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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定义,学术界比较赞成的是调节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的部门法,其产生的时间,存在着众多争议,而其产生的地点,即经济法词源之所在一般认为来自法国,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再起著作《自然法典》中提出“分配法与经济法”[1]的论题。
但是,在古代高度集权的封建社会,无论是否有“经济法”这个特定名词的国家或地区,都不可能真正的设定出一部纯粹的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或法典,因为国家的经济在那是看来都是统治者操纵和摆布的工具。
因此,经济法真正产生发展直到成熟应该是在分工高度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而对于中国,毋庸置疑的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中国获得巨大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20年的事情,具体的说,是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的事情。
1984年10月,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经济的规模,中共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面简称《决定》),《决定》明确要求:
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制定并监督执行经济法规是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主要职能。
在这一时期,国家在企业组织管理、社会团体管理、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例如《财政法》、《预算法》、
《金融法》等等。
而经济法学这么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借此机会,也伴随着经济法部门的蓬勃发展而取得了迅速的发展。
可以说,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法学界,经济法学成为了一匹学界黑马。
就像武汉大学兼中南大学漆多俊教授所说:
“经济法学科在中国80年代已成为学科队伍最为庞大、受到社会各界热情关注的法律学科。
”但在进入90年代之后,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商法等传统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的研究热潮日趋升温,经济法却风光不再,经济法学迅速地从热门学科沦落为冷门学科。
是什么促成如此变化?
经济法是否会就此沉沦,答案当然是否订的。
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有言:
“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的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
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及未来的趋势。
”遵循这样的思路,经济法想要走出当前的困局,就需要所有经济法学者既要从根源上寻找经济法沉沦的症结所在,又要着眼当下、放眼未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为经济法的发展开辟一条新路子。
一、问题根源——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的重要地位
经济法之所以区别民商法和行政法自成一脉,就在于它的社会性本质,既不偏公也不偏私,总体上属于社会法范畴下的独立法律部门。
经济法调整的是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社会关系[3]。
而在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发达的社会分工使社会经济中产业、部门、个人各自以及相互间的联系日益密切。
可以说正版个社会经济已经成为有机整体。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不是个人或者某个独立团体能够操纵的。
个人的经济活动及个人福利的提高不仅仅取决于个人努力,更取决于所处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
是以不论从个人集体还是社会国家的角度看,都要求我们调整处理经济规划、维持、发展的问题的角度,遵循整体主义的方法论。
而经济法就是此方法论和时代、过去与未来交织的产物。
经济法作为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利益的问题是其研究的最主要的问题,经济法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这是经济法的出发点,也是经济法实施要求的出发点[4]。
因此,对经济法的解读便应首先从它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开始。
经济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以
“社会本位”作为体系的思想基础,旗帜鲜明地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社会整体利益服务,是完完全全的社会本位法。
这意味着经济法对社会利益的优先保护,判断一切经济法律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就在于其是否保护或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
而这个判定问题困扰了学界很多年。
究竟什么样地法律行为是符合社会集体利益的?
是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
这也直接关系到了经济法这门法律部门的独立价值地位,如果不能从根源上把这个问题解析掉,经济法的社会性就无从谈起,就难以取得与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相同的法律地位。
这一切的关键,就在于怎样理解社会整体利益的含义与特性。
二、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内涵
关于社会整体利益,学界对其认识并不一致,在使用社会整体利益表达观点时,往往与国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利益论混同,而对于这种混用,很多人认为仅仅是术语表述上的区别,并无实质意义上的不同。
这种认识造成了理论研究上的混乱,其概念的模糊性也使得学界对经济法的独立性产生了质疑和指责。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概念进行规范和厘清。
(一)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词源解析
从字面意义上解释,社会整体的利益是整个人类和社会作为利益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但要从法学视野深入理解“社会整体利益”这个概念,首先应分析“社
会”、“整体”和“利益”这三个概念。
在这里,社会是指以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联系起来的人类生活共同体。
人是社会的主体,构成社会而又不从属于社会。
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等概念的区别从字面上看主要在于“整体”二字。
这实际上是为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提出了新视角,尤其表现在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上。
有学者将其表述为“整体主义方法论”。
其次看“利益”,较之“社会”与“整体”两个概念,利益的定义相对而言是最简单的,就是“好处”或“功用”。
自从利益法学产生,利益就成了法学中一个经常被提及的词汇。
日本宪法学家美浓部达吉提出过“利益是所有满足人类价值情感的东西”的观点。
这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利益观,根据这种观点,人们在任何时代思想上觉得对于自身有价值的一切东西,无论是什么,是真实存在的还是虚拟存在的,无论是过去的还是现在抑或是将来的,都是利益。
但是是否法律就应该遵循这些利益要求来制定?
