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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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私法的学习特点和方法
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调整对象广泛:
由于国际私法调整国际社会“私”的关系,它不仅包括了国际民事关系、国际商事关系,还包括了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这就要求我们对一般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有深入的理解;
又由于这种“私”的关系是国际社会关系的一种,就又要求我们对处理国际社会关系的一般行为准则有所了解。
第二个特点是法源形式多样:
这里的法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使其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形成了两种调整方法,即用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和用统一实体规范的直接调整,这决定了国际私法规范表现形式的多样化,既有国内法源,也有国际法源。
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国际实践有时是以国内立法或国内判例的形式加以规定,有时是以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加以规定,甚至对某特定关系的调整,国际法源和国内法源交叉予以规定。
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这门课程时,既要清楚各种法源之间的关系,同时又要掌握不同法源的具体内容。
第三个特点是各国立法差异很大:
由于各国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不同,对同样的国际私法问题就有不同的态度和做法,这又要求我们善于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国际上几种有代表性的做法加以比较研究,从中得出合理的结论,以使对我国相关政策的理解和立法、司法活动的参与有所助益。
4.国际私法是什么
是国家在国际交往过程中产生的,用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总称。
5.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性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这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包括平等主体间的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
所以叫国际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因为在这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国际因素,或叫作涉外因素。
6.什么叫法律冲突
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对同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作了不同的立法规定,而同时又互相承认某些立法具有域外效力,从而导致国际交往中所涉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这种矛盾现象叫法律冲突。
各国民商事立法的不同规定和承认某些民商事立法具有域外效力是产生法律冲突的形式原因;
各国利益的矛盾和斗争是产生法律冲突的实质原因。
7.为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有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这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调整的依据最终必定是某一实体法。
又由于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涉及数个国家,各有关国家的实体法律根据其效力原则均可适用,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就只能要么在有关国家的国内实体法律中合理地选择一个以适用之,要么是有关的国家能就该领域问题达成或接受某个统一实体法以适用之。
这两种方法正是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前者称之为间接调整的方法,后者称之为直接调整的方法。
8.为什么说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
国际法如同国内法一样,是一个大的体系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具体的部门法概念。
凡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都可以归之于国际法这个体系。
一般认为,调整国家之间正式关系的法律—-国际公法起始于公元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而调整个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往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国际私法则是起始于十四世纪意大利后期注释派法学家巴托路斯(Bartolus,1314-1357)的“法则区别说”。
因此从历史看,国际私法关系的出现比国际公法关系的出现要早得多。
但两种关系有一个共同基础,那就是国际社会的存在。
各国之间有交往,就需要一套规则来协调。
交往的领域不同,规则就相应地有所分别。
所以,我们可以认为:
国际法与国内法各为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分别调整国际交往关系中的不同领域,是国际法体系中的不同法律部门。
9.为什么说13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特路斯提出的法则区别说是最早的国际私法学说
一般的说法是,法律冲突这种现象产生于12、13世纪以后的欧洲各城邦国家之间。
在当时,在地中海沿岸的国家版图中,星罗棋布地散列着大小不等的城市国家。
这些城市国家因为商业利益的需要而交往频繁。
尽管他们不能与现今的主权国家同日而语,但却相互平等地承认对方法律的管辖效力,这就有了国际私法意义上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
对于当时这样一种新型的涉外交往关系,它既有别于古罗马万民法时代的罗马人与外邦人之间的民商事交往,也有别于一个法律管辖范围下的内国人之间的民商事交往。
法则区别说正是在这种新型的国际社会背景下,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来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使国际私法从此能真正具有国际性。
10.为什么一国法院在一定情况下要适用外国法。
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考虑到有关外国法的不同规定,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适用这种规定,这是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时期的需要,是保护国家间经济贸易和人民友好来往得以正常进行的条件。
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只要外国法不与自己国家的公共秩序或基本政策相抵触,在必要时,承认据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或适用外国法,是保护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正当权益和促进国家间平等互利交往所需要的。
但从根本上讲,承认根据外国法所产生的权利或适用外国法,终究属于一国主权范围以内的事,因此,只应由各国自行决定。
11.什么是冲突规范、准据法。
