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联营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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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联营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联营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为确保按期完成工程施工任务,甲乙双方自愿组成联营合作施工共同体,共同承担该工程的施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建筑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该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工程
二、工程地点:
第二条工程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乙方以包承包范围内二次深化设计及通过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包工包料、包税费、包保修、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通过有关部门验收等方式承包本工程。
第三条工程承包范围
一期:
二期:
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乙方的工程承包范围详见附件,乙方须严格按照经建设单位及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施工。
乙方的工程承包范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相应进行费用的调整。
第四条联营方式
1、甲方、乙方组成联营施工体共同承担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为更好的完成施工任务,统一使用甲方的施工标牌和称谓,甲乙方分工如下:
甲方负责对联营承包工程的总体协调,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施工进度、文明施工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协调建设单位与乙方办理工程量核定、付款、结算等手续。
乙方全面负责组织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具体施工及相关工作。
2、乙方全面负责组织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具体施工,包括对承包范围内的本合同中写明的或隐含的由乙方的任何义务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第五条现场项目经理部
1.甲方委派为工程管理代表(以下称甲方代表)进行管理。
2.乙方委派为现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责任人,且项目经理资质由乙方自行配备,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提供用于本项目且与之相匹配的项目经理资质证,若乙方项目经理不到位,导致甲方受到政府职能部门处罚,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未经甲方的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更换和撤销项目经理,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违约处理按合同条款执行。
3.乙方必须配备具有任职资格技术负责人及质量、安全、预算、设备、材料人员及施工人员由甲方确认后进入项目部。
如乙方配备人员不能满足建设单位和甲方要求,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甲方有权予以辞退,乙方必须予以及时补充。
4.乙方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切实履行施工合同,文明施工。
第六条用章管理及使用
1.工程技术资料章以及工程业务行政章由甲方刻制,由甲方委派的授权项目管理人员掌管印章,原则上只限用于与建设单位、政府管理部门、监理、质检站、设计院等联系工作时使用。
2.项目部印章不能对外签订分包、劳务、购销、租赁、担保、借贷款等经济内容的法律文书。
第七条合同价格
1、施工图纸答疑结束后,甲方向乙方发放工程量清单,乙方在接到工程量清单30日内,依据工程量清单及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相关要求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工作并报甲方审核。
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交工程预算后,乙方须配备足够且合格的预算人员配合甲方,30日内完成工程量核对及确定价格并上报建设单位确认后,此价格按下述方式计算得出的结果为合同价格(固定总价),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别墅区总价不下浮。
整体一期、二期工程若获得“长安杯”,高层区不含税工程造价下浮5%;若未获得“长安杯”,高层区不含税工程造价下浮5.4%;
(2)总包配合费计取比例为3%(以建设单位分包工程合同额为基数计取),消防工程配合费以消防分包合同额的1%计取。
(3)建设单位供应材料采保费计取比例为1.2%(以建设单位供应材料价格为基数计取)。
2、综合单价不随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考虑以下内容:
(1)影响合同价格的一切条件和情况;
(2)完成合同中单项所描述的工程的可能性;
(3)工地总的情况(包括地下或架空的管道、管线、地下设施);
(4)应包括在本合同内的供应及安装材料和设备。
3、合同价格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1)甲方提供工程量清单中的列项和工程量与乙方按图纸计算的列项和工程量的差异;
(2)措施项目费用;
(3)其他项目中投标人的费用;
(4)物价上涨或下落;
(5)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6)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4、风险范围外的合同价格调整因素:
(1)洽商变更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零星工程费按实际发生结算。
第八条计价方式
1、工程量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则》(2009)计算,工程造价执行2004《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相关的补充定额和勘误、2009《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2009《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及《陕西省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参考费率》中相关规定的费率计取,有区间值的取最低值及执行消耗量固定不调整原则。
室外管网工程按竣工图及甲方认可的实际工程量以《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第八册给排水(2001)和《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99)计算,取费按三类取费,人工按陕建发【2013】181号文件调整,人工调整部分按价差计取,材料单价以甲方认质、认价为准。
2、人工费按陕建发[2013]181号文件,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调整为72.5元/工日,装饰工日调整为86.1元/工日;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调增部分计入差价。
政府其他政策及本合同签订后新颁布的人工费调价政策均不执行。
3、本工程所有材料分为建设单位供应材料、乙供限品牌材料,具体划分详情见附件六。
附件六中乙供限品牌材料及地材(仅限砖、砂、石)由甲乙双方认价并报建设单位确认,所有认质认价材料计入价差,其他材料按2009《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2009《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的价格执行。
甲方认价后,乙方重复申报认价的,甲方按壹万元/次的标准在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
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到货时间的约定:
