反政务公开各项制度规定的。
四、
责任追究
1、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责任部门提出批评;
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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