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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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办法》的主要框架和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七章条,包括总则、机构设置、服务提供、内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范围,厘清部门管理职责。
即“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供养、托养、照料、康复、辅助性就业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明确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登记的部门,应具备的条件,及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享受的扶持政策。
第三章“服务提供”,明确了残疾人服务机构在评估服务、服务协议、收费标准、服务规范、劳动训练、医疗服务、康复辅具配置、心理疏导、文娱服务、特殊要求、服务终止等个方面的服务要求。
第四章“内部管理”,明确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无障碍环境、档案管理、慈善捐赠、安全管理等个方面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明确了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在信息共享、行业监督、专业评估、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统计分析、上下监督等个方面的要求。
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了残疾人服务机构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不同领域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办法》的施行日期。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定义
《实施办法》中第一章第二条明确,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供养、托养、照料、康复、辅助性就业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属于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中内设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2)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是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对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这意味着,相关部门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职能和业务范围内,对提供供养、托养、照料、康复、辅助性就业等不同服务内容的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监管。
民政部门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业务由负责残疾人业务工作的社会福利部门承办。
一些提供多种服务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共同进行管理。
(三)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登记机关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四)设置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置条件是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依据,残疾人服务机构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此条件出具认定意见。
设置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个方面条件:
.申办人是单位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
申办人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当地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置规划。
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设置数量、规模、建设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服务需求相适应;
.有规范的名称、相对固定的服务场所及室外活动场地;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
.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服务、管理及设施设备符合《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
.申请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书面报告;
.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残疾人服务机构条件的认定意见;
.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食品药品、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残疾人服务机构应提供的服务
.残疾人服务机构接收残疾人,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前,应当对残疾人服务需求、身心状况等与服务相关的基本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并根据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和评估结果制定适合的服务方案,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一般载明下列事项:
()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残疾人或者其代理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服务期限和地点;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业务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对于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残疾人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其特点,配备专业人员帮助其进行适当的社会康复和职业康复。
对于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就业等服务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可以组织开展适宜的辅助性生产劳动项目,并与参与劳动的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残疾人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服务。
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诊疗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残疾人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设置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室等方式,为残疾人获得和使用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设置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室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具备相应资格。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为残疾人提供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服务、管理和设施设备,满足服务对象日常生活照顾、护理、以及健康生活所需的基本要求。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残疾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其中,对于智力障碍、精神障碍残疾人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服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适合残疾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尊重残疾人民族风俗习惯、保障服务对象的人身权益。
(七)对残疾人服务机构在内部管理方面的要求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无障碍环境等管理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
.从事医疗、康复、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实施财务管理,依法建立会计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要求,为残疾人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无障碍设施。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建立基本信息档案,一人一档,并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残疾人服务机构申请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接受和使用捐赠物资等,应当遵守慈善事业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宗教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补助的,应当专款专用,有详尽的使用记录,并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资产使用、管理情况。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向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之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照料、护理、膳食、特殊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机制,并在公共区域安装实时监控装置。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处理程序处置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有完整的过程和应急处理记录。
(八)对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方面的要求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等多种方式,加强与登记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信息共享。
.行业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通过书面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行业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运行情况等进行专业评估。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资助扶持、分级管理的依据。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经常听取残疾人及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残疾人及家属对于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服务对象的重大事项。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举报和投诉制度,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行业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定期开展残疾人服务机构行业统计分析工作,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残疾人服务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别承担的法律责任
.残疾人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纠正,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与残疾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未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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