乙方在开工前5日,提交所需的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设备需用计划(含建设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供应材料需用计划表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乙方所需材料的采购周期表,乙方根据采购周期表时间及时提交相应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进场计划表。
乙方提供的价格材料进场计划,需预留该项材料足够的采购周期,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交采购计划表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实际发生的损失。
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到货数量的约定:
由乙方提供材料进场数量的,材料数量少于实际用量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实际发生的损失。
材料数量多于供应数量,造成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建设单位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建设单位供应材料数量,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的,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
4、有关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的约定
(1)建设单位供应材料供至现场后,由乙方进行后续的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现场管理协调、数量统计、验货、搬运、仓储、安装及成品保护等工作。
乙方按照建设单位的相关规定(如供货合同、图纸、封样等)需对材料质量验收进行严格把关,乙方对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质量、型号、数量、规格等进行验收后,需书面与供料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后,所有材料损伤、丢失均由乙方负责。
(2)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结算原则:
根据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的实际领用量与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的结算用量进行比较(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的结算用量=定额材料用量+定额材料损耗量):
如乙方领用的建设单位供应材料量超过结算用量,超领部分不参与取费,建设单位按供货价加1%管理费扣除超领的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费用。
5、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方将按照实际需入库保管的建设单位供应材料总价及与乙方约定的取费比例结算现场保管费,只计税金后计入结算造价。
6、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方按照建设单位分包工程总造价及与乙方约定的比例给乙方计取总包配合费。
(总包配合费计取基数不含土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小区电气接入工程、小区供水接入工程、小区天然气工程、小区供热工程、区内道路工程、环境景观工程、导示系统(标识标牌)工程、人防设备及安装工程、车库交通标识和道路划线工程、电梯设备供应工程、泛光照明工程、有线电视、电话网络及其他分包安装工程中的设备供应)
7、其他约定
(1)措施费金额以甲乙双方确定的图纸一次性包干,结算时不再因工程变更或其他原因作任何调整。
(2)乙方所有水电均应装表计量,由乙方总管,水电费市场价与定额价的差额作价差处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价差。
第九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协议书
(2)合同条款
(3)合同附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甲方,监理和甲方应就此向乙方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
同时,按上述所排列的顺序,排列在前的文件效力高于排列在后的文件,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上述中没有列明的文件,签署时间在后的效力高于签署时间在前的效力;所有合同文件中,本协议书具有最高效力。
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第一十条结算原则
1、甲乙双方按照下列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按本合同约定编制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递交给甲方进行初审,甲方初审后报建设单位审定。
在甲方初审和建设单位审定过程中如需乙方配合核对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发出的核对通知之日起3天内参与核对。
(2)甲方及建设单位对结算资料进行最终审定时,如发现施工图与签证单重复计算的,重复部分将扣除不计。
工程结算最终审定时限按甲方与建设单位承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3)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工程任务的,应以甲方出具的盖有印章的正式书面通知为准,其中应包含具体工程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
没有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施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结算。
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结算,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凡属承包范围外增加的项目要求乙方施工现场签证确定工程量的部分,按合同计价方式约定执行。
2、乙方应向甲方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3、若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则应在收到甲方发出要求补充的书面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
4、乙方未能按期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或报送资料不完整,经甲方书面通知补充而逾期不补充或仍补充不完整的,则按甲方计算的工程量和核定的单价计算最终结算总价。
5、若乙方结算报价超过最终审定价的6%,甲方将把最终审定结算总价降低2%。
第一十一条工程款支付
1、本工程无预付款,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每月25日前向监理、甲方上报工程进度款申请,监理、甲方审核后交由建设单位审核,甲方按建设单位审定工程进度款的80%支付给乙方。
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建设单位后,支付至甲乙双方确认已完工程量的85%。
主体结构、砌筑、装饰工程按整层(结构柱、梁、板完成,砌体包括隔墙)形象进度统计申报完成工作量,不是整层的,当月不申报。
已完工程量指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质量合格(以检查实测为准)的工程量。
2、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竣工结算,交监理、甲方、建设单位审核并经各方审核报告确定后90天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
3、剩余5%为质保金,支付方式与时间按附件一执行。
4、经建设单位最终确定的变更费用按每季度支付,随下期进度款支付。
5、甲方凭乙方出具的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发票支付工程款,若乙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甲方有权迟延或拒绝付款。
如提供错误/假发票办理付款的,乙方按错误/假发票税金的5倍承担违约金并另行提供相应的发票,甲方有权在当次付款/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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