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改编许可使用协议最新修订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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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使用许可的期限
乙方授权甲方使用本作品的期限为: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第三条协议金额及支付方式
1、版权使用费
(1)版权使用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圆)。
双方确认,除本协议总金额外,甲方无须就本协议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2)版税每个拷贝元;
或。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字后天内,向甲方预付上述使用费的%,其余部分在电影拍摄完成后天内付清。
2、版权使用费支付方式采用第种方式,并按一下约定安排付款:
(1)现金;
(2)支票;
(3)转账。
3、双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乙方开户行: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享有本协议约定的改编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如果需要授权范围之外进行对作品的处置,需要得到乙方单独的授权,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2、甲方可以根据摄制的需要,在保持作品主题、主要人物、情节的前提下,修改作品;
如果需要乙方进行改编,则双方签署单独的《编剧聘用合同》进行安排。
3、甲方可以根据拍摄的需要,聘期乙方担任顾问,为拍摄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乙方的咨询服务为计价方式为每日,甲方同时负责乙方的食宿。
4、甲方承担费用进行电影拍摄工作,并负责安排摄制和电影的推广和宣传。
甲方为推广和宣传上述电影,有权根据电影剧本编制、发布内容提要、海报和宣传材料。
甲方为推广和宣传上述电影之目的,有权无偿使用乙方提供的资料以及乙方的姓名和肖像。
5、甲方享有根据作品改编的电影的著作权。
6、本协议期满后,甲方可以继续发行根据上述文学作品摄制的电影。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甲方要求进行作品改编,有权取得相应报酬。
2、乙方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文学作品的电子版、打印版、手稿复印件。
交付作品的日期是。
如果迟延一日支付总报酬的%的违约金。
逾期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除支付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乙方依法享有在根据其文学作品拍摄的电影及其他衍生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的格式、方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双方协商决定。
4、乙方对根据其授权的改编稿而摄制的电影,不得提出保护作品完整性的要求。
5、本协议签署之日年内,乙方不得自行行使授予甲方的权利,也不得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否则应承担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乙方和编剧根据协议安排文学剧本的著作权归属。
第五条权利转让
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年内,若乙方决定转让本协议所授予甲方权利之外的、乙方享有的该文学作品的其他权利的,应书面通知甲方。
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违反本约定的转让无效。
第六条保密义务
1、在根据文学作品改编的剧本摄制的电影公映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剧情、演员、摄制进度等拍摄信息和本合同信息。
在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乙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2、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3、保密期限:
(1)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或;
(2)双方约定保密期限为年。
第七条陈述和保证
(一)被许可方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被许可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依法注册、合法存续的法人单位,具有依法取得从事电影制作资格;
2、被许可方在其营业范围之内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甲方已获得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批准、授权;
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会违反对许可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承诺;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产生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3、被许可方拥有的与本协议所述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机构的所有文件、陈述和资料均已披露,且甲方已经提供的任何文件中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4、被许可方保证其所拍摄的电影内容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内容;
保证电影不会包含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5、被许可方保证在签署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判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二)许可方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许可方是文学作品唯一著作权人,有权签署和由能力履行本协议;
其履行本协议没有法律上的任何障碍;
2、乙方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向受让方许可的著作权是由其自行享有,没有附设任何留置权、质押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等限制;
3、许可方拥有、使用或运用著作权;
并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任何权利;
4、许可方保证从未授权除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行使本协议权利;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许可方不会自己行使本协议中许可的权利,亦不会将其授予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5、不存在任何针对许可方提出的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要求、法律诉讼、仲裁程序或政府行动及调查,也没有任何由法院或其他政府机构针对著作权向许可方发出命令以禁止或限制本协议的签署、交付或履行。
6、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受让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会违反对受让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承诺;
及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受让方产生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双方对于提供文学作品违约的约定。
3、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每迟延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的违约金。
4、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违约金。
5、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
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九条不可抗力
1、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
5、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3、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4、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5、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1、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
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2、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3、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人乙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1、协议完整性:
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
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2、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1)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或
(2)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3、法律变化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4、协议修订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5、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6、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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