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法治实践的参与权利与责任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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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处于民主法制建设第一线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四五普法”,负有非常重大的责任。
不言而喻,在组织开展普法依法治理这一宏大社会系统工程中,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处于重要的地位,应当发挥特殊的作用。
正因为如此,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XX年4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指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听取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视察活动、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督促本决议的执行。
”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理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还可以通过一些地方人大的做法和经验来加以认识。
例如: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大以“一法”实施、“两化”建设和全民普法为重点,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了全区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深入发展。
所谓“一法”,即经过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是发展农村社会主义民主,促进村民自治的重要法律保障。
该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村委会换届选举,组织专门力量对这部法律的贯彻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
期间,深入到全区4个街道所属30多个村,与200多名街村干部、村民代表、党员代表进行了座谈,面对面地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反映,较全面地掌握了依法选举、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的落实情况。
随后,区人大常委会重点听取审议了该区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情况的汇报,就个别领导干部认识不到位、村级自治组织不健全、农村家族和宗派观念严重等现实问题,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搞好对街村干部的法制教育,建立和规范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把民主管理、依法治村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对于这部法律中经过实践证明还不够明确、不够完善的地方,区人大常委会还通过该区的省人大代表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省民政厅予以采纳并作了答复,而且山东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办法也已出台。
所谓“两化”,即在农村大力推行民主化、法制化管理,这是促进农村依法治理的重要途径。
由于一些地方农村个别干部办事不透明,作风简单粗暴,导致干群关系激化,影响了改革、发展和稳定。
针对这种情况,该区人大常委会在农村大力推行民主化、法制化管理,专门听取审议了区政府开展农村“两化”管理情况的汇报,就这项工作中存在的整体进展不平衡、村务公开不够规范、民主管理制度落实不彻底、部分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提出审议意见并督促狠抓落实。
该区政府及农业、经济管理等部门在全区64个村全面推行这项工作,将每月8日作为定期公开日,组织区五大班子领导进行检查验收。
通过这项工作,有效化解了农村多年积累的矛盾,真正给了群众一个明白,还了干部一个清白。
搞好全民普法工作,增强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推进农村依法治理的社会基础。
基于这一认识,奎文区人大常委会在“三五”普法期间,积极参与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作出决议和组织调查、视察、评议等方式,加大了对农村普法工作的监督。
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在农村探索出“普法一条街”的新途径,即在每个村的显要街道开辟普法专栏,定期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上墙,引导群众自觉学法。
现在全区已经在64个村建成“普法一条街”80多条,对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行政机关在依法治理中的地位和职责
行政机关是推进依法治理的一支主力军,同时也是依法规范公共权力的重点对象。
因此,需要通过行政法律制度创新来实现行政管理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
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看,特别需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实现行政民主。
首先应当坚持实行政府法定工作会议公开制度,对根据政府组织法例行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都实行公开开会制度;
其次应当实行政府公告制度,政府机关所有对外文件和公告实行统一审核、统一发布,各部门不再自行颁发红头文件;
再次应当建立行政会谈制度,政府机关各处室都应接受行政相对人的询问,及时提供市民所需要的行政信息,帮助行政相对人排忧解难;
还应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政府主动公开和应行政相对人要求而提供信息,为此应制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并尽快制定政府信息披露(情报公开)法,明确界定并减少保密的范围。
政府机关的职能分工决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于依法治理负有重大责任。
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近年来各地的实践证明,依法治理工作要有新进展,重点是抓好基层、地方和行业的依法治理。
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要以农村和街道社区为重点,着重抓好依法治村、依法治理社区。
特别是在广大农村,要广泛推行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的活动。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同志近期针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的现实任务时曾强调指出: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也是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其改革必须始终坚持为基层党委、人大、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服务,为基层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要进一步开阔工作思路,拓宽工作领域,进一步把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活跃起来,整合起来,规范起来。
他特别强调:
一是要研究发展和完善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制度。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首先要转变观念,树立大调解意识,发挥我国人民调解的好传统,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做法,既要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又要降低调解社会矛盾的成本;
其次,要提升调解队伍的层次,把具有法律知识及其它专业知识、品行良好、热心公益事业的同志特别是一些专家吸纳进来;
再次,要提高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为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相衔接奠定更好的工作基础。
