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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其他25
拾、政風規定27
壹、一般說明
一、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配合觀光客倍增計畫及國家風景區未來整體發展,特將「小琉球露營區暨管理中心及停車場」(以下簡稱露營區)委由專業化之經營管理,以提昇遊憩據點服務品質,發揮琉球露營區功能,增進遊憩空間,俾供國民旅遊兼具國際觀光遊客利用,享受露營休閒生活,並調劑其身心,本處特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及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陳報交通部,經交通部96年12月12日交授觀技字第0960031171號函授權由本處執行招商作業相關事宜,將「小琉球露營區暨管理中心及停車場」設施委託廠商營運管理,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甲方。
二、本「申請須知」訂定之依據,係依「促參法」第42條規定辦理。
三、本「申請須知」未訂定事項,悉依「促參法」與其他相關計畫、規定及法規辦理。
四、本案將由本處聘請專家學者組成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負責本案申請人之申請文件審查。
五、本案甄審作業程序採1次遞送申請文件,分兩階段進行評審,第一階段為資格預審,第二階段為綜合評審,綜合評審依後述「評定方法」評比後,擇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六、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經與本處完成各項契約之簽訂及財產之移交清點,即為本案之投資廠商。
七、下列事項為可變更事項外,其餘本須知內容均為不可變更事項:
(一)權利金額度:
得由申請人自行評估後提出。
(二)營運企劃書內容:
於本案先期規劃報告書及本須知規定範圍內,申請人得就本身條件提出適合的投資及營運計畫內容,其內容及格式至少需包括本須知規定之章節。
八、申請人應詳閱招標文件書圖及契約,如對本「申請須知」(含附件)內容有疑義時,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其期限自公告日起10日內,逾期概不受理;
本處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為申請截止期限前7日以前。
申請人提出申請後遇有疑義,概依「甄審會」之解釋為準,不得異議。
九、本處對申請人所提出之相關證明文件,保有查證之權利,申請人所提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有不實或偽造者,除自負所有法律責任外,並取消其資格,即使簽約後發現亦同。
十、本處如認為本申請須知或其附件之內容須予修正或補充說明時,訂於第一階段資格預審申請截止日10日前在交通部觀光局之公告欄及網站(http:
//202.39.225.136/indexc.asp)、本處之公告欄及網站(http:
//www.tbnsa.gov.tw/)、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www.pcc.gov.tw)的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公告並儘可能通知所有領標人(以有留聯絡方式者為限),原內容與修正內容相牴觸時,應以修正內容為準。
十一、除前述方式由本處所正式簽發之說明外,無論本處任何員工對本招標文件所作任何口頭說明或解釋,本處均不對該資訊之準確性負責。
十二、申請人所有投標文件,應以中文表述及書寫為主。
十三、本申請須知附帶提供申請人之文件包括1、申請人文件查核表2、經營管理申請書3、契約書草案4、申請切結書5、債信能力聲明(證明)書等文件;
申請人若尚需其他相關資料、圖書、文件等,則請有意參考者於領標期內,親至本處洽詢借閱參考。
十四、名詞定義
(一)申請人:
指依本「申請須知」之規定,向本處領購、申請參與本案之廠商,並依參與階段之不同分別稱為合格申請人、入圍申請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
(二)合格申請人:
指通過第一階段資格預審之申請人。
(三)入圍申請人:
指綜合評審後,投資及營運企劃書平均總分需達70分以上(所有委員評分之平均,如申請人只有一家,則總分須達75分),且需有一半以上之委員評分超過70分,另權利金之給付總額需高於固定權利金底價以上,原則取前5名之申請人。
(四)最優申請人:
指入圍申請人之綜合評審依「評定方法」評比後,擇出最優之申請人。
(五)次優申請人:
指入圍申請人之綜合評審依「評定方法」評比後,擇出次優之申請人。
(六)投資廠商:
與本處簽訂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後之廠商。
(七)履約保證金:
投資廠商於簽約完成後,依約經營之保證金。
(八)政府:
指與本案相關之中華民國各級政府。
(九)營運企劃書:
指申請人依申請須知規定所研擬之計畫內容。
(十)經營執行計畫書:
指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於接獲評定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依據其營運企劃書、甄審委員會及執行機關意見修正後,所提出經執行機關核定之計畫書,作為民間機構與執行機關間委託經營管理契約附件及執行依據。
(十一)甄審委員會:
指本處為評選本案申請案件,依法所成立之「小琉球露營區暨管理中心及停車場OT案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
(十二)OT契約(草案):
指小琉球露營區暨管理中心及停車場OT案,本處與投資廠商所訂定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契約書(草案)。
(十三)智慧財產權:
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或其他國內、外法令所保護之權利、圖說、標幟、技術、樣式、設計或其他資料等。
貳、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許可年限及範圍
一、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
本案計畫之性質,屬「促參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之項目,其參與方式係依「促參法」第8條第1項第4、5款辦理。
二、基本規範
基本規範乃依本案先期規劃報告書核定本及相關法律規定而制定,申請人於研擬投資及營運企劃書及後續實質營運時,除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所規定之事項外,法律未規定者,悉依本規範執行。
