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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了三遍,我觉得这是一本在总体上把握康德哲学思想最精练、最认真、也最有新意的杰作,它篇幅很小,英译才80页,而内容却囊括了康德的三大批判;
小而涉及面广,对关键问题却绝不含糊,譬如康德在论述时空时为什么分“形而上学的解释”和“先验的解释”,过去我们读康德书时也总想找出一些切入点来,但却不清楚,德罗兹以“Quidfacti”和“Quidjuris”来分,就比较清楚。
这本书,往往能在看起来比较小但实际却相当要紧的关节上,有中肯的阐述。
在德罗兹为这个英译本新写的“序言”中,把康德哲学与近几十年哲学思想中的一些新问题如时空、同异、有序无序等联系起来,使康德哲学在现时代呈现出一个新的面貌,有一个新的意义。
此种意义并不是现在的人硬加给康德的,而是原本就在康德的著作中,只是只有现代的人——经过“现代”、“后现代”思潮“洗礼”的学者,才能把它们识别、阐发出来。
一、应该从何种总体角度来理解康德哲学
德罗兹在总体地把握康德哲学这一点上是很扎实的,这倒不仅仅是他把康德三大批判统一起来考虑。
因为这个工作,已有不少学者做过;
而在于他对这三大批判的理解,有一个过去不太为人注意,或注意不够的总体的角度,这个角度同时也是康德自己所要紧紧把握住的。
这个角度就是:
人的理性在脱离了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状态后,如何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
哲学离不开理性,它面对的是文明的世界,而不是自然的世界;
这个世界是有“法度”的,理性就是要为这个文明世界的成员分配适当的“权限”,使之安居乐业、各得其所,而不致分崩离析。
有“法度”的世界就是一个“国度”。
过去我们读康德的书时当然也知道他喜欢用“王国”这个词,像目的王国、人的王国等;
而且也指出过他喜用法律的名词,以为他是借用来的,有点比喻的性质,并不当真认为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
读了德罗兹的书后,才发现原来这正是康德哲学的主要立意所在:
康德哲学就是要为这个文明的理性王国找出各种“职能”的立法根据,分清各种“职能”的立法权限,而防止各个“职能”之间的“越权”。
说起“职能”(faculties),也是德罗兹提出来理解康德哲学的一个主要的词。
这个词过去也用,但常从心理、生理上来读它,理解为“能力”。
尝奇怪为什么德罗兹在研究康德这个反心理主义者的哲学时,却要用这个词。
原来,仍然要从“王国”的角度来理解faculties。
从一个“国度”来理解“faculties”,大概就是职司、职能的意思,连学校、公司的职员都可以叫“faculty”。
康德哲学,就是要研究文明的理性王国如何合度地行使理性各种职能部门,所以faculties这个词就很关键,对理解康德哲学的总体思路,很重要。
二、关于高级“职能”
当然,faculties也并不排斥主观“官能”的意思。
相反,“官能”仍是这个词的主要内涵,只是在康德哲学中,“官能”有高下之分,而哲学所要探讨的,是“官能”的高级职能。
官可以是“生理性”的,如五官;
也可以是“人性”的、“心理性”的,常被分为知、情、意三种,知为知识,分真假;
情为情感,分愉快与痛苦;
意为意志,分善恶。
既然是一个“王国”,其“官”也就有低级、高级之分,而其高下、大小之“分”也,在于“服从”。
下级“服从”上级,“小官”服从“大官”。
在德罗兹看来,康德的这个“文明王国”亦有此种区分:
知、情、意三个方面都有各自的高级“立法长官”,治理各自的管区,使各个管辖范围得以“自治”;
当然也包括各管区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所有这三部分能得以自治的根子,在于理性本有最高的立法权:
“理性”是知、情、意三军的最高统帅,是文明王国的“最高统治者”。
然而,包括理性在内,各管区的“长官”,在康德看来,都只有“立法”权和“审利”权,而“行政”、“执行”权,则在经验手中。
“立法”与“评判”权在经验之外——先验的;
“法律”之运行则在“经验”之中。
哲学是研究理性如何在各领域分配合适的“立法权”,而各经验科学——物理学、心理学等等,则处理在各自的领域如何实现各自的权利,如何使“法律”具体运作,从而使这个“文明王国”在实际上繁荣昌盛起来。
这是德罗兹研究康德所采取的一个总的角度。
在他眼里,康德的哲学系统很像一个实际的“王国”,实行着三权分立,各权“自治”,但都又依据统一的原则——理性。
“理性的王国”与“现实的王国”一样,大小官员各司其职,低级服从高级,而问题正在于各级官员凭什么有发号施令的“权力”?
他们又根据什么来划分势力范围?
康德所谓“批判哲学”的“批判”,就是要为划分各种“权力”的“限界”,“审议”各职能部分的“权限”,毋使“僭越”而“越俎代庖”。
德罗兹还进一步区分“职能”的两种含义:
一是指知、情、意本身的,如知识有高级职能,欲望、情感也有,即对象、外界向心智提供的各种表象之间的关系,服从何种“法律”结构起来;
另一种意思是由提供此种“表象”之来源——如“直觉”、“概念”及“观念”,都受理性推理的必然性所决定,因而有其必然和普遍的性质。
这是康德哲学的研究者常常讨论的题目。
而德罗兹所要解决的是理性如何会对这种含义上的“职能”具有必然的“号令权”?
