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_精品文档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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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气源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倒塌、严重泄漏、火灾、爆炸;
(3)供气运输车辆发生车祸导致燃气严重泄漏、人员中毒、火灾、爆炸;
(4)燃气加工、处理、输送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市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5)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6)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发生破坏、恐怖活动等突发事件,导致城市供气停止或发生上述情况。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气系统突然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安全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州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州建设局设立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州建设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州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处、勘察设计技术处、住宅与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和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组成。
下设办公室、新闻报道组、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技术组、善后处置组等七个专业处置组。
当城市供气系统发生安全事故时,领导小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达指定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延边州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气系统较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部署、实施和监督;
(2)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州政府的指示精神,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
(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和善后处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2.1.2州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专业处置组
2.1.2.1州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州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处长担任;
副主任由州城市建设处处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两名联络员。
主要职责:
负责《预案》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在实施应急救援任务时,与其它处置组协调工作,按照总指挥的指令调动抢险队伍、机械设备及救援物资,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2.1.2.2事故救援组
主要职责是:
根据专家技术组的建议和事故现场情况制定救援方案,按照方案迅速组织抢险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2.1.2.3医疗救护组
组织有关医疗单位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医院治疗和死亡人员遗体的临时安置。
2.1.2.3专家技术组
具体负责组织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对事故救援和防范次生灾害提出技术建议,为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1.2.4善后处置组
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事故伤亡人员赔付标准,确保伤亡人员得到及时赔付;
督促事发单位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事故赔款;
协调民政部门作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置和死亡人员的火化事宜。
2.1.2.5事故调查组
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取证,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同时积极配合国家、省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2.1.2.6后勤保障组
落实抢险队伍、抢险工程车辆、抢险器材、确保抢险队伍、器材到位,抢险工作有效运转,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周边的地下情况,必要时切断供水、供气或供热管道;
协调交通部门负责抢险队伍和疏散人员的运输工作;
协调公安部门负责抢险车辆的交通疏导,确保抢险队伍、车辆、器材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2.1.2.7新闻报道组
具体负责收集相关信息,统一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1.3县市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县市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参照州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2.1.4企业单位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城市供气企业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由本企业单位确定,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给予指导。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州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州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县市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城市供气企业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组成。
当发生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时,企业应急组织机构首先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市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总指挥,启动县市级应急预案;
如果是较大以上级别安全事故,由州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州级应急预案。
(组织体系框架见附录)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城市供气企业要建立健全城市供气事故检测制度,及时记录分析有关数据。
在事故发生时,要准确提供事故性质、等级、影响范围,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城市政府和县市建设局报告,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和蔓延。
各县(市)建设局要在接到报告的第一时间,向州建设局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对可预知的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供气企业必须及时向所在城市政府和县市建设局汇报,所在城市政府和县(市)建设局在认真分析事故及可能对城市居民产生影响程度的基础上,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信息,不得对公众隐瞒真实情况。
并由城市政府和县(市)建设局及时向州政府和州建设局汇报。
对不可预知的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城市政府和供气企业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及时通报情况,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制定向新闻和公众发布消息的程序,制定检查和监督办法。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城市供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3预警支持系统
州及县市建设局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预警相关技术支持平台,或利用政府应急技术平台,保证事故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由事故发生地的城市政府和州建设局确定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预警级别。
确定后的事故级别,由城市政府和州建设局共同向新闻媒体通报发布,事故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预警。
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按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将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I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I级):
是指造成人员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用户3万户以上的事故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
是指造成人员死亡10人-30人,或造成用户2万户以下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
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人-10人,或造成用户1万户以上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
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人,或造成用户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4.2事故报告
4.2.1报告原则
有关单位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情况。
4.2.2
报警方式
紧急报警电话:
110
火警电话:
119
急救中心电话:
120
州建设局安全处联系电话:
281320613944383288
州应急办值班电话:
2856110
4.2.3报告程序
(1)供气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
(2)供气企业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事故的级别,并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对于较大以上级别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事发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5)对于重大或特别重大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分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建设厅。
4.2.4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住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先期处置
城市供气系统发生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气单位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伤员抢救,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态发展。
4.4分级响应
4.4.1一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县市级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县市级应急预案。
4.4.2较大以上级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州级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州级应急预案。
4.4.3重大以上级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立即报告省政府应急办和省建设厅。
4.5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以安全事故主管部门为主、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要明确指挥机构的职能和任务,建立决策机制,报告、请示制度,信息分析、专家咨询、损失评估等程序。
4.6紧急处置
制定详细、科学的应对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处置技术方案。
明确各级指挥机构调派处置队伍的权限和数量,处置措施,队伍集中、部署的方式,专用设备、器械、物资等调用程序,不同处置队伍间的分工协作程序。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提供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救援人员的装备及发放与使用要求。
说明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
4.8
事故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对事故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
4.9新闻报道
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州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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