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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煤尘浓度增大时,会降低工作场所的能见度,不仅降低劳动效率,还会影响设备的安全运行,甚至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3)煤矿向大气中排放的粉尘对矿区周围的生态环境亦有较大的影响。
粉尘(煤尘、岩尘)不但污染环境,而且煤尘还有可能影响井下工人视力,造成安全事故。
2、煤尘爆炸
根据鉴定,本矿C505煤尘具爆炸性,它严重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煤矿井下一旦发生煤尘爆炸,能造成矿井严重的破坏和人员大量的伤亡。
三、对粉尘进行检测的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739条规定: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详见表1
表1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表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10
10
3.5
10~<50
2
1
50~<80
0.5
≥80
0.3
经鉴定本矿C505煤尘有爆炸危险性,矿井必须建立完善测尘制度,按时对井下个产尘源进行测尘,并定期冲洗巷道。
矿井配备呼吸性粉尘的采样器和测定仪见表2。
表2矿井粉尘检测、除尘及防护仪器、设备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型号
粉尘采样器
台
AQF-1
矿用粉尘采样器
AFQ-20A
3
矿用个体粉尘采样器
ACGT-2
4
呼吸性粉尘采样器
ACH-1
5
呼吸性粉尘测定仪
6
电光分析天平
TG-328A
7
电热恒温干燥器
QZ77-104
8
掘进通风除尘器
JTC
9
混凝土喷射机除尘器
MLC-I
压风呼吸器
AYH-1A
11
AYH-2
《煤矿安全规程》第740条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
1)每班进行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3、粉尘游离SiO2含量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粉尘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第二节综合防尘措施
一、防尘基本措施
1.粉尘产生地点
本矿井下产生粉尘的尘源地点主要是:
(1)采掘工作面;
(2)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
(3)装载点及卸载点;
(4)主斜井。
2、防尘基本措施
要将空气中的矿尘浓度降到安全规定以下,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包括采取湿式作业、水炮泥、通风防尘、净化风流和个体防护等措施。
(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主要运输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防尘用水均应过滤。
(2)消防管路主管铺设在主斜井、副斜井、运输大巷、轨道大巷、运输上山、轨道下山内,其余巷道均为支管,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在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巷与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均设置防尘水幕。
(3)防尘用水系统中安设水质过滤器,过滤达到要求后供防尘洒水使用。
(4)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
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6)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7)刮板机、皮带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8)在掘进的过程中遇到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9)在装煤点下风侧20米内设置自动控制的风流净化水幕。
(10)定期进行粉尘浓度测定,在井上下选择合适的地点布置测尘点。
(11)及时调整和控制各巷道的风速,防止因风速过小而不能及时带出空气中的浮尘和风速过大重新扬起浮尘。
井巷允许风速表见表3。
表3矿井井巷中允许风流速度
井巷名称
最低风速(m/s)
最高风速(m/s)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桥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主要进、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
0.25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掘进中的岩巷
0.15
其他通风人行道
(12)矿井在生产时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掘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隔开。
(13)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
(14)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15)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6)矿井配备以下监测仪器:
