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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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企业实地核查 43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审定与发证 445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审查要求 5
5.1企业生产抽油泵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和表3) 5
5.2企业生产抽油泵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43和表54) 6
5.3抽油泵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65) 778
5.4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889
5.5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889
6证书和标志 1316
6.1证书 136
6.2标志 14137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48
8监督检查 15148
9收费 159
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6159
11附则 1569
附件1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71620
附件2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8217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033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3134
附件5检验报告 3235
附件6本细则与上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3639
1总则
1.1为了做好抽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油泵产品划分为2个产品单元、3个产品品种及相应规格型号(见表1)。
表1抽油泵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
序号
单元
序号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产品单元
规格型号产品品种
产品规格示例
产品规格生产方式
1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1
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
规格型号由以下内容组成:
代号
标称直径
管式泵代号
泵筒长度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
CYB44TL4.5
CYB:
-抽油泵代号
44:
-标称直径
TL:
-管式泵代号
4.5:
-泵筒长度抽油泵代号
泵筒长度
生产或组装CYB44TL4.5
2
整筒抽油泵2
整筒抽油泵整筒抽油泵
标称油管外径
标称泵径
泵的类型
柱塞长度整筒抽油泵
25-175TH4.5-1.2
25:
-标称油管外径
175:
-标称泵径
TH:
-泵的类型
4.5:
-泵筒长度
1.2-柱塞长度标称油管外径
生产或组装
特种抽油泵
特殊功能
柱塞长度特种抽油泵
25-225TH4.5F-1.2
175225:
F:
-泵的功能(防砂功能)
泵的功能
表1抽油泵产品范围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油泵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油泵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抽油设备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抽油泵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抽油泵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抽油泵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抽油设备产品审查部
地址: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12号
邮政编码:
434000
电话:
(0716)8120270
传真:
(0716)8114252
电子信箱:
pmtlab@
联系人:
文志雄、易晓蓉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抽油设备,“产品名称”栏填写抽油泵,“产品单元”栏填写“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或“整筒抽油泵”并注明“生产型”或“组装型”,“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示例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根据环境保护部第5号令和环发[2004]164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企业或新建装置的,应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复印件。
(文件用全称,并确认是否有此规定后写入细则)
4.1.1.5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
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注:
产品“批”指同一原材料、相同生产工艺、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同期检验产品称为一批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3)一式四份一式三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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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油泵 产品 生产 许可证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