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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里店乡完全小学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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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方城县四里店乡完全小学
2011年10月
四里店乡完全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正常秩序,加速民主管理和依法治校进程,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方成县四里店乡完全小学。
是一所全日制公立完全小学,学制为六年。
学校校址:
方城县四里店乡四里店街中州路(乡政府西100米)。
第三条 校训:
砺志进取勤学守纪
校风:
全面发展尊师爱生求实创新团结勤奋
教风:
教书育人敬业爱生严谨治教启迪疏导
学风:
勤学慎思惜时拼搏
第四条办学规模
学校现有教职工35人,15个教学班,927名学生。
预期到2013年,将发展到24个教学班,1400多名学生。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树立远大理想,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办学目标是:
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坚持依法治校,管理兴教,质量强校的方针,强化学校管理,努力推进素质教育,积极实施新课程,深入开展课堂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新路子,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优化课堂教学结构,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努力把学校建成有特色、高质量的乡镇中心小学。
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各项工作。
校长由方城县教体局聘任。
第八条 校长的职责:
l、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统一安排学校工作。
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3、按照教育规律办学,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效、持续发展。
4、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一班人”的集体智慧和力量,自觉接受全体教职员工的监督。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6、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学校硬件建设,促进学校全面发展。
7、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保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
8、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求实创新、与时俱进。
第九条 校长的权力:
1、决策权:
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有最后的决定权。
2、人事权:
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做出安排、调整学校领导和教职工工作方案。
3、奖惩权:
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学校领导和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学校领导和教职工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政权:
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和基础建设。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
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第十条 学校设校长1名、业务副校长1名、副校长1名,业务副校长、副校长由乡中心校组织竞聘任命。
常务副校长、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教导处下设语文组、数学组、体音美组和英语组。
政教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和指导少先队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和教研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后勤工作;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由中心校组织竞聘,任命。
第十二条 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由校级党政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要求,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都应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学校按照国家或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
通过学科教学、主题班会、少先队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进行前途、理想和法制教育;进行民族传统教育,培育民族精神,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党支部、政教处、少先队负责人及班主任组成的德育工作队伍。
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密切联系社会与家庭,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发挥社会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班主任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感。
第十七条 以培养“四有”新人为宗旨,认真贯彻《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不断加强日常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十八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开足、上好每一门课程。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实施素质教育。
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和新课程理论,借鉴先进的教改经验,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增强课堂效益,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
使所有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方面都有所提高,达到较高水准。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务处、教研组、班主任组成的管理体制。
学校设立语文、数学两个教研组,领导、组织教师进行教研教学,教研组应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教学和教研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教研任务。
充分发挥全体教师集体智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挥者,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家庭、社会之间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教学科研工作,增强“科研兴校”意识。
学校指定专人负责教研工作,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并对有重大贡献的老师予以表彰鼓励。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行政历表、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等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
第二十三条 按上级行政部门的规定,认真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测,并按要求做好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并根据形势要求和素质教育发展需要进行课程改革,教材、教辅以及学习资料的征订按上级要求,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其是,擅自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辅导资料。
第二十五条 从学校实际出发,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学校电脑室、资源室、实验室、体育卫生室、仪器室、图书室等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八条 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学校指派专人负责。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 后勤管理第二十九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遵守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两免一补”政策,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三十三条 加强校舍、校产等财物管理,防止公物的损失和丢失。
第三十四条 努力抓好勤工俭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 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及其管理。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支部应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党支部加强对工会、团队等组织的领导,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和听取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学校每个教职员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六章教师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每个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学校必须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每个教职员工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创新意识,练好内功,树立形象。
第四十二条 教师在享有《教师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及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教师要做到与时俱进,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开拓进取,精通业务,道德高尚,为人师表,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学分。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必须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对不服从安排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按有关制度给予处理。
第四十五条教师应自觉按《南阳市教师行为规范准则》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钻研业务,教书育人,热爱学生,悔人不倦,遵纪守法,以身立教。
第四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各种函授进修或学习培训。
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依法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平、公正和准确的考核、评价。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研课改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或者有突出贡献的,学校将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嘉奖。
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将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别是住校生,通过“爱心助学”、“扶困助学”和“手拉手”等活动提供资助。
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享有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权利。
(二)有权参与学校或者班级管理,有权评议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和文体活动,有权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小学学业后获得小学毕证书。
(五)对教师的不公平奖惩,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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