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对于利益的判断,只是承认或者拒绝承认某些特定利益是否需要或者是否以法律保护。
法律承认与保护利益的主要方式是,规定一定的人或集团享有法律上的权利。
由此可见,在法学领域探讨社会整体利益理论,已经将其从一般意义上进行了提升和萃取。
综上,在法学视野中,“社会”要解决的问题是划定一个范围,圈出谁能成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享有者;
“整体”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怎样整合各种零散的利益从而形成社会整体利益;
而“利益”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规定社会整体利益的内容。
因此“社会整体利益”这一概念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在如何将三方整合后的概念进行整理总结,整合成一个概念,而这个概念就是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本位概念和研究方向。
(二)社会整体利益的内涵
对于将“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的混用,体现了之前学界研究的随意性和粗糙性。
尽管这些概念有他们的共通性,但是仔细研究不难判断出他们呢在阶段、过程上来看还是有区别的。
例如“公共利益”可以很明显的分析出它偏向于“公共”二字,“公共”这个概念可小可大,例如在一个街道内大多数居民的利益可以看作是“公益”而相对于一个城市,这种利益有成为了“私益”,所以公共利益可看作特定范围内的个体共性利益,是一种微观利益。
而社会整体利益的范围则是以主权国家的政权所能控制范围为界,指的是与国家地域和人口外延重合的组织联系体,具有宏观性。
其次,从经济法本质来看,经济法优先关注的应是社会整体利益,而非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经济活动都不是孤立的范畴,当经济组织本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优先[5]。
经济法并非排斥个体利益的集合,而是从更高的角度关注利益的维护,在这种视角中,社会整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是相互排斥、不可协调的,而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优先关注整体社会利益,就是为了更好的发展个人利益。
而且社会整体利益更加具有代表性,时代特征明显,可持续发展性强。
因为他从宏观的角度能看到和公共利益所不能看到的地方,从而利用经济法这个方法论进行调整,避免损失并从中获利,
这正是经济法用途之所在。
三、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是怎样影响经济法的立法与执法活动的
(一)经济法立法以维护发展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
经济法的基本宗旨必然是以维护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为目的。
而经济法所确立和规定的调整原则,对于经济法制环节各个基本原则的确立的影响是不容置疑的[6]。
在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目标则是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协调平衡发展。
此平衡包括经济平衡、自然平衡、社会平衡以及相互之间的综合性平衡。
随着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学科和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发生了改变,最终确定下来的主要有四个基本原则,即社会整体公正原则、社会整体效率原则、政府适度干预原则以及社会利益本位原则。
这四大原则从根本上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调节和法律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怀。
我国在现阶段大力度发展经济法学科的过程中,始终将社会利益本位作为立法宗旨,强调最终要实现社会经济的高速、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最大程度满足社会整体利益和单个个体的利益。
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程中,各经济主体的利益存在着交叉与矛盾,为了尊重保护各经济主体各种不同性质的利益,制定共同遵守的法律以规范市场活动,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简单来说,就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效益[7]。
(二)社会整体利益原则通过制度构架和调整机制影响执法
国家通过经济立法来解决国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以达到把经济发展限制在国家能够管制、人民不会感到拘束的范围内。
经济法在我国当前形势下任务之艰难,就在于经济法学要研究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和作用形式,阐明它和其他法律部门调整方法见得区别和联系[8]。
我国经济法调整的主要是政府和各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是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这几类经济关系不仅仅对于政府和市场主体事关重大,对国家的经济平稳运行也是影响深远,所以再往深说,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
于是国家采用几种手段来调控这种关系,实现社会集体利益。
一是通过一系列经济架构来实现社会集体利益,即通过规范经济管理运行制度,建立相对公平的公平保障体系,以及保障交易自由的经济自由制度,构建起一个系统的经济制度体系;
二是确认安全、自由、公平竞争的规则
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确认宏观经济管理规则,造就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环境和秩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在架构制度还是设定规则,都要遵循合理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等非法行为,这首先就是尊重社会集体利益的体现。
结论
赫克曾指出:
“法的每个利益都决定着一种利益的冲突:
发起源于对立利益的斗争,法的最高利益是平衡利益。
”通过对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解读,我们得出结论,社会整体利益不是单纯的对个体利益的加总,也不是完全抽象的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是在国家体制下利于社会成员生存发展的根本所在,是有机变化又相对稳定的均衡体。
解读经济法基本原则,特别是社会整体本位原则,可以使中国经济法各加明确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更好地参与到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之中。
中国的经济法部门建设较晚,且由于独特的经济发展模式,一直都是探索着前进,故中国的经济法,不像多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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