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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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对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结合不同授信产品的风险特征,在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和支持。
第二章授信原则
第四条所有授信业务均应坚持统一授信的基本原则。
已由公司业务部门提供授信的客户,继续由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提供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
结算业务部门在公司业务部门切分的贸易融资及保函额度内或批准的单笔授信项下负责具体业务的操作,并积极配合公司业务部门进行客户和产品营销。
对于公司业务部门未提供授信但有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需求的客户(以下简称“特定客户”),可由结算业务部门负责授信发起。
结算业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风险内控机制,并配备相应的授信人员。
在此基础上,可结合不同结算授信产品的风险特征,向结算业务部门授予一定的授信审批权限,在授权范围内,结算业务部门可自行审批、发放授信。
超过其权限的,由结算业务部门进行授信初审后,报风险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批。
特定客户如有除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以外的其他授信需求时,可由结算业务部门和公司业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授信方案,在不影响正常业务运作、完善交接手续的情况下,适时移交公司业务部门。
第五条对客户的贸易融资授信需求应加强市场调研和市场细分工作,明确市场定位和重点客户,对结算业务规模大、对我行利润贡献大的重点客户,应予以重点支持,对具有稳定结算业务量、具有良好增长前景、信誉良好的中小客户的贸易融资授信,也要给予充分支持,根据进出口企业外贸结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客户结构。
第六条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客户的准入,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基本条件:
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贷款卡、开户许可证,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保函授信客户应具有从事相应业务的资质(如对外承包资质、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等);
(二)下列业务不受客户信用等级及其他准入标准的限制:
1、已收取足额保证金或以国债、银行存单、我行可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足额质押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
2、授信风险主要来自于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可占用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如单证相符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红条款信用证下款项预支、转开保函、出口保理融资、国内综合保理卖方融资等业务。
(三)对B级以上(含)客户,各类授信产品均列入授信额度准入范围。
(四)对CCC级以下(含)客户,应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特征,区别确定授信额度准入范围。
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授信条件的前提下方可准入。
第七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型企业(参考我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关于小型企业的界定标准),可结合不同授信产品的风险特征,在贸易融资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一)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贷款卡、开户许可证,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二)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企业经营者素质(包括个人品质、文化程度、从业经历、管理水平、经营理念、经营业绩等)较好;
(四)正常纳税,无不良纳税记录;
(五)无拖欠职工工资;
(六)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结算业务量稳定或增长,通过我行的结算业务量占其结算业务量的30%以上。
第八条对贸易融资的审核,应综合考虑客户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风险限额和担保条件,还应参考客户近几年的进出口贸易额、经营产品的市场变动情况、在我行的结算业务量、对我行的利润贡献、历史履约记录、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等因素,结合不同授信产品的风险特征以及具体业务的基础合同背景、进出口国家和地区、进出口商品市场行情等情况,区别处理。
对保函授信的审核,除客户整体资信状况外,还应综合考虑客户从业资质、历史履约记录、项目可行性、以及不同保函产品的风险特征等因素。
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中,应加强合规性审查,防止洗钱风险。
第九条根据不同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产品风险特征的不同,在审核不同类产品的授信时,对风险点的审核和风险控制措施的选择应区别掌握。
对出口类贸易融资的审核:
出口商品的应收账款可作为还款来源,具有一定的自偿性,授信风险相对较低。
对出口类贸易融资的审核可主要考虑客户所处行业、出口商品种类、市场行情、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金额、客户在我行历史履约记录等因素。
客户财务指标以及担保条件可作为授信审查的参考依据。
对出口类贸易融资业务应注意审查出口货物是否会引起反倾销纠纷,防范潜在风险。
对进口类贸易融资的审核:
进口类贸易融资风险通常高于出口类贸易融资风险。
对进口类贸易融资授信的审核,除考虑客户财务状况、偿债能力、担保情况外,还应根据进口商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区别处理。
对CCC级以下(含)客户原则上应要求提供足额有效担保。
与固定资产项目配套的自营机器设备进口,不具有一般商品进口的短期周转性和自偿性,且货物变现不易,应纳入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统一审核、管理,不按一般的贸易融资处理。
