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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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准南昌、福州、厦门、鹰潭站对停留的列车防溜时使用止轮器。
3、防溜枕木使用时机:
仅在尽头线末端对停留车防溜时使用防溜枕木。
三、其他事项
1、除有规定外,防溜措施的采取和撤除工作,各单位要落实具体责任人。
车间应根据工务班组提供的线路技术资料,对站内线路超过2.5‰坡道的地点进行现场标记。
2、工程、大修等部门及企业所属的车辆必须在站内停留时,应拧紧两端车辆人力制动机并以防溜铁鞋牢靠固定,停留车辆采取防溜措施的责任划分必须在安全协议中明确规定,车站应加强检查督促。
3、段管线、专用线,不论线路是否有坡度,停留时间长短,对停留的车辆,均须拧紧两端人力制动机并以防溜铁鞋牢靠固定。
对专用线,有关站段应与产权单位签订防溜协议,明确防溜器具配备、分工和安全职责。
4、加强防溜工作的自控、互控、他控和联控。
作业前必须准备好足够的防溜器具,作业中必须严控临时停留车的防溜措施,一批调车作业完毕后,调车指挥人必须亲自检查停留车的防溜措施(亲自检查确有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他人员),并向调车人汇报。
防溜情况应在防溜揭示板(薄)上标明。
四、部文执行中的几点说明:
1、第17条,编组站和区段站的到发线、调车线是否需要防溜,按《行规》第61条第一款执行。
2、第18条,作业量较大中间站路局界定为配有调机(不包括调度机车)的中间站,执行本条规定有困难时,按《行规》第61条第二款执行。
对因装卸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的中间车组以及两端车组的中间端仍按《行规》第61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
3、第19条,不论何种车站,均按本条的规定执行。
4、第21条,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按《行规》第50条第三款第1点执行,并须经运输处审批。
5、第25条,执行有特殊困难时,按《行规》第61条第七款执行。
6、第73条,遇有暴风雨雪等不良天气时应增设防溜措施,由站段制定具体规定,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批,并纳入《站细》、《段细》。
五、本通知按铁道部文件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实行,《关于重新公布〈车站防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南铁运字〔2006〕20号)、《转发铁道部运输局〈切实抓好车辆防防溜工作〉的通知》(南铁运电〔2006〕133号)、《关于车站防溜工作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运车〔2006〕2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电与此有抵触时,按本文规定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凡在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道、专用线、工程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车站设备与线路
第3条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
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第4条铁路局应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准确将复测资料提供给车务段(车站)、机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5条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
凡施工、维修等情况引起线路平面或纵断面更时,竣工后设备管理单位应立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车务段、机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6条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安全线等隔开设备时,各铁路局应制定计划,予以改造。
不具备设置隔开设备条件时,应安装防溜脱轨器,有条件的应纳入车站连锁。
第三章防溜设备和器具
第7条防溜设备及器具,应制定技术标准。
人力制动机、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铁鞋、防溜枕木、防溜脱轨器、止轮器等防溜设备、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第8条积极研究开发新型防溜设备及器具,不断增强防溜设施科技含量。
新研制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应具备防盗、防漏撤等功能,并通过铁道部或铁路局运输、科技、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签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9条防溜设备及器具的研制(生产)部门,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其设备技术资料及使用方法说明书。
第10条车辆部门应保证车辆人力制动机的状态良好,损坏时要及时维修处理。
段修、辅修等各类修程后的机车、车辆必须保证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
第11条车站(助理)值班员室、调车组代班室、扳道房,以及岔线、段管线、货物线、工程线等有关处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
机车、重型轨道车、救援列车、接触网检修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各种工程列车,均应配备防溜铁鞋和人力制动机紧固器各不少于心不少4只。
电气化区段货运机车,应配备不少于20只人力制动机紧固器。
第12条编组、区段站驼峰尾部,应根据需要安装可控停车器或停车顶。
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安装挡车器(设有尽头站台时除外)。
第四章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作业限定
第13条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
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第14条安全线、避难线、机车固定走行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
正线上不得停留车辆。
到发线上停留车辆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在中间站并须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准许,方可占用。
牵出线、走行线、渡线、道岔联动区及轨道衡上也不得停留车辆。
必须停留时,由《站细》规定。
第15条中间站到发线停留车辆时,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有轨道电路时除外)。
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必须停在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
临时停留公务车线路上的道岔也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
