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标的之三宗房地产分别如下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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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使用权类型:
出让;
房屋用途:
商业住宅)。
(2)中山市石岐区莲兴路21号(即莲兴酒店办公楼)的房地产(土地证号:
中府国用(2010)第230694号;
粤房地证字第C4303150号;
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
737.6㎡;
700.87㎡;
地类(用途):
办公)。
(3)中山市石岐区莲兴路21号之一(即厚兴老人康乐中心)的房地产(土地证号:
中府国用(2010)第230691号;
粤房地证字第C3442911号;
1683.3㎡;
703.8㎡;
市政公共建筑)。
以上标的按现状整体拍卖(部分带租约),转让标的相关情况最终以证载资料为准。
2、标的概况:
转让之标的为相邻三宗土地上的三宗房产和一家酒店管理公司,其中标的三宗房地产东临莲兴路,南至厚兴村,西邻大信商业圈(目前市区最繁华的商业区域),北临莲塘东路,周边500米范围内有优越百货、大信新都汇、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厚兴市场、苏宁电器等,人流密集,临街当道,处于高度商业繁华区域中心,位置十分优越。
其中,中山市石岐区莲塘东路10号(即莲兴酒店七层主楼和六层附楼)的房地产所在的莲兴酒店为三星级酒店。
酒店布局合理,环境舒适,功能齐备,除优雅的大堂和51间豪华客房外,还配有多功能会议室、商场、大型中餐厅、卡拉ok、桑拿、足浴、棋牌室、桌球室,停车场等,周边公共配套设施完善,商业繁华,交通便利,旅客入住率高。
中山市石岐区莲兴路21号(即莲兴酒店办公楼)的房地产所在的莲兴酒店办公楼为三层办公建筑,原为厚兴村村委会办公楼,莲兴酒店建成后改让酒店办公之用,配有行政会议室、健身室、西餐厅等。
中山市石岐区莲兴路21号之一(即厚兴老人康乐中心)的房地产所在的厚兴老人康乐中心为古式风格三层建筑,环境优雅,旺中带静,房产用途为市政公共建筑。
3、标的租赁收益:
转让标的三宗房地产部分由转让方自行经营,部分已出租,部分空置,出租部分年收益额约为200万元,未含莲兴酒店主楼第三、四、七楼的租赁收益及中山市莲兴酒店有限公司自营部分(包括主楼第五、六楼客房及副楼第三至六楼棋牌西餐)的经营收益。
具体情况如下:
(1)中山市石岐区莲塘东路10号的房地产主楼一楼已出租予壹加壹商场,出租面积约1210.5㎡,租赁合同至2015年9月31日止。
2012年10月—2014年9月每月租金80元/㎡,即人民币96840元/月;
2014年10月—2015年9月每月租金85元/㎡,即人民币102892.5元/月。
(2)中山市石岐区莲塘东路10号的房地产主楼、副楼二楼已出租予新世界海宝酒家,主楼出租面积约1578㎡,附楼出租面积约318㎡,合计面积约1896㎡,租赁合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012年8月—2015年12月每月租金34.5元/㎡,即人民币54441元/月;
2016年1月—2017年12月每月租金44.5元/㎡,即人民币70221元/月。
该租金已包含中山市石岐区莲塘东路10号的房地产的外墙两幅招牌广告、主楼二层与附楼间的通道、附楼底层小仓库和三楼财务办公用房;
中山市石岐区莲兴路21号之一的房地产(即老人康乐中心)首层小仓库、二层员工食堂以及后侧的厕所等。
(3)中山市石岐区莲塘东路10号的房地产主楼三、四楼曾出租经营维多利亚卡拉OK和浪陶沙桑拿,目前租赁期已满。
该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及物品不在本次委托转让标的的范畴内。
标的成交后,该场所内的上述设施、设备及物品由转让方处理,受让方无条件配合。
(4)中山市石岐区莲塘东路10号的房地产主楼七楼曾出租经营棋牌及足浴,目前空置。
(5)中山市石岐区莲塘东路10号的房地产主楼天面杂物房出租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合同至2014年6月30日止,租金人民币45000元/年;
(6)中山市石岐区莲塘东路10号的主楼顶层梯间出租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合同至2013年11月31日止,租金人民币6000元/年。
(7)中山市石岐区莲塘东路10号的主楼顶层梯间出租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合同至2013年11月30日止,租金人民币6000元/年。
(8)中山市石岐区莲兴路21号的房地产地下出租予泰之味餐厅,出租面积约200㎡,合同至2015年2月28日止,每月租金39.75元/㎡,即人民币7950元/月。
(9)中山市石岐区莲兴路21号的房地产地下出租予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出租面积约100㎡,合同至2014年12月31日止,租金人民币2000元/月。
(10)中山市石岐区莲塘东路10号附楼底层1卡出租经营眼镜店,合同至2013年10月31日止,租金人民币3000元/月。
4、根据中山市中鑫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测量编号为:
F23Zby20120038、F23Zbe20120232、F23Zbe20120231测量图反映:
转让标的的三宗房地产均存在加建、临建等情况,具体如下:
(1)中山市石岐区莲塘东路10号的房地产(即莲兴酒店主楼和附楼),临建面积合共约465.91㎡。
其中:
主楼二层海宝酒家海欧厅(茶皇厅)临建面积约225.85㎡;
主楼三层主楼通往附楼四层的光棚通道加建面积约53.29㎡;
主楼天面设备间(锅炉房)加建面积约103.23㎡;
主楼旁边的民用配电房加建面积约30.89㎡;
附楼消防钢梯加建面积约52.65㎡。
(2)中山市石岐区莲兴路21号的房地产(即莲兴酒店办公楼),临建面积合共约581.05㎡。
首层分别出租予泰之味餐厅、肇庆建筑公司和酒店清洁部使用;
二层为酒店仓库和康体中心。
(3)中山市石岐区莲兴路21号之一的房地产(即厚兴老人康乐中心),临建面积合共约63.64㎡。
一层厕所及门廊面积约16.52㎡(老人中心和酒店男宿舍配套);
天面厕所及门廊面积约11.9㎡(酒店女员工宿舍配套);
公共厕所面积约30.27㎡(供二楼餐厅员工使用,部分作冷库);
车棚面积约4.95㎡(酒店配套)。
(4)标的临建、加建部分最终以测绘及有关部门核实为准。
5、标的按现状带租约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必须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直至合同期满。
转让方确认收到全部价款后,受让方应自行与租户进行交接。