对进口保理、国内综合保理买方信用担保、国内商业发票贴现等授信的审核:
此类授信是主要基于客户信用的授信,应重点审核交易双方的资信、贸易真实性、商品市场行情。
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的审核:
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参照开立进口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参照进口押汇、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参照出口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参照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参照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进行审核;
同时应充分了解国际、国内贸易结算在客户、交易流程、操作惯例、当地监管等方面的差异,有效控制合规性和操作性风险。
对保函类授信的审核:
除客户整体资信状况外,应结合客户从业资质、历史履约记录、具体交易背景或项目可行性、以及不同保函产品的风险特征等因素进行审核。
除投标保函、关税保付保函、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等风险相对较低的保函产品外,对CCC级以下客户(含)原则上应要求提供足额有效担保。
对季节性授信的审核:
对于经营季节性商品的客户,如核定的经常性授信额度不能满足季节性贸易融资需求,可在综合考察客户历年季节性商品的经营状况、商品市场行情、履约记录的情况下,参照客户历年季节性进出口业务量,临时超限额核定专项授信。
对季节性授信,应及时跟踪了解交易和资金流向的变动情况,有效控制风险。
季节性授信到期收回。
第十条对于经营稳定、在我行有稳定的进出口结算量、履约情况良好、融资需求频繁、稳定的客户,其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应采用授信额度方式进行管理。
对于不适合使用授信额度方式管理的客户或业务品种,如新客户、临时超额度授信,可采用单笔审批方式叙做授信业务。
第十一条对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额度的审核,主要考虑客户的整体经营和财务状况、信用等级、风险限额、担保条件、近几年的进出口贸易额、历史履约记录等情况,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在风险限额不足且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如客户经营正常、业绩稳定或上升、有稳定的现金流入、在我行有稳定的贸易结算业务量且履约记录良好,可根据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客户连续两年在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的月中、月末余额的平均数),核定出口贸易融资额度的上限。
第十二条原则上,为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应针对其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需求,分别核定贸易融资额度和保函额度。
贸易融资额度和保函额度内可按不同品种进一步分设分项额度,也可不设分项额度。
各分项额度和各授信品种按本办法附件规定的风险系数折算后占用贸易融资额度和保函额度。
对于客户授信品种需求较为单一的,可直接根据客户的授信品种需求核定专项额度。
根据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核定的出口贸易融资额度不设分项额度,额度项下各业务品种均按1:
1占用额度。
第十三条可纳入授信额度管理方式的授信品种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含)的客户,在客户风险限额充足的情况下,对其各类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均可纳入授信额度管理方式。
在客户风险限额不足的情况下,可根据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核定出口贸易融资额度,额度内可叙做的授信品种按本条款“
(二)、1”中规定的条件掌握,并按1:
1占用授信额度。
(二)信用等级为CCC级以下(含)的客户,经营和财务状况较弱,偿债能力有限。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经营相对稳定、在我行有一定的进出口结算额的客户,应结合不同授信产品风险特征,有选择地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支持。
对信用等级为CCC级以下(含)的民营企业的授信,原则上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出口类贸易融资。
在客户风险限额充足的情况下,可在核定的贸易融资额度内叙做各类出口贸易融资品种,并按照具体业务的风险系数折算后占用授信额度。
在客户风险限额不足的情况下,可根据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核定出口贸易融资额度,额度内可叙做的授信品种按以下条件掌握,并按1:
1占用授信额度:
(1)信用等级为CCC级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可叙做:
A、信用证、托收项下(D/A、D/P)出口押汇,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
B、出口商业发票贴现;
C、开证行为我行代理行、信用证本身无不可控制软条款的打包贷款,打包贷款比例不高于80%。
(2)信用等级为CC级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可叙做:
A、信用证、D/P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
C、已提供足额担保的打包贷款。
(3)信用等级为C级以下(含)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可叙做:
A、可控制货权的信用证、D/P托收项下出口押汇业务、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
B、已提供足额担保的出口商业发票贴现;
2、进口类贸易融资
对于信用等级为CCC级以下(含)的客户,原则上在客户提供足额有效担保的情况下核定进口类贸易融资额度。
如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可采取单笔授信审核的办法。
在客户出口大于进口的情况下出口应收账款中未融资部分可用于进口类贸易融资的担保。
在核定的贸易融资额度内叙做业务,按照具体业务的风险系数折算后占用授信额度。
3、国内综合保理、国内商业发票贴现、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
对于信用等级为CCC级以下(含)的客户,原则上在客户提供足额有效担保的情况下核定国内综合保理买方信用担保额度、国内商业发票贴现、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项下授信额度。
4、国内信用证项下对卖方授信。
A、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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