集中操纵的道岔可在控制台上进行锁闭。
第16条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
1、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
2、非工作机车、动车、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机械冷藏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客车和特种用途车;
3、乘坐旅客的车辆及停有该车辆的线路;
4、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
5、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6、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
7、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
8、中间站正线、到发线及与其衔接而未设隔开设备的线路;
9、调车组不足3人时,禁止溜放作业;
10、不准采用牵引溜放法调车。
第17条编组站、区段站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
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
编组站和区段站的到发线、调车线是否需要防溜,由铁路局规定。
第18条中间站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线路是否有坡道,均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牢靠固定。
一批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的车辆,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止轮。
作业量交大中间站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有铁路局规定。
第19条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
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
编组站、区段站和较大中间站执行有困难时,有铁路局规定。
第20条转场及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驼峰、禁溜线、牵出线除外)上调车时,十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结制动软管及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十一辆及以上必须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第21条手推调车,须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人力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受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Km/h。
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
1、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2、遇暴风雨雪或无照明时;
3、接发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
4、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
5、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
第22条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
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应一度停车,调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
第五章防溜工作安全措施
防溜作业基本要求
第23条各类机车车辆的防溜措施,均须确认止轮牢固可靠。
使用人力制动机或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时,须拧紧制动机;
使用铁鞋(止轮器)防溜时,鞋尖(止轮器)应紧贴车轮踏面,牢靠固定;
使用防溜枕木防溜时,应在距停留车辆不大于5米处放置。
第24条电气化区段不能采用人力制动机防溜时,应使用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使用的条件和办法比照人力制动机防溜的规定办理。
人力制动机故障的车辆或车组不能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时,应与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的车辆连挂在一起,禁止单独停留。
遇最外方人力制动机故障时,可顺延使用下一车辆人力制动机,车组两端仍须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第25条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不得无动力停留机车车辆(包括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需分部运行时)。
有特殊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26条手推调车前,必须事先办理申请手续。
在正线、到发线及与其衔接而无隔设备的线路手推调车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
其他线路上手推调车时,须经调车领导人准许。
批准人应将手推调车作业计划(时间、径路和辆数)转达有关人员,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并提前对人力制动机进行实验。
必要时,按规定做好防护。
装卸线内移动车辆时,由货运人员监督,且每批移动不准超过重车一辆或空车两辆。
手推调车完了后,应及时将车辆停留位置、防溜措施等报告调车领导人。
第27条因车辆进行技术检查或故障处理等作业,列检(维修)人员在撤除车站采取的防溜措施前,应根据检修作业的要求,按规定重新设置防溜措施,技术检查或故障处理完毕,应及时恢复原防溜措施。
第28条到达列车应使全列自动制动机保持制动状态后,方可摘开机车。
有地面试风设备的车站,出发车列技检作业完了,应使全列自动制动机保持制动状态。
第29条推进车辆运行前须试拉。
连续连挂时,可不停车连挂,但要确认连挂状态,车组间距超过十年以上时,必须顿钩或试拉。
被连挂车辆距警冲标较近(不足30米)时,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列车编组完了最后一钩,应进行试拉。
岔线、段管线防溜措施
第30条由车站担当专用线、段管线取送车作业时,由车站作业人员负责采取防溜措施;
一批作业结束,车站作业人员与专用线、段管线指定人员在《防溜交接博》上办理防溜互签后,方准摘开机车。
第31条专用线、段管线内,原则上不准手推调车。
确需手推调车时,必须在《运输安全协议》中明确手推调车申请、批准程序及安全措施。
参加推车人员必须熟知有关安全要求及防溜知识,必须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
推车作业完了后,及时向车站汇报停留车位置、防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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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 机车车辆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