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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这一过程中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要求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
如何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将传统法律文化的阻碍因素化为积极力量,为现代法制建设服务,应当成为认真面对的问题。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
武树臣先生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书中指出,所谓“‘法律文化’,是以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总体精神(法统)和宏观样式(法体)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领域”[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从上古时起至清末为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上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有着其独特而鲜明的特点。
(一)“礼法合一”“、诸法合体”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德主刑辅”的原则不断得到强化,最后形成了“诸法合体”“、礼法合一”的法律思想。
首先,礼是社会的主要调整手段,被作为治国之道,而法只能成为礼的补充手段;
其次“,诸法合一”,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过分强调刑法与刑罚的作用,法律在这里只是被作为统治者镇压百姓的工具和礼的载体。
(二)国家本位、义务本位
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浓厚的人治主义色彩,主要表现便是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强调权力大于法律,皇权至上。
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是最高的法律渊源,法律是皇权的附属品。
行政与司法不分,行政长官兼有司法权,司法机关缺乏独立性。
封建统治者们只注重人们的社会义务,而忽视个人的权利,个体成员的权利受到社会、家族等因素的抑制。
二、如何正确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国法律文化和世界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其重要的研究价值。
但是过去由于种种原因它却没有得到科学公正的待遇。
对其有两种极端的看法:
一种是把它渲染为中华民族的国粹精华;
另一种则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
这样的态度是不对的,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必须肯定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之间是必然会存在冲突的。
首先传统法律文化是产生在落后封闭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一种文化形态;
而现代法律文化则是在工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
其次,两者体现了不同社会的价值取向。
传统中国社会权力至上,国家本位,义务本位,忽视个人权利;
现代社会人人平等,民众的权利意识很强,强调权利本位。
这两种法律文化植根于不同的土壤,所以传统法律文化难免会显得格格不入,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抑制当代中国法制变革的消极因素。
另一方面,应当明确传统法律文化是具有历史继承性的。
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深刻地影响着广大中国人的法律心理与行为,制约着他们的法律态度及其对法律的认同感。
公丕祥教授指出“:
缺乏世代相传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的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的不稳固的。
”我们不能照搬国外的法律文化,更不能割断传统,要注意从我国的传统中发掘积极因素,使传统发生创造性转换,因为“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由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经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
”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历史作为遗产,它的价值不是现代人回到历史中去,而是为现代人开创新的历史提供营养和动力。
”对于走向现代法治社会的中国来说,只有协调好法制转型中的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使传统法律文化发生现代转型,才能为实现法治现代化,建设法制国家奠定基础。
(一)体现“民本主义”思想,重视发挥人的价值
“民本主义”思想源于儒家“民为邦本,本固邦守”的思想。
其基本特征是“重民”,强调统治者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爱民”“、敬德保民”、“博施于民”。
“民本主义”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要求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要以民为本。
大家所熟知的秉公办案的包拯主张“:
民者,国之本也”,立法应当以利民为本。
这种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在我国时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是值得借鉴实施的。
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是以确认、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的。
我们的法律实践活动必须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努力实践“司法为民”“、立法为民”“、执法为民”的宗旨。
只有真正倾听群众心声、实现群众利益后才可能使广大群众相信法制的力量,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只有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将这一原则贯彻落实到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去,才可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稳步前进。
(二)推行“礼法并重”,强调道德教化作用
在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儒家“德主刑辅”思想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
这一思想认为单纯使用强制性的刑罚只能使人一时不敢犯罪,是治标之举;
而通过道德的教育作用,增强人性中“善”的东西,可以使人对犯罪萌生羞耻感而更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才是治本的方法。
我国自从实行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然而人们的道德水平却不断下滑,人们开始对依法治国产生怀疑。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2001年1月,江泽民同志正式提出了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
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只有不断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增强道德约束力,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才能缓解道德和法律的对立局面,以礼法的互动来保证国家的法制建设的正常发展。
(三)追求“和谐社会”,维系和睦人际关系
中国传统社会强调“三纲五常“”亲亲尊尊”,追求“和谐”社会氛围,反映在司法活动中就是要求根绝诉讼、以调解来解决民众纠纷。
儒家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每个人只要克制自身的欲望,互相忍让,就不会发生纠纷,所有人都应当以和为贵。
“无讼”是司法审判的目的,是士大夫阶层的终极理想。
尽管当时的“息讼”、“贱讼”思想导致对当事人权益的忽视,但是这种注重调解的传统在缓和社会矛盾、保护生产力的恢复与发展、维护社会的整体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现在的司法实践尤其是民事审判中,调解依旧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
法院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被誉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东方经验”。
通过基层组织、法院等主体进行调解解决纠纷,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良好关系,还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节省诉讼资源。
应该说这种重视调解的优良传统对安定社会、维护团结所做出的贡献是任何其他法律制度都难以比拟的。
(四)探索“混合法型”,适应法系融合趋势
中华民族经过数千年的法律实践活动,探索和总结出了独具特色的“混合法”样式。
所谓“混合法”是指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即“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
”在司法审判中,对于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依照法律进行审理判决。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则适用以往的判例或者按照统治者的意思判决。
我国古代十分重视制定成文法典,它对于维护全国立法、司法的统一,规范全体臣民的行为,明确行为准则方面是有巨大作用的。
但是由于社会生活发展迅速,成文法典又不可能包罗万象,难免会出现法律与现实生活脱轨的现象,这时“判例法“便可弥补“成文法”之不足。
作为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活动的结晶“,混合法”是中华民族集体智慧的体现。
今天,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过程中,应当好好总结判例法的丰富实践和成功经验,取长补短,在现有法律模式基础上重新构建“混合法”的科学样式,让“判例法”在今天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结语
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影响了中华民族数千年,而且对世界法律文化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然而在当今世界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成为必然。
因此在面向未来构造现代法律制度的同时,不能放弃自己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而应在扬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参考文献:
[1]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M].香港:
三联书店,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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