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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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法院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未保留依靠其生
活的被抚养人必须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
执行异议。
案外人指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
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第三人,其范围包括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人、
共有权人、用益物权人、部分担保物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
查封之前)、无过错的买受人、特定债权人以及隐名股东、信托财产
的委托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
例如第三人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此时第三人属于案外人,应当适用民诉法第
二百二十七条。
2、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竞合,如何适用法律?
异议人形式上认为执行行为违法,但依据的理由是对执行
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仍然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异议人既
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又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异议,如果两种异议
是可分的,分别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
如
果两种异议是不可分的,即发生所谓异议竞合问题,则适用民诉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3、案外人异议裁决和异议之诉是什么关系?
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
异议的,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后,案外人或者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且
执行标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提起异议之诉。
异议之诉是
案外人或者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决不服之后的救济途径。
依照现行
法律规定,异议之诉分为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强制执
行的权利,请求法院停止执行该标的的诉讼,即停止执行之诉。
申
请执行人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依案外人异议作出的对
执行标的中止执行裁定不服,请求许可执行该标的的诉讼,即许可
执行之诉。
因此,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是特定的,只有案外人的停
止执行请求和申请执行人的许可执行请求两种。
例如对法院查封的
房产,法院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案外人诉请停止执行;
或者
法院支持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申请执行人诉请许可执行。
案外人异议是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异议之诉只审查当事人、
案外人之间的争议,不审查案外人异议裁决。
案外人异议裁决作出后,案外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起异议之
诉,执行标的被强制执行后,案外人可以在其权利受到实际侵害之
后,向被执行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4、确权之诉和案外人异议的关系
依据《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
十六条的规定,对执行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案外人不能
另行通过确权之诉解决,只能先提出案外人异议,不服案外人异议
裁决后再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确权之诉不能代替异议之诉。
案外人在异议之诉中可以同时提起确权之诉,与异议之诉合并审理。
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前,债务人与案外人对该财产另案进行确权
之诉的,如债权人没有参加诉讼,且债权人提供了案外人与债务人
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初步证据的,在对财产保全之后,
该确权诉讼应当中止审理,案外人应当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提出异议,已中止的确权之诉可以并入案外人异议之诉处理。
对执行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参照《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
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案外人也不能通过仲
裁确权来对抗执行,案外人只能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
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进行抗辩。
5、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什么情
形下执行机构应当审查?
执行依据中对债务性质已明确认定为个人债务的,不应在
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以下均包括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曾经在诉讼
过程中撤回对配偶方的起诉、调解书虽列明配偶为当事人,但是未
要求其承担实体责任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
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实施机构均应当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
追加的裁定。
6、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裁定追加配偶为被
执行人?
执行依据载明的债务人为夫妻中的一方,对于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债务的条件,一般
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追加人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其负
担举证责任。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因赌博、吸毒、犯罪等不法行为
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与家庭生活有关的担保之债、侵
权之债等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担保之债、
侵权之债等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配偶认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提出
执行异议的,应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最终通过异
议之诉解决债务性质问题。
7、是否必须先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然后才能采取执行措施?
原则上应先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再执行其名下的财产。
但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其转移财产,可以
在追加的同时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8、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之外,哪
些情况下也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股东增资不实,不论公司债务发生在不实增资之前或之后,
都可以追加增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增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
补充责任。
发起人出资不实,可以追加其他发起人为被执行人,与该发起
人一起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他
股东出资不实,可以追加发起人为被执行人,与出资不实的股东向
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未到,可以先采取保全措施,待认缴期限
届满后再采取执行措施。
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股东的股东仍然有出资不实或者抽
逃出资的事实的,一般不再连续追加股东。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在异议或复议期内虽然不发生立即
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被追加股东具有限定其偿还债务对象的效力,
该裁定被撤销或执行完毕之前,被追加股东对该裁定以外的其他债
权人以同样理由承担责任不影响追加裁定效力,也不能对抗本案执
行。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股东的执行
应当中止。
9、当事人对审计、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如何确定审查范
围并作出处理结果?
