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评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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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高风险
2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较高风险
3
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4
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
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低风险
6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8
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应当按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9
按规定建立健全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制度建设及落实
10
进货时应当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11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合格,餐饮服务设施、设备应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12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当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13
应按规定制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14
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销售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应用无毒、清洁容器、工具和设备。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15
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至(四)项、第四十七条
16
应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人员管理
17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18
不得聘用禁聘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
吊销许可证。
19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经营管理
20
禁止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1
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22
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23
禁止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
24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25
禁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6
禁止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27
禁止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28
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29
禁止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30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品后,应当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31
禁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2
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四条第(九)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已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3
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
34
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标示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35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6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应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改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自查
37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应急处置
38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9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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