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考试需要背诵的内容精编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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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验收层次
组织者
检验批
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参加者
施工方质检员
施工方专业技术负责人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勘察单位可不参加)、分包单位负责人
检验内容
1、主控项目的质量检验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检验经抽样检验合格;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检验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验收记录应完整。
1、所含分项工程均应检验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3、所含分部工程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返工,重新验收;
2、经有资质的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可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设计单位核算可以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以验收。
1、经返修和加固的,虽然改变了外部尺寸,但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2、经返修和加固的,还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注意:
1、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作法和程序见施工管理教材。
2、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档案预验收,验收后三个月建设单位提交档案。
质量事故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1)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
(2)质量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失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其范围是否继续扩大,程度是否已经稳定等)。
(4)有关质量事故的观测记录、事故现场状态的照片或录像。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监理结构可按以下程序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暂停质量事故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的施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
(2)项目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对于由质量事故调查组处理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加固处理等的重大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原设计单位提出。
必要时,应要求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以确保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对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必要时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处理结果进行签订。
(5)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及各参建单位名称;
2)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方案;
6)事故处理的过程及结果。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包括:
修补处理;
返工处理;
不做处理。
验收结论: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的主要优点是组织结构简单,权利集中,命令统一,职责分明,决策迅速,隶属关系明确。
缺点是实行没有职能部门的“个人管理”,这就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博晓各种业务,通晓多种知识技能,成为“全能”式人物。
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的主要优点是加强了项目监理目标控制的职能化分工,能够发挥职能机构的专业管理作用,缺点:
由于下级人员受多头领导,如果上级指令相互矛盾,将使下级在工作中无所适从。
直线职能制的优点:
这种形式保持了直线制组织实现直线领导、统一指挥、职责清楚的优点,另一方面又保持了职能制组织目标管理专业化的优点;
缺点:
职能部门与指挥部门易产生矛盾,信息传递路线长,不利于互通情报。
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的优点是加强了各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缺点是纵横向协调工作量大,处理不当会造成扯皮现象,产生矛盾。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相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五条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六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三条“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四十六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招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监理工程师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核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核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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