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3855888
- 上传时间:2022-10-14
- 格式:DOCX
- 页数:68
- 大小:946.98KB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文档格式.docx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文档格式.docx(6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掌握: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主体适用范围
①所有的企业法人
②个人独资企业
③合伙企业
④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
⑤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注意】法人破产清算完毕,投资人不再清偿债务;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清算完毕,投资人继续依法清偿债务。
地域适用范围
当然适用于中国境内;
并且对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例题·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0年)
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定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企业法人的破产和民办学校的破产适用《破产法》,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金融机构的破产,国务院根据《破产法》制定实施办法,所以选项B错误。
依照《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于债务人在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所以选项D错误。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1+1)★★★(12、14、15、17、18、19案例)
企业法人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具体认定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资不抵债的认定: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只要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所有债权人均可申请);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单选题】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以下能够成为法院不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的理由的是( )。
A.A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尚未到期
B.A公司认为自己对B公司的债务,有C公司做连带保证人,而C公司是有清偿能力的
C.A公司认为自己账面资产超过负债,只是实物资产难以变现,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
D.A公司认为自己账面资产超过负债,只是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而该情况只是暂时的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债务人以保证人尚有清偿能力、财产无法变现不能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管理负责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为由提出抗辩异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题】
(2015)A公司因拖欠B公司债务被诉至人民法院并败诉。
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仍无法完全清偿B公司债务。
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知悉该情况后,于2014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
A公司提出异议:
第一,A公司账面资产仍大于负债;
第二,C公司并未就其债权向A公司提出清偿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断其债权能否获得清偿。
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于8月12日受理破产申请。
问:
A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两项异议是否成立?
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A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第一项异议不成立。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A提出的第二项异议也不成立。
因为任何债务不能执行都说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就均有权申请其破产。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及适用程序
申请人
原因
适用的程序
管辖法院
债务人
具有破产原因
重整/和解
破产清算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包括有物的担保的)
重整
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链接:
《公司法》
注意:
对特殊申请人的规定
特殊申请人
具体规定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
只能申请破产清算;
不能申请重整
破产企业的职工
可以申请破产/重整,但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17案例考查)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针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
(二)破产申请书的内容(19案例考查)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申请目的;
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关于债务人的异议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可以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不提或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异议不成立的:
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
2.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但又不能提出反驳的证据和理由;
3.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但对部分债权无争议,且债务人对该部分已丧失清偿能力;
4.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提出异议;
5.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注意】如果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结束破产程序。
(18案例考查)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受理后产生6项效力)★★★
对象
效力
效力1:
对债务人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的担保,在担保物市场价值范围内向债权人所做的清偿,不受限制。
效力2:
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2017)A公司被申请破产,法院做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在管理人接管A公司、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期间,发生如下事项:
(1)C公司欠A公司的20万元货款到期,C公司经理在得知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因被A公司经理收买,直接将货款交付A公司账务人员。
A公司财务人员收到货款后,迅速转交给A公司的股东。
(2)A公司未经管理人同意,擅自向债权人D公司清偿10万元债务,A公司此前为担保该笔债务而以市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也因此解除。
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时还发现,A公司的部分财产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多宗民事诉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要求: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C公司向A公司财务人员交付20万元货款的行为是否产生债务清偿效果?
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C公司向A公司财务人员交付20万元货款的行为不产生债务清偿的效果。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本题中,C公司经理在得知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直接将货款交付A公司账务人员,使其他债权人受到损失,所以此行为不产生债务清偿的效果。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公司向D公司的清偿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
『正确答案』A公司向D公司的清偿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无效。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本题中,A公司未经管理人同意,擅自向债权人D公司清偿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的10万元债务有效。
效力3:
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案例)
双方均未履行完的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
视为解除的情形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不得解除的情形
①破产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
②破产企业为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
③破产企业为出租人的不动产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效力4:
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与执行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原因:
影响公平清偿
——破产申请被驳回或破产程序终结的,应恢复保全。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可以保全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效力5:
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
一般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债权人申报债权;
破产分配前审结:
分配;
破产分配时未审结:
提存。
以下要求个别清偿的诉讼——中止
代位权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出资责任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八 企业破产 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