呼吸性粉尘测定仪、光电粉尘测定仪、粉尘采样器、矿用粉尘采样器、矿用个体粉尘采样器等检测设施,并定期对矿井各采掘工作面的粉尘进行测定。
若粉尘超标,立即采取措施。
3.个体防护措施
个体防护是综合防尘工作中不可忽视的的一个重要方面,个体防护的防尘用具主要包括:
防尘风罩、防尘帽、防尘口罩等,其目的是使佩戴者能呼吸净化后的清洁空气、又不影响正常工作。
本矿采用经济实用的防尘口罩作为其个体防护的措施,对长时间工作在采掘工作面等产尘大的地方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
另外,矿井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煤矿”原则,与当地镇、县医院等医疗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搞好和完善职工职业病的预防和检查工作,对职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矿井综合防尘措施及组织与管理制度,由矿主要技术负责人每年组织编制与实施。
二、采掘工作面除尘
1、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采用放炮落煤,故工作面中钻眼、爆破落煤、装载、落顶等工序产尘强度大,是主要产尘源,是除尘的重点。
2、打眼工序必须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0.2~lMPa,耗水量为5-6L/min,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状,为提高防尘效果,可在水中添加湿润剂(又称降尘剂)。
3、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放炮应使用水炮泥,爆炸时水滴和粉尘的惯性碰撞和凝并使粉尘迅速沉降。
水炮泥爆破除降尘效果好,对降低爆焰、温度、防止引燃事故、降低炮烟及有毒有害气体含量效果也十分显著。
4、由于本矿煤层底板为泥岩,遇水后易膨胀,造成底鼓十分严重,故本矿不采用煤层注水的方式降尘,采用喷雾洒水的方式降尘。
采、掘工作面装载点、卸载点等井下作业地点,均设置喷雾器喷雾洒水。
该方法简单方便、经济、有效,降尘率为30~60%。
在喷雾洒水的巷道内,要随时保证煤尘中水分大于33%(水分大于12%时,可防止煤尘起爆)。
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洒水,攉煤时洒水。
5、采掘工作面必须及时清扫或冲洗煤尘,并清除堆积的浮煤,禁止有长度超过10cm、厚度超过5mm的粉尘堆积。
6.井下主斜井、副斜井、回风斜井风流平缓地段建测风站,坚持每旬测风一次的制度,合理计算风量,达到以风定产。
7.采用合理的风速:
井下风速必须严格控制,增大风量或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相应的调节风速,防止煤尘飞扬。
放顶时,加强通风,保证工作面风速在0.25m/s以上的排尘风速,但不得超过4m/s,最优排尘风速为1.5~2m/s。
经测定本矿采煤工作面的生产时风速为2.2m/s,符合回采工作面排尘风速要求。
8.风流净化:
在各含尘量较大的进风巷中设置水幕,降低粉尘浓度,避免进风流污染。
在工作面运输巷及回风巷设降尘水幕2道;
含尘浓度较高的风流所通过的回风巷和掘进巷道,离工作面20~30米处设置水幕,净化风流。
各转载、卸载点设置喷雾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
9.转载点的落差不得大于0.5m,否则应采用溜槽式导向转输。
10.为净化掘进巷道的含尘风流,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方20~30m处设置水幕除尘,并确保正常使用。
11.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喷雾除尘设施。
12.个体防护措施:
采掘工作面的工人按《煤矿安全规程》(2006版)规定配戴防尘口罩、防尘帽等。
矿井综合防尘措施、防爆措施及组织与管理制度,由矿长每年组织编制与实施。
三、转载及运输防尘主要措施
1.刮板输送机及皮带输送机的转载落差,均不得超出0.5m,如果超过0.5m,则应安装合适的溜槽导向转输。
2.各转载点均应设置喷雾系统,转载时实施自动控制喷雾。
3.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喷雾除尘设施。
4.及时对井下的采面及其进回风巷、掘工作面、运输大巷、回风大巷、回风上山、回风平巷、回风斜井、主斜井等巷道进行清洗。
冲洗巷道由顶棚、两帮、巷道底部顺次进行,两帮冲洗还包括背板后的落尘在内,耗水量按巷道表面积2L/m2计算。
5.在采掘工作面、运输上山、运输大巷、主斜井每50m设置一个规格为DN50消防与防尘洒水栓;
其它巷道每100m设置一个规格为DN50消防与防尘洒水栓,以便接软管冲洗巷道。
四、测风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05条规定: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对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表3的要求。
五、防尘供水系统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设计矿井防尘与消防洒水共用一套管路系统。
两个系统共用一趟管路和地面同一消防、洒水水池。
1.水源
1)用水量
矿井生产、生活消防用水量根据《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现行给水设计规范和相关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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