租户已交付转让方的入场费、管理费等属于转让方所有。
6、中山市石岐区莲塘东路10号主楼一楼大堂、五、六楼客房和副楼三、四、五、六楼棋牌西餐,中山市石岐区莲兴路21号的房地产办公楼部分地下(泰之味餐厅和建筑公司承租部份除外)和二、三楼,以及转让标的的物业管理和供用水电管理等由中山市莲兴酒店有限公司无偿经营使用和管理。
目前涉及的在职人员约60人。
对中山市莲兴酒店有限公司原聘用的员工,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直至合同期满。
如受让方执行现有劳动合同期满后涉及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的,则受让方只对标的移交时仍在职的员工进行补偿,补偿期自标的移交之日起计;
如受让方不执行现有劳动合同或违约无故终止劳动合同而涉及员工工资补偿和劳资纠纷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解决。
7、目前,以中山市莲兴酒店有限公司或转让方(含转让方指定第三方)涉及的《租赁合同》及其他主要合同,受让方必须履行上述合同直至合同期限届满,有关费用及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转让方确认收到全部价款后,受让方应自行与上述合同的对应方联系办理有关合同主体变更事宜。
上述合同主体能否变更以及产生的费用、责任与转让方无关,也不影响本次标的转让的效力。
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也不得要求转让方作任何退补或赔偿。
8、位于中山市石岐区莲兴路21号之一的房地产(即厚兴老人康乐中心),房产用途为市政公共建筑,地类用途为商业。
拍卖标的成交后能否办理产权交易过户、如何办理及可能需要支付的税金和费用等,意向受让方应于拍卖会前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作详尽了解,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在办理产权交易过户过程中,若需要办理转功能的,具体税金及费用以有关部门实际收取的金额为准,上述税金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支付。
9、拍卖标的部分存在加建、临建等情形,标的成交后,在办理产权交易过户过程中若需要拆除有关加建、临建建筑的,由受让方负责拆除。
鉴于部分加建、临建建筑已出租,该部分加建、临建建筑能否拆除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风险,拆除该部分加建、临建建筑造成租户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户装修、经营、解约损失等)由受让方承担。
10、在中山市莲兴酒店有限公司100%股权及有关证照负责人变更至受让方名下前,受让方不得经营莲兴酒店。
否则,一切责任及债务、经济损失由受让方承担,如造成转让方经济损失的,受让方还需赔偿。
11、标的成交前,中山市莲兴酒店有限公司100%股权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享有或承担(以审计报告为准);
标的成交且中山市石岐区莲塘东路10号主楼一楼大堂、五、六楼客房和副楼三、四、五、六楼及中山市石岐区莲兴路21号的房地产办公楼部分地下及二、三楼交付受让方后,中山市莲兴酒店有限公司100%股权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评估基准日至标的拍卖移交日之间经营损益,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12、在中山市莲兴酒店有限公司100%股权及有关证照负责人变更至受让方名下前,中山市石岐区莲塘东路10号主楼一楼大堂、五、六楼客房和副楼三、四、五、六楼棋牌西餐,中山市石岐区莲兴路21号的房地产办公楼部分地下(泰之味餐厅和建筑公司承租部份除外)和二、三楼等无偿继续由中山市莲兴酒店有限公司经营使用和管理,经营的损益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受让方不得要求转让方支付任何费用。
13、在转让标的上建有一配电房,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必须确保现使用人的正常供用电后方可迁拆或调整。
14、标的按现状转让,标的成交后,如转让标的最终过户(或变更)至受让方名下包括但不限于面积、使用权性质、年限、规划、股权评估价值等与本简介告知不一致的,转让标的成交总价不变,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存在未告知的瑕疵为由解除合同,也不得要求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作赔偿或补偿。
15、意向受让方应于交易前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等(包括上述已知瑕疵和风险及其他一切未知瑕疵和风险)。
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也不得要求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作赔偿或补偿。
16、转让标的的交付和证照变更:
(1)标的成交的,转让方自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标的实物(除中山市石岐区莲塘东路10号主楼五、六楼和副楼三、四、五、六楼及中山市石岐区莲兴路21号的房地产办公楼部分地下及二、三楼外)、拍卖标的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中山市莲兴酒店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审计报告》正本和莲兴酒店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照、资料移交给受让方。
受让方须自标的移交之日起9个月内办妥房地产标的过户和股权标的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自标的移交之日起,有关转让标的毁损、灭失等全部风险和费用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产权交易机构确保转让方及受让方依法依规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并按房地产证载面积办理过户手续和办理加建、临建的部分房地产标的过户工作,若交易双方因自身原因导致过户不成功的,与产权交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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