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共16页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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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5.平等协商、互相支持。
第四条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xiāngguān)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管道(guǎndà
o)与铁路交叉
第五条管道与铁路交叉(jiāochā)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guǎndà
o)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2.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交叉,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交叉。
3.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交叉,不宜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
确需交叉时,管道和铁路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设施处穿越,尽量减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第六条管道与铁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jiǎodù
)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
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jiāochā)条件受限时,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tiělù
)路基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第七条当管道穿越铁路有砟轨道路基地段时,可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fá
nghù
)涵、定向钻、隧道等方式。
管道不应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有砟轨道路基地段采用定向钻方式穿越。
第八条管道采用顶进套管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管边缘距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立柱、信号机等支柱基础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
2.套管顶部外缘距自然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套管不宜在铁路路基基床厚度内穿越;
困难条件下套管穿越铁路路基基床时,套管顶部外缘距路肩不应小于2m。
3.套管(tà
oɡuǎn)伸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应小于2m、伸出路堑(lù
qià
n)堑顶不应小于5m,并距离路堤排水沟、路堑堑顶天(dǐnɡtiān)沟和线路防护栅栏外侧不应小于1m。
4.套管宜采用《顶进施工法用钢筋(gāngjīn)混凝土排水管》JC/T640规定的III级管,并满足铁路桥涵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5.顶进套管穿越铁路施工时,套管外空间不允许超挖,穿越完成后应对套管外部低压注水泥浆加固,保持铁路路基的稳定状态。
6.顶进套管穿越铁路应采用填充套管方式,填充物可采用砂或泥浆等材料,不需设置两侧封堵和检测管。
7.顶管穿越工程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管道采用顶进防护涵穿越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涵孔径应根据输送管道直径、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
涵洞内宜保留宽度不小于1m的验收通道,管道与管道间、管道与边墙间、管顶与涵洞顶板间的间距不宜小于0.5m,涵洞内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
特殊条件下,涵洞尺寸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2.主体结构应伸出铁路(tiělù
)路基边坡与涵洞顶交线外不小于2m,并不得影响铁路(tiělù
)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3.结构应满足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及埋置深度(shēndù
)要求,应符合铁路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4.防护涵宜采用填充方式,填充后不设检查井。
涵洞内空间未填充时应在涵洞两端设检查井,检查井应有封闭设施。
第十条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铁路应考虑管径、地质条件、埋深等因素,经检算满足铁路线路设施稳定时方可采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定向钻穿越路基时,入土点和出土点应位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外不小于5m,路肩处管顶距原自然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且应在路基加固处理层以下。
2.当定向钻穿越铁路桥梁陆地段时,管道外缘距桥梁墩台基础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最小埋深不应小于5m,且不影响桥梁结构使用安全。
3.对废弃后的定向钻穿越铁路管道,管道运营企业应及时采用混凝土、砂浆等材料填充(tiá
nchōng)密实。
第十一条铁路(tiělù
)不宜跨越既有管道定向钻穿越段,必须跨越时,应探明管道的位置与深度。
当采用桥梁跨越时,桥梁墩台(dūntá
i)基础(jīchǔ)外缘与管道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且不影响管道安全。
第十二条管道不应跨越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的铁路、动车走行线及城际铁路。
管道不宜在其他铁路上方跨越,确需跨越时,管道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管道跨越结构底面至铁路轨顶面距离不应小于12.5m,且距离接触网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4.0m,其支承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跨越段管道壁厚应按《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的规定选取。
3.跨距不应小于铁路的用地界。