冲突规范是在法律冲突时指出某个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在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并不能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起“援引”某国实体法的作用。
为冲突规范所“援引”的用来确定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某国实体法,叫做“准据法”。
12.为什么冲突规范是由两部分构成。
冲突规范的作用决定了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系属”中又包括了“连接点”。
13.如何划分冲突规范的种类。
根据冲突规范“系属”的不同,可分为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和重叠性冲突规范。
14.什么是“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将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固定化,用于解决同类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这种公式化、固定化的系属,就叫冲突规范的“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通过双边冲突规范发展起来的,但系属公式本身并不是冲突规范,而是可以作为冲突规范的系属部分,只有与冲突规范的范围结合起来,才构成完整的冲突规范。
15.什么是“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是指为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问题所必须先行解决的问题,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例如,某人以继承人身份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的诉讼,法院在审理继承问题前,首先要确定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继承关系或亲属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或亲子关系等。
这里,确认原告的继承人身份就是本案的“先决问题”,继承财产的问题有赖于原告与死者之间存在有效的亲属关系或继承关系的解决。
16.什么是“识别”
国际私法的“识别”是指一国法院对与冲突规范的适用相联系的“事实构成”进行法律上的分类和解释。
国际上对如何解决识别问题没有统一的原则,主要有依法院地法、依法律关系准据法、或根据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以及根据不同条件采取不同解决方法来进行法律识别等主张。
17.什么是反致
当甲国法院在处理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但根据乙国法中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转而适用本国法的过程,叫“反致”。
广义的反致还包括了“转致”和“间接反致”。
反致产生的原因。
18.什么是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
一国法院在处理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本来应当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
但以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而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
“公共秩序”的含义,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明确解释,它是一弹性的概念,其实质是一国的根本利益。
19.什么是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是指:
当事人有意人为地制造条件,如改变联系因素,规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某国法律,而适用有利于自己的另一国法律。
各国理论,立法和审判实践不尽相同,主要是两个问题:
一是法院应否承认规避行为的法律效力;
二是如果法院予以否认,则规避行为的对象指内国法,还是包括了外国法。
20.什么是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或确定是指:
当冲突规范指向适用外国法时,是采用认定事实的程序还是采用适用法律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内容的问题。
各国理论和实践很不相同,大体可分为“事实说派”、“法律说派”和“折衷说派”。
在外国法无法证实时,大多数国家则适用本国法。
21.什么是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就是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受哪些民事权利的问题,它是经济发展和国际交往的产物,是产生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
这个问题一般由本国立法或者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加以规定。
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方法,国际上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普遍优惠制、不歧视待遇。
22.国际私法为什么要研究国籍问题。
首先,国籍是区别一个人是否为外国人的标志。
其次,国藉和住所问题在国际私法上对于确定当事人属人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各国对国藉的取得采取不同的立法原则,结果就常常导致国际私法上的国藉冲突问题。
这给国际私法解决相关问题带来障碍。
23.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如何解决。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不同,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由于各国立法规定不同,因而在国际交往中也会发生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
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国际公认的原则也是依属人法。
但实践中,并不是任何国家都承认属人法的效力的,各国立法对其限制比较多,宽严不同,往往以法院地法来加以控制,以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
24.确定法人的国籍有什么意义。
法人参与国际民事活动需要有国藉。
法人的国藉是法人与某一国家存在特定法律联系的标志。
它是区分内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标准,也是确定法人属人法的依据。
确定法人国藉的“登记地说”、“住所地说”、“投资地说”和“资本控制说”。
25.外国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当如何确定。
外国法人在当地国家进行民事活动,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是特殊的权利能力;
但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范围也相同。
国际实践中,形成了解决外国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则,即原则上依法人属人法,同时又必须符合当地国家的法律规定。
26.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时,其法律地位有何不同。
国家也可以作为国际私法主体参与国际民事活动,但法律上有它的特殊地位,主要表现是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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