在德罗兹看来,理性之所以管得着这些领域,乃在于它对这个“王国”中一切“成员”都有“关切”(interest)的关系。
尽管理性不是直接——而是本应通过知性来向“自然”立法,但由于理性对自然所具有的“关切”,所以才会产生矛盾、辩证的“幻相”。
理性这个“王国”的“最高立法者”,对自己已分配下去的权限亦不得“僭越”,因而理性不是“王国”的“独断者”——“独裁者”。
德罗兹理解的康德哲学,实际上受着他自己对社会—机器的兴趣的巨大影响,但他此种理解角度,对揭示康德“哲学王国”作为市民“王国”的投影来说,却是相当有意义的。
由于中国社会历史进展的特殊性,我们对此种“王国”体会不如西方人深刻,在我们研究康德哲学时,对德罗兹这种揭露,就觉得有更多的帮助。
三、“知性向自然立法”
在这个理性的“王国”中,首先遇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如何把自然也接纳为这个“王国”的“成员”;
自然不再是荒漠,而也成为文明的组成部份。
这是康德“知识论”——亦即《纯粹理性批判》要解决的问题。
这一部分,是人们谈论得最多的部分。
长期以来,西方的学者理解康德哲学的变革意义,重心也放在这一部分,因而有近代西方哲学由“本体论”向“知识论”转化之说。
也正是在这部分,康德自诩他的学说是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
所谓“哥白尼式的革命”,按康德自己的解释,是指过去的哲学知识论都是让主体围绕客体转,要主体服从客体;
如今则让客体围绕主体转,客体要服从主体。
这个轴心的转换,并不是说康德主张客体无根据地服从主体的想法;
这是疯狂,不是科学,而康德恰恰是要为科学寻求根据的。
什么叫科学?
科学一定要有普遍性、必然性。
德罗兹很强调这一点,因为休谟把科学只看作经验的,因而觉得没有普遍必然性。
德罗兹说,如果我说:
“我看到了数千次日出”,这并不是科学,而只有当我说“明天太阳会升起”,才是知识判断,如“水在100摄氏度时就一定会沸溢”一样。
这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科学知识涉及问题是“可预言”的。
康德进一步的问题,亦即“批判哲学”的核心问题在于:
我们有何种根据作出这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科学知识论断?
如果我们的科学知识只是我们的主观表象符合被表象的“对象”,那末“对象”的千变万化,使我们“无权”说我们的论断就一定会符合它们。
不仅如此,如果事情只在于:
休谟认为此种符合没有必然性,而康德则认为有必然性——过去我们实际大都只停留在此种认识上,那末康德不过是以一种意见代替了另一种意见。
康德的贡献不仅在于指出了在“事实上”“对象”有不可缺少的“存在方式”和“本质属性”,即“对象”必定有“先天的直观形式”和“先天的概念形式”,而且还要问,为何会有此种先天的形式,它们如何能够使“对象”成为可预言的。
过去的理性主义哲学家在指出“事实上”的“根据”做了大量工作;
而后部分的工作,即在“权限”上“可预言”的知识如何可能,则是康德“批判哲学”的主要着力点,也是此种哲学的重要历史贡献。
康德把这部分工作叫做“先验的阐明”和“先验的演绎”。
时间和空间是直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所以是“presentation”;
而范畴的形式,则是此种综合的再综合,故为“Re—presentation”,前者为直观,后者为知性,而直观与知性又通过想象力联接起来,此三种职能都在理性“关切”之下,行使自己的“立法”权。
在康德“知识论”中,人们常常讨论理性的僭越,过去我们一般理解为:
知性越超了自己的“权限”,将直观与范畴形式运用到无限、大全上去,就会相矛盾,出现幻相;
而此种无限、大全原本只是一种观念,本没有经验直观对象与之相对应。
这种理解并不错,但还不够。
德罗兹说,所谓“僭越”除了知性妄图为本体“立法”的意思外,还有理性从“最高立法者”位置上“屈降”下来,“过问”本是分配给知性“管”的事。
因为理性对自然也很“关切”,才让知性为自然立法;
但理性对自然的“关切”,只限于思辩的(speculative),而所谓“思辨的”是指:
“事物”作为外在于我们自身的存在物,没有根据要求它”服从”知性所立“法则”,而只能要求“事物”向我们显现的那个“样子”,即现象“服从”此种“立法”。
“speculative”原有镜象的意思在内,而理性如果凭自己“推论”的力量,要去把握现象后面的本体,要本体也“服从”知性的立法,则镜象就成了幻相。
从这个意义说,知性自己不会越权,而是理性让它越权,所以叫“理性的僭妄”,不是“知性的僭妄”。
所以,德罗兹说,康德第一批判的书名才叫“纯粹理性批判”,批判的是“理性”,不是“知性”。
同样,过去我们常说,“纯粹理性批判”可以理解为“思辨理性批判”,就不很确切,因为“批判”的并不全是“思辨理性”而正是“纯粹理性”,或叫“纯粹思辨理性”,“纯粹”不可少。
四、如何为“自由”立法?
在自然以及关于自然的知识领域里,理性是为“外来者”立法,是为“自然”立法,而在“实践”的领域里,理性就为“自己的公民”立法,为“自由民”立法。
在自然领域中,理性建构起一个必然的“王国”,而无关乎“欲望”——不管“愿意”与否;
在实践的领域里,理性则建构一个自由的“王国”。
自由而成为“王国”,自由而有“法度”,就是“欲望”的“高级职能”。
在“实践”的领域中,理性的立法对象是自由。
两个以及两个以上的“自由”之间,如何立约、立法?
自由不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低级的“欲望”原是需要,是迫使,是必然——英文necessary,德文notwendig,原本都有“生理需求”的意思,因而是不自由。
自由是对此种需求、欲望的摆脱,自由是不受限制,是无限,因而它并不能在感性世界找出“对象”来。
此种高层次的自由,只有人作为理性存在者才拥有。
自由即理性,自由之间的关系,即理性者之间的关系,亦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物与物、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因此,“自由”的关系,不是“自然”的关系,不是“思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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