跨越范围内不应设置法兰、阀门等管道部件。
第十三条管道穿越既有铁路桥梁或铁路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铁路桥梁(非跨主河道区段)下方管道可直接埋设通过,并应满足(mǎnzú
)下列要求:
1.管顶在桥梁下方(xià
fānɡ)埋深不宜小于1.2m,管道上方应埋设钢筋混凝土板。
钢筋混凝土板的宽度(kuāndù
)应大于管道外径1.0m,板厚不得(bude)小于100mm,板底面距管顶间距不宜小于0.5m,板的埋设长度不应小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钢筋混凝土板上方应埋设聚乙烯警示带;
穿越段的起始点以及中间每隔10m处应设置地面穿越标识。
2.铁路桥梁底面至自然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
3.管道与铁路桥梁墩台基础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3m。
施工过程中应对既有桥梁墩台或管道设施采取防护措施,确保管道与桥梁的安全。
第十四条管道和铁路隧道不应在隧道洞门及洞口截水天沟范围内交叉。
当埋地管道或管道隧道与铁路隧道洞身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管道可在既有铁路隧道洞身上方挖沟敷设。
当采取非爆破方式开挖管沟时,管沟底部与铁路隧道结构顶部外缘的垂直间距不应小于10m,输油管道在铁路隧道洞身及其两侧各不小于20m范围应采取可靠的防渗措施。
当采取控制爆破手段开挖管沟时,管底与铁路隧道顶部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0m,同时应考虑围岩条件、挖沟爆破规模及隧道结构的安全性等因素。
2.管道除采用隧道结构以外(yǐwà
i),不宜在铁路隧道下方穿越。
3.管道隧道与铁路隧道交叉(jiāochā)时,两隧道垂直净距不应小于30m,且满足不小于3~4倍铁路(tiělù
)隧道开挖洞径要求;
两隧道净距小于50m地段,后建隧道的衬砌结构(jié
gò
u)应加强。
4.新建铁路隧道在埋地管道下方采用控制爆破开挖时,隧道顶部与埋地管道底部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20m,同时应考虑铁路隧道断面大小、围岩条件、地面沉降变形及管道结构安全性等因素。
5.新建设施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采取保持围岩稳定的措施。
既有设施的允许爆破振动速率,应根据既有隧道结构类型、结构状态、爆破环境条件以及既有铁路或管道运输性质、轨道或钢管类型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爆破方案应征得既有设施企业的同
意。
6.特殊地形情况下,采取工程措施并经既有设施企业审批通过后,可将交叉(jiāochā)净距适当减小。
第十五条埋地管道和铁路在软土等特殊土质(tǔzhì
)、斜坡等特殊地段交叉时,应采取保证既有设施安全和稳定性的特殊设计。
第十六条管道穿越既有铁路时,铁路方应对(yì
ngduì
)穿越处铁路设施进行检测评价。
铁路两侧线路安全保护区外3米范围内为穿越段,管道方在穿越段应按《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要求进行壁厚设计,采用加强级防腐涂层,对管道环向焊口采取100%超声波和100%射线探伤检测。
管道方在施工期间应遵守铁路(tiělù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保持铁路线下基础工程的稳定,并采取保护措施。
当交叉处管道上存在铁路杂散电流干扰时应对管道采取排流措施。
第十七条铁路跨越既有管道时,管道方应对跨越管段进行完整性评价。
铁路跨越段应设置保护涵或桥梁,并应对施工区域内的管道采取防护措施。
铁路方在施工期间应保持管道原有的受力状态及管道周围土体和边坡的稳定。
铁路施工便道及维修通道跨越既有管道时,应对管道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管道与铁路(tiělù
)并行
第十八条管道与铁路并行布置时,应同时(tó
ngshí
)满足下列要求:
1.管道距铁路(tiělù
)用地界的净距不应小于3m。
2.埋地管道距邻近(lí
njì
n)铁路线路轨道中心线的净距不应小于25m。
3.地上管道与邻近铁路线路轨道中心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0m。
第十九条电气化铁路与管道并行间距在100m以内、并行长度在1000m以上时,在建设期间应预设必要的排流措施,铁路运行初期应按《埋地钢质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GB/T50698对排流效果进行检测、复核。
第二十条管道穿(跨)越河流段与上下游铁路桥梁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和《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管道专用隧道与铁路隧道并行时,两相邻隧道的净距应符合表1规定:
表1两隧道间的最小净距(m)
围岩等级
—
净距
(1.5~2.0)B
(2.0~2.5)B
(2.5~3.0)B
(3.0~5.0)B
>5.0B
注:
B为管道隧道或铁路隧道开挖宽度(kuāndù
)中的较大值(m)。
第二十二条铁路与管道站场设施(shè
shī)的最小距离,应按《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183执行。
油气管道阀室围墙距铁路用地界不应小于3m。
阀室设置(shè
zhì
)放空立管时,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周围25m范围内的铁路(tiělù
)设施及建(构)筑物2m以上。
石油天然气站场设置放空立管时,其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宜通过计算可燃气体扩散范围确定,扩散区边界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的50%,且放空管应高出10m范围内的铁路设施或建筑物顶2m以上。
第四章协商机制
第二十三条管道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日常协商机制,协商解决工程建设与运营中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遇特殊情况,管道与铁路工程交汇无法满足本规定相关要求时,经双方协商、专家论证和安全评估后,可采取工程类比或其他特殊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充分调研沿线铁路、管道现状分布及规划情况,管道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积极配合对方,提供有关信息。
根据调研(dià
oyá
n)结果,提出新建工程与既有设施交汇关系的处理方案,并征求对方意见;
对方企业在接到征求意见函件后,应于30日(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第二十六条当管道和铁路工程交汇时,应对既有设施的状态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设计方案。
建设(jià
nshè
)方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对方企业提交设计方案,并就建设项目概况、技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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