当事人对审计、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计、
评估、鉴定的,法院主要审查审计、评估、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审计、评估、鉴定机构(以下统称专业机构)及出具报告的审计师、
评估师、鉴定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质、评估结果是否公正等。
经审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异议成立的,
裁定异议成立,同时根据原审计、评估、鉴定报告的具体情况,责
令专业机构限期补正审计、评估、鉴定报告或者直接裁定原审计、
评估、鉴定报告无效。
专业机构拒绝补正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
补正结果仍有异议,经审查认为其异议确有理由的,裁定原审计、
原审计、评估、鉴定报告经裁定无效的,由
司法辅助部门委托其他专业机构重新审计、评估、鉴定。
对于审计、
评估、鉴定报告被裁定无效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如确属恶意串
通、弄虚作假,审计、评估、鉴定结果明显失实等情形的,人民法
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审计、评估、鉴定工作。
同时,执行部门
应责令相关专业机构退回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拒不退还的,强
制执行。
10、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司法拍卖无效?
司法委托拍卖非经法定程序,非属严重瑕疵,不宜认定拍
卖无效。
拍卖无效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执行依据自始不存在或者尚未发生效力。
(二)买受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
(三)拍卖前未发布拍卖公告。
(四)拍卖物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拍定。
(五)竞买人之间、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
(六)拍卖人或者被执行人故意隐瞒拍卖物的重大瑕疵,从而严
重影响拍卖结果的公正性。
(七)其他严重违反拍卖法律规定的情形。
11、以评估报告超期为由提出拍卖无效的,如何认定?
采取法院委托拍卖的方式,评估报告超期的时间节点是法
院作出委托拍卖行为的时间;
采取法院自行拍卖的方式,评估报告
超期的时间节点是发布拍卖公告的时间。
只要执行法院作出委托拍
卖行为时或者发布拍卖公告时评估报告没有超期,如果每次拍卖都
在法定的间隔
60
日内进行,那么该评估报告可以从第一次拍卖一直
使用到第二次拍卖、第三次拍卖以及重新拍卖。
如果拍卖间隔时间
过长,拍卖标的物市场价格变动较大,应当重新评估。
评估报告超期情况下的拍卖一般无效,但是为维持法律关系的稳
定,如果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虽然评估报告超期,不应一律认
定拍卖无效:
(一)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拍卖之前合意以超期的评估报告作
为拍卖依据的,应当认定拍卖有效。
(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拍卖之前虽没有合意以超期的评估
报告作为拍卖依据,但是公开拍卖程序规范且拍卖价超过评估价,
法院另行指定评估机构按原评估时的市场行情对执行标的再行评估
一次,如重新评估的价格未超过原拍卖价,也可以认定拍卖有效;
如超过原拍卖价过大,则拍卖无效。
12、如何确定参与分配的时点?
关于参与分配的时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为“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
前”。
可以分三种情况进行具体界定:
(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时点为拍卖、变卖成交之日
的前一日,不因以后因买受人不缴价款而再拍卖或变卖而变动。
(二)依法交债权人以物抵债的,时点为送达债权人以物抵债裁
定之日的前一日。
(三)上述两种处置方式以外的被执行财产,时点为当次分配表
已送达任一债权人之日的前一日,不因以后因债权人提出异议而重
作分配表而变动。
在上述时点以后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债权人,只能参与分配剩
余财产。
13、在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过程中,承租人提出执行异议,
应如何处理?
就租赁权而言,只有执行措施可能或者已经妨害租赁权行
使的时候,承租人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
如果执行行为不妨害承租
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不应提起执行异议,已经提起执行异
议的,应当予以驳回。
承租人在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诉讼保全措施)之后取得租
赁权的,承租人的租赁权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其提出的异
议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处理。
承租人在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
施(包括诉讼保全措施)之前取得租赁权的,承租人依据其租赁权
提出执行异议,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处理。
14、抵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等,但抵押权登记簿上或者他项权证上记载的主债权仅为本金部分,
其他相关债权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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