(一)經營項目之界定
1.本露營區內各項場地、設備、服務設施之經營利用及園區環境清潔維護與遊客安全維護等事項。
2.投資廠商得依其登記營業項目於本區內營業,並得規劃烤肉區(需設置烤肉架,嚴禁於地表生火)及炊煮區域供遊客使用,惟須報經本處同意始得為之,使用瓦斯炊煮食物或烤肉等行為,須符合消防安全設施,並隨時派員巡視注意消防安全,其他地區未經本處同意禁止從事任何生火、炊煮情事。
3.自行辦理或配合本處辦理有關之觀光推廣與遊憩教育活動。
(二)經營管理內容
1.維護管理:
轄區內主體建物、自然產物及相關設施設備之設施、環境維護管理,設備逾使用年限之汰舊更新,配合政府及相關單位舉辦各項觀光活動及宣傳作業等事宜。
2.植栽養護:
「露營區」所轄範圍及其周邊花圃等需辦理綠化植栽養護(含雜草、雜樹之割除與清理)。
3.清潔維護:
「露營區」所轄範圍及其周邊環境清潔維護(含本區管理室、廊道、男廁所及盥洗室、女廁所及盥洗室等外牆玻璃及弧形營位、風雨操作篷及將來興設之設施等週邊之環境清潔維護)等事項。
4.其他經營內容由申請廠商提出經本處同意後辦理。
(三)維護管理之義務
民間機構應自負盈虧負責管理、維護本處所交付之所有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相關資產,並應負擔受託營運所衍生之各項規費、維修、行銷、人事、因違反法令應繳納之罰鍰、稅捐、營業稅等費用。
其他有關委託經營要求詳見「委託經營管理契約草案」第2.4.2條標的物使用原則及第四章之規定。
(四)收費規範
1.停車場管理清潔維護費及設施使用費由投資廠商訂定費率,並設置價目表。
2.前各項費用之收費標準與費率,投資廠商應依「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6條」之規定報請本處備查。
3.投資廠商得收取入園清潔費及保險費或因辦理其他專案活動另收入園費時,須先向本處申請核准後,始得實施。
4.投資廠商得收取露營住宿及出租裝備等相關費用。
5.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進入本園區時,得憑身心障礙手冊予以免收停車場管理清潔費及優待入園。
6.琉球鄉居民憑身份證等證明文件得免費入園,惟投資廠商得收取保險費(每人不得超過20元),其他需酌收經營管理必要費用時,須依規定報請本處備查。
(五)資源使用規範
為確保資源之永續利用,申請人於規劃各項資源及設施之使用時,應遵循本處之管理規範。
(六)安全
1.投資廠商應訂定妥適之安全策略,以防止自然災害所造成的二次災害,預防人為侵害之發生,並於災害發生時能及時偵測且能依維護本處工作人員、訪客及表演人員安全之原則及時處理。
2.投資廠商應提出一套安全規範,並須針對各設施特性提出緊急事件處理程序、維修作業計畫、員工安全防護訓練等規定,以作為本特許範圍安全規範之依據。
(七)移轉要求
1.投資廠商於許可年限屆滿時,將所有與營運有關資產移轉予本處。
2.投資廠商必須提供於營運期間之建物及設施施工維修紀錄與圖說、監測紀錄及補強紀錄。
3.投資廠商在許可年限屆滿前所增置、重置之資產,除另有議定者外,均屬無償移轉之範圍。
4.無償移轉之資產,投資廠商應無條件移轉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予本處,且不得以無對價為理由,拒絕移轉。
5.投資廠商若經營成效良好,得享有與本處優先議約權。
7.投資廠商於許可年限屆滿時,應提供資產總檢查合格文件,經本處點收合格或產權移轉登記後,始完成移轉手續。
8.許可年限屆滿必須拆除之建築結構物,由投資廠商負責拆除清運完畢,經本處核可後,方可完成移轉手續。
三、許可年限
契約自簽約起至民國103年6月,為期6年;
期滿經營績效良好者,得依營運績效評估辦法辦理續約1次(期間為6年)。
四、經營範圍
(一)地點:
屏東縣琉球鄉花矸段802地號(面積:
39056.41平方公尺)。
(二)範圍:
【如附圖1、1-1、1-2所示】計有停車場(機車停車位80輛)、露營區管理室建築物1棟(包含管理室、值班室、儲藏室、男女盥洗室)、露營區盥洗室(包含男廁所及盥洗室、女廁所及盥洗室)、弧形營位30位、風雨操作篷2座、海濱步道、植栽區及露營區內相關設施(詳細設備詳如附錄1現有財產清冊所示,惟實際設備現況以簽約後雙方辦理點交時製作之財產清冊為準)。
(未來本處將興設會議室、餐廳及風雨操作棚,並視實際需要及預算編列情形適時辦理,惟此不得視為本處應辦事項)。
註:
目前弧形營位上設有無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大小不一之小木屋若干間,該小木屋非屬本處財產,將來於目前租約期滿後可能拆除;
如經現行承租經營廠商及未來投資廠商協商同意而不予拆除,則以現況點交於投資廠商,但仍不列入本處財產,投資廠商可自行決定是否整修繼續使用或予以拆除,惟點交後所需相關整修或拆除費用均由投資廠商自行負責。
參、申請人之資格條件與營運企劃書主要內容及格式
一、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符合經濟部公司行號分類標準營業項目屬休閒農業類(A102041)或森林遊樂區經營業(A201040)或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土木包工業(E102011)或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91)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或餐館業(F501060)或遊樂園類(J701020)或休閒活動場館業(J701040)或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J701080)或觀光旅館業(J901011)或一般旅館業(J901020)或旅行業(J902011)或觀光遊樂業(J904011)等任一項行業,領有相關證明文件之廠商。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一)一般規定
1.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無須認證。
2.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合法之公證機構公(認)證。
3.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境外之政府機關或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該國公(認)證機構公(認)證及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
(二)登記證照
申請人(若為企業聯盟,其各成員)應檢具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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