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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交通法规,结合三分局生产经营实际,规范交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分局所属项目部施工生产使用各种道路机动车辆都应遵守本办法。
与三分局及所属各单位(项目)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的单位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三分局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三分局安委会负责全分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分局质安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设备物资部负责分局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五条三分局所属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为各项目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本项目部交通安全负领导管理责任。
第六条所属项目部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对所管辖的交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规程。
(二)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三)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活动。
(四)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运输行驶相关的证件审验和各种规费等工作。
(五)发生场内外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与工程部对各级的交通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
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规和三分局规定、指令,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各种活动。
(二)组织专业人员对小车每周一次,其它机动车辆每月一次的安全技术状况专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三)定期对机动车辆路检,纠正违章、
(四)协助交警部门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年度检审工作。
(五)参加场内外交通事故调查,提出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
(一)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二)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况和车容车貌。
(三)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积极参加交通安全活动,礼貌行车、礼貌待客。
(五)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纪律,做到八不准,即不准酒后开车、私自出车、绕道行驶、无证驾驶、疲劳行车、驾驶室超座、穿拖鞋或打赤脚驾驶、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第十条车辆调度人员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不合格的“病”车不准派出。
第十一条维修人员应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安全性能直接负责。
第十二条职工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工程项目交通安全规定,各行其道,不准强行搭车、爬车、跳车,强行横穿公路。
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和其它移动设备。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三条各项目部的机动车辆应归口管理,做到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实行“五”定,即定车辆使用范围、定驾驶员、定责任、定基本行车路线、定百公里耗油指标。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应按性能和用途使用,未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审检,做到各种证照齐全、有效。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制动、方向、灯光、声响、指示系统应保持齐全、灵敏、可靠。
车容车貌应整洁,颜色鲜明。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应符合质量规范技术要求,保持安全状况良好,做好日常维护、检查、保养,禁止“带病”运行或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第十八条建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运行、维修、事故的日常记录和档案。
第十九条各项目部应组织专业人员每周对机动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性能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问题,及时维修处理,每次检查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依据规范规定按期或按行驶里程有计划地做好机动车辆保养工作,不得以修理代替保养。
第二十一条认真做好机动车辆夏季防暑和冬季防冻、防滑、防火措施,以保证机动车辆正常使用。
第四章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汽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的机动车驾驶证,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车型驾驶相应汽车,驾驶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场内施工用的小型前翻翻斗车、农用车、叉车、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等移动施工机械的驾驶人员应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从事驾驶相应机动车辆。
第二十四条三分局内的特种车辆、大型工程专用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设备部门组织专门技术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每班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状况,对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不得出车。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应做到行车“三检制度”,即出车前检查、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二十六条倒班作业的车辆,驾驶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好设备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规定,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谨慎驾驶、文明行车。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有以下情况不准驾驶机动车辆:
(一)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
(三)过度疲劳。
第二十九条驾驶机动车辆时不得有下列情况:
(一)车门、车厢板没有关好;
(二)在驾驶室的前后左右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机、观看DV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七)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五章场内道路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施工工地交通道路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既满足施工运输强度的需要,又要保证交通安全运输。
场内专项工程临时性道路(如石方开挖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出碴线路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坚实,边坡稳定;
(二)根据施工机动车型选用适当的路宽。
其宽度双车道一般不得少于7m;
单车道不得少于4m,并留有适当的会车处所;
(三)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m;
(四)纵坡一般不大于8%,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应超过13%;
(五)道路的两端应修建回车场地;
(六)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积水;
第三十一条在场内道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障碍、交叉道口、桥头和地形险峻路段,应设置各种警示、限速等安全标志。
第六章道路运输管理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并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等各种规定的规费证件。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第三十三条货车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不得超载;
货物的装载应符合规定,绑扎牢固。
货物运输车辆需要搭载短途装卸工的,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车厢内须有安全乘坐区域,车厢栏板高度不得小于1米。
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第三十四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运输途中应采取防止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放电、泄漏等专门措施。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应配有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在运输中处于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第三十五条长途运输大型设备或大型车辆组队行驶时,应派专职人员随同监护。
第三十六条运输“三超”货物或重型设备时,事前应组织专人对沿途路基、桥梁的承受能力,宽度坡度、弯道半径、危险路段、洞涵净高、横跨公路架空线路和设施的高度以及途中城市、集镇等人口稠密地区和其它障碍物等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可靠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运输。
长途转运还应事先到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第三十七条施工车辆在施工区域行驶时,要严格遵守施工区域对施工车辆的限速规定。
第三十八条自卸车、油罐车、牵引车、起重吊车、装载机、机动前翻斗车、挖掘机、农用车等机动车辆除驾驶室内,其他部位不准载乘人员。
驾驶室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搭乘人员。
第三十九条各种机动车辆停放应在指定的路段、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停放于斜坡上,因故必须停放时,车辆不得脱档且必须拉紧手闸,切断电源,锁好车门,轮胎下垫好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至溜滑。
第四十条施工用自卸车运输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低处临空边缘卸料时,后轮与边缘要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
在坚实地段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挡车装置的高度不低于车轮外缘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轴两外轮外侧间距的2倍。
同时必须设专人指挥,夜间应有照明并设红色警示灯。
(二)车厢未降落复位前,不得行车。
(三)不准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车辆倾覆。
(四)当车厢在举升状态下做检修维护工作时,必须用牢固的撑杆将车厢顶稳,并在车轮处前后两方向垫好三角木。
第四十一条油罐车、炸药车运输,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装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并装有接地金属链条。
(二)装卸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钉子的鞋上下车,同时必须将接地线妥善接地,以防静电产生火花,引发事故。
(三)车辆附近禁止有明火或吸烟。
第七章交通事故管理
第四十二条驾驶、操作人员发生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项目部)设备及安全管理部门。
设备及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配合交警妥善处理事故。
并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逃逸,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第四十三条三分局所属项目部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责任及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单位领导及分局设备物质管理部和质安部报告。
如遇重、特大交通事故,三分局在12小时之内报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四十四条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准;
三分局所属项目部据此对驾驶员按照三分局和工程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事故损失鉴定:
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协议书为准。
第四十六条场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起动、行驶、作业过程中,因碰撞、碾压、倾覆等原因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事故时,交通事故按照《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交通(车辆)事故处理规定》执行,机械设备事故按照《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机械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涉及人员伤亡时,按三分局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八条酒后开车、无证或私自驾驶或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予以经济或行政等处理。
如发生重大事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辆”是指三分局所属项目部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准的客车、货车、汽车、轿车、旅游车、各种工程车、吊车、特种车及小四轮翻斗车、农用车、拖拉机、移动施工机械。
(二)“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项目部)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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