二是要研究加强基层依法治理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社会发展呼唤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也要适应社会发展。
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工作中有着多方面的任务和责任,其职能要向社区延伸。
在大中城市城区的法律服务所必须依托街道社区,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
与此同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都要进入社区,使社区形成良好的依法办事机制,使社区组织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推动社区事业的发展,社区居民能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研究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加强安置帮教是预防重新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增强基层社会控制力、建立基层长效安全稳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在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采取有利措施,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党的十六大将这方面工作明确定位为:
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此外,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运行中,行政机关应当注重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对公民的信赖利益保护,这也是通过依法治理形成良好的政府信誉不可缺少的制度保障。
所谓法律稳定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具有形式上的不可争执性,该行政行为如果未被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加以撤销或改变,那么即使其可能违法也被认为在法律上有效,从而具有对有关人员、有关地域、有关事项的效力,以及内容上的不可变更性,也即该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可随意变更或撤销。
法律稳定性原则渊源于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是对行政行为撤销权予以限制的一个理由。
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而言,行政行为的这种效力和稳定性,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形成良好政府信誉的一种保障机制。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根据德国联邦行政法院根据法律稳定性原则以及民法诚信原则的推论而确立起来的,后为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借鉴。
在普通法中与之相类似的原则是不准翻供,即一个人提出或陈述某种事实后,别人以他提出或陈述的这些事实为依据作出的行为如果造成了对他的不利,他不能否认或收回已提出或陈述的事实,即使这种事实是错误的,他也不能否认或收回。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作用在于防止行政机关反复无常的行为给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一旦作出某种行为,特别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权益的行为,便会产生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的信赖以及由此形成的某种应予保护的利益;
即使该行为存在瑕疵,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任意加以改变,这样的机制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政府信誉,有利于建立诚信政府。
(四)司法机关在依法治理中的地位和职责
宪法和法律赋予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崇高的地位和很大的职权,这有利于司法机关运用审判权和检察权,通过开展审判活动和检察活动来积极推动依法治理工作。
就审判机关而言,依法开展民商事审判活动、刑事审判活动、行政审判活动,就检察机关而言,依法开展侦察活动、公诉活动、法律监督工作,这些都是司法机关作为依法治理主体为确保司法公正应当行使的职权和应当履行的职责,且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的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
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必须更加科学、系统、稳健地深化司法改革,真正从体制上确保司法机关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五)依法治理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角色要求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在依法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作用和职责,因此对具体从事依法治理工作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即要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首先成为普法教育重点对象,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但是,从实证调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的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与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发展要求之间还存在不小的差距。
主要表现在:
1.部分同志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还没有完全树立起依法办事的观念。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普法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明显增强。
但由于受封建思想残余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权力过分集中的传统影响,一些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比较薄弱,在一些地方凡事按领导人意见办理而不管宪法与法律如何规定的习惯根深蒂固,以致在工作中某些基层组织和领导干部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殊地位,不习惯于用法律手段管理各项事务。
特别是有些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在经济管理活动中不依法实行民主决策,重大项目盲目拍板上马,给集体经济造成动辄上百万元的损失,却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部分同志对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严肃性认识不足。
目前还有部分基层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对依法治理工作的认识尚不到位,未能将依法治理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突出表现有三:
一是抱着与己无关的态度,认为依法治理是上级领导和执法部门的事,与自己工作无关,因而不思考、不研究、不部署依法治理工作;
二是抱着急功近利的态度,认为自己的任期目标只有短短几年,必须干一些见效快、回报大的工作,才能反映出自己的政绩,故将主要精力用于抓经济、抓创收,而对于法制建设这种投入大、周期长、牵涉精力多却又不能立马见成效的工作不关心、不重视;
三是抱着退避三舍的态度,认为中国长期缺乏法治的土壤和基础,重情不重法,而依法治理经常碰到一些难点、热点、敏感点问题,容易得罪人,搞得不好还会惹祸烧身,所以不愿、不敢认真开展这项工作。
3.部分同志对基层依法治理的内涵和工作任务在理解上存在偏差。
一是“工具论”,把依法治理单纯地看成一种手段,认为依法治理就是治理社会热点、难点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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