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湖州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暂行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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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围挡
第六条 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进行封闭围挡,主要街道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其它不得低于1.8米,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并连续设置。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结合自身文化特点及周边环境状况对围挡进行美化。
第七条 推广使用定型化组合装配式夹心彩钢板围挡,围挡下设的基础必须稳固,基础高出地面不低于0.2米,外露部分应抹灰并刷涂料。
施工现场围挡采用砖砌围墙的,必须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应粉刷、有压顶,并美化墙面。
第八条 围挡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堆放物料、器具等;
禁止利用围挡做挡土墙或做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
禁止利用围挡搭设临建设施。
第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对围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保存相关验收记录。
恶劣天气条件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围挡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围挡稳固。
进出口管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大门出口处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设备,地面必须设有排水沟和集水井(沉淀池),并有专人管理。
任何时候车辆驶离施工现场时车轮和车身必须清洗干净,禁止撒漏等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宜结合自身文化特点,对进出口大门、门头(含企业形象标志)、门卫值班室和“五牌一图”等进行统一设计。
第十二条 进出口金属大门应牢固、美观。
主要进出口处设置有“企业形象标志”的门头并有灯光或灯箱效果,人员进出另设小门。
门卫值班室宜设置在大门内靠近小门一侧。
第十三条 主要进出口明显处设置工程概况牌和监督电话,尺寸比例协调。
大门内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制度牌。
场容场貌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区、办公生活区主要道路必须采用一定厚度混凝土硬化并应当坚实抗压、保障车辆和人员通行。
施工场地必须进行及时平整,土方应集中堆放。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
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隔离,确保安全。
施工现场的废(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城市管理部门(机构)办理施工排水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要按总平面布局分类存放、归方码垛、摆放整齐。
各种材料应分别设置名称、品种、规格的标识牌。
砂石堆场应采用混凝土硬化,三面砖砌挡墙。
未经批准不得在工地围挡外堆放任何建筑材料或建筑垃圾。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做到安全保管和使用。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降尘措施。
楼层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用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洒。
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
生活垃圾应委托有资格的清运单位有偿清运;
其他建筑垃圾或渣土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清运处理手续,不得撒漏污染城市道路,不得乱卸乱倒。
第十六条 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对主体工程实行满遮挡,达到立面整洁、防护严密。
外脚手架钢管宜涂刷黄色油漆,剪刀撑宜涂刷红白相间警示色。
外脚手架底排立杆和扫地杆应涂刷红白相间警示色。
临边防护栏杆应设置上下两道。
上杆距地高度为1.2米,下杆距地高度为0.6米,并设0.18米高的踢脚板(杆),立杆间距不大于2米,并涂刷红白相间警示色。
防护栏杆应牢固可靠。
第十七条 通道口必须搭设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棚,挂设“安全通道”标志牌。
施工机具棚(屋)应结构美观、整齐。
配电箱、开关箱宜采用定型化、工具化的支架和防护(雨)设施。
用电线路敷设应符合现场临时用电规范要求,严禁乱拉乱接。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到标语、标志醒目,安全标志应针对作业危险部位悬挂。
不得将安全标志不分部位、集中悬挂。
施工现场应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宣传设施,并及时更新。
临建设施
第十九条 临建设施应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位置布置,符合安全、消防等有关要求。
不得设置在高压线下方,也不得设置在沟边、崖边、泄洪道旁、强风口处等影响安全的地点,以确保安全可靠。
如无法确保安全或场地不具备搭设条件的,应外借场地搭设或租房用于安置。
第二十条 临建设施应确保主体结构安全,设施完好,搭建不应超过二层。
办公和生活设施应具有抵御10级大风的能力和强度。
禁止采用钢管、毛竹、竹片、模板、石棉瓦等材料搭设的简易工棚作为办公和生活设施。
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工的工程,禁止采用水泥膨胀珍珠岩复合板活动房搭设办公和生活设施。
第二十一条 装配式活动房屋,应是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手续的企业(厂家)生产的产品,有合格证书、主要技术指标(结构强度、刚度、楼〈墙〉面承载能力、抵抗风力等级)、安装拆卸使用说明书以及注意事项。
砖砌房屋作为办公用房和生活设施的,必须编制搭设方案。
第二十二条 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
窗口宽度不小于0.9米,高度不小于1.2米,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
室内净高应不低于2.4米。
不得把一间宿舍分割成若干单人小间,以免阻碍空气流通。
宿舍门窗应玻璃齐全,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
夏季应有降温和防蚊虫措施。
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应少于2平方米,应采用铁制或木制床铺,生活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不得将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带入宿舍内;
禁止设置通铺、地铺;
禁止安排人员在未竣工建筑物内住宿。
第二十三条 宿舍用电应当设置独立的漏电、短路保护器和足够数量的安全插座,电线必须套管。
宿舍内电器设备安装和电源线的配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严禁私搭乱接。
宿舍内严禁使用燃气灶、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煤炉、电炉等器具。
第二十四条 宿舍生活区内应设置洗晒衣物的场地和设施。
宿舍和食堂门前必须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
宿舍生活区必须设置淋浴室。
淋浴室墙面应采用瓷砖等材料饰面,排水、通风良好,淋浴喷头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
宿舍生活区周围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不得有污水、散乱垃圾等蚊蝇孳生地。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
炊事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
食堂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
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宜小于1.5m,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并做好防滑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作业区和宿舍生活区必须设置水冲式厕所。
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墙面瓷砖饰面高度不低于1.5米。
门窗齐全,排水、通风良好,配备盥洗设施。
厕所蹲位应满足使用要求,蹲位之间设置隔墙(板),其高度不低于0.9米。
便池(槽)应采用瓷砖等材料饰面。
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洗、喷洒药物消毒,无蚊蝇孳生。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茶水供应场所。
禁止在施工区域内吸游烟。
茶水供应场所应设置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八条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对临建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保存相关验收记录。
恶劣天气条件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对临建设施进行重点检查,确保临建设施稳固、安全。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住宅小区(或工业园区)开发项目的围挡封闭、主要进出口管理和主要进出口到各标段(组团)施工道路的混凝土硬化以及排水系统设置应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或工业园区)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统一搭设临建设施的场地,规定统一搭设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搭设。
提倡临建设施由建设单位统一搭设、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格履行动用明火作业审批手续。
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木制作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严禁在施工现场内明火取暖。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源管道,立管直径不小于2吋。
每层应留有消防水源接口,配备消防管具。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严禁噪声扰民和高空扬尘。
对施工中产生的粉尘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各类建筑垃圾。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职工学习娱乐场所(民工学校),配备电视、报刊、杂志等学习娱乐用品。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备有医药箱和常用药品以及急救用品。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未严格执行本暂行规定的,将责令有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暂停施工,并记录不良行为;
情节严重的,将进行不良行为公示;
涉及违法、违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以及南浔区管辖范围内建筑工程现场的施工和监督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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