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习报告例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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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习报告例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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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习报告例文
法学专业实习报告例文
之一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x日,我在XX司法所进行了实习。
通过实习,我在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法学专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通过实习了解了基层司法所的性质和任务:
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
基层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大量基础性工作,通过综合运用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执法监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手段;发挥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促进依法治理的重要作用。
基层司法所的具体任务是:
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工作;代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民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实习期间,由于实习的司法所人员配置少,加上司法所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工作对象的不确定和工作对象情绪的不稳定。
我的实习工作可谓面面具到,完全融入司法所和所里工作人员一同按他们之前拟定的工作计划做好日常司法工作。
其中主要包括了:
普法宣传、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咨询、安置帮教、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等方面的内容。
一、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基层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大量基础性工作,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是司法所最基本的工作。
法治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原则,一是制定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二是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
只通过普法教育让公民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公民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在实习期间,从工作中接触到案例了解到基层人民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和法律意识的欠缺,深感普法宣传的重要性、紧迫性。
在实习期间就普法宣传开展了如:
准备法制讲座的资料、制做各种宣传道具、出法制墙报等实际性的法制宣传工作。
面对基层农村堪忧的法律现状,我实习所做的工作显的如此杯水车薪。
我们不得不考虑这么一个问题:
农民的法律意识应该怎么样去培养?
经济发展了,法律意识才能上去吗?
我们要不要针对农民进行一场思维传播,用我们自己的声音去传播法律,这样做作用能有多大我在思考着。
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司法工作者的不断努力。
二、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纠纷调解组织一般有三级,即:
镇调解中心、管区调解站和村调解委员会。
镇的司法调解中心是一个多层次,有多个部门参加的综合体,司法所在其中起主导作用。
对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整、充实,提高调解委员会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调解质量等都由司法所指导。
实习期间参加组织村调委会成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卷宗的归档;对司法所人民调解卷宗进行归档的实际操作。
从人民调解卷宗归档工作中了解到基层纠纷的一些特点:
一是主体的多元化;二是纠纷类型的多样化;三是纠纷多因小事引起。
为以后的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知识储备。
三、法律咨询
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是怀法所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法律咨询这方面的工作在实习中遇得比较。
只遇到一起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的咨询,这或许和基层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欠缺有很大的关系。
不能因为公民法律意识的欠缺而对基层法律咨询工作的放松乃至懈怠,相反更因得到加强。
在基层没有法律服务所建制的情况下,司法所更应探索如何为群众进行法律服务,帮他们排忧解难。
只有在通过公民的切身体验用法律维自己的权益后,才能更加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
使其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安置帮教
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国家规定期间内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教;二是对刑期释解教人员予以就业前过渡性安置工作。
实习期间在安置帮教方面主要做了几点工作:
一是为全镇的刑释人员建立帮教档案;二是检查落实帮教工作;三是对外出打工刑释人员进行电话考查帮教。
刑释人员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面对生活他们显得比常人更艰辛。
在与他们的接触中发现他们谁都不愿被排斥在社会之外,他们的内心其实很脆弱。
他们需要更多的关爱,社会的宽容是他们最大的渴望;社会的公平是他们迫切的期待。
安置帮教工作正是通过自身的努力,帮助刑释人员减少他们回归社会障碍。
让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减少犯罪机率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他们为自己曾经的过错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他们赎清了他们曾经所犯的罪行。
在法律面前他们和我们一样平等,我们有何理由排斥他们?
五、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
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是司法所的重要工作之一。
司法所在基层人民调解中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
依法解决干群矛盾和各种热点、难点问题,调处民间纠纷;指导村级调委会的工作;解决跨地区、跨行业的矛盾纠纷;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法制宣传教育;解决矛盾纠纷,设立协调方案,调防结合,落实协调措施;承办上级交办的疑难问题,确保把问题解决在本乡镇内。
为了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司法所每个月都会在全镇实施定期的矛盾排、调解工作。
在实习期间有幸参加了司法所每月一次的定期矛盾排查、调解工作。
在对全镇进行的矛盾排查中还参与了人民调解工作,在工作中发现基层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
婚姻家庭、财产债务、相邻关系等方面。
其主在成因在于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往往在了解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后矛盾纠纷就会得到解决。
为此我在想:
农村要怎么样的法律?
我们送法下乡,送什么法?
送《刑法》、《经济法》?
送最需要的法——与人民群众自身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实习还撑握了一定的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首先,法律知识要系统撑握,知识面要广才能应对各种复杂矛盾纠纷;其次,在调解工作中要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再有,就是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
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司法制度,同是也是社会安定和谐的“第一道防线”。
基层人民调解的缺失将直接导致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升级,最终矛盾演变成犯罪。
不但当事人将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还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
发展好基层人民调解制度,对于摆脱司法的繁琐、节省司法成本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发展好基层人民调解制度的过程中能使群众逐步抛弃“法”即“刑”的观念,接受法律,形成法律意识。
通过为期五周的实习了解了司法所的基本工作况。
通过实践对法学这门学科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法学做为一门人文科学相对于自然科学更多了主观性、社会性。
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不得不考虑人的意识对工作的影响,解决问题时不能单从枯燥无味的法律条文入手,需要在自己充分撑握的前提下将法律条文结合法学原理,针对当事人的情况将其通俗化、人性化。
在实际的工作中检验了自己所学的知识,用自己撑握的知识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积累了工作的经验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也让我发现了自己的一些不足之处。
在司法所实习中由于工作对象的不不特定性,所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多而杂。
这就要求拥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对各种法律法规做到烂熟于胸。
在学习法律法规时单从文字上往往很难准确把握并记忆。
而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有利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印象的加深。
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应注意改进方法。
另外,在实际的工作中,一件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往往是多方面的。
如何对其进行系统的梳理、合理的引用。
对于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是必不可少的。
对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梳理、合理的引用涉及到法律体系、法律渊源等法理问题,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应对此方面的知识、能力做相应的加强。
毕业实习的结束意味着从此走上实际的工作生活,我的所学究竟能在其中起多大的作用?
检验才刚开始。
有了这次实习经验相信经后的工作生活走得会更从容些。
之二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
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
盖如涛。
被上诉人:
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
胡振儒
被上诉人:
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
苏军,
被上诉人:
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
付佳宾,
被上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
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
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
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辩称:
原告所述无异议。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
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辩称:
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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