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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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责成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又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举办者提出办学许可申请。
2、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责成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又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举办者提出办学筹设许可申请,并在规定的筹设期内达到设置标准。
3、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不符合办学条件和当地教育发展需要,达不到设置标准,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1、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在5人以下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在5至10人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
3、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在10人以上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予以没收;
同时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二、基础教育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无具体幅度,不细化。
(二)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1、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或者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的幼儿园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
逾期整顿不到位的,予以停止招生的处罚。
2、对园舍、设施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幼儿园,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停止招生的处罚。
3、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幼儿园,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幼儿园直接责任人员,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罚。
2、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其克扣、挪用经费数额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处罚。
3、对连续两年具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行为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不纠正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其克扣、挪用经费数额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处罚。
4、对连续三年及以上具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行为的,由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其克扣、挪用经费数额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罚。
(三)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经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违反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未经过教材审定机构初审就擅自进行教材试验的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进行教材试验。
2、违反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未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经过就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进行教材试验,禁止使用未经审定经过的教材。
(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对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由当地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由当地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成具备举办条件的,又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举办者提出举办许可申请。
3、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或者开展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4、开展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并造成很大社会影响的校外教育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不符合举办条件的校外教育机构,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停办处罚。
三、民办教育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1、对民办学校具有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非法颁发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之一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对民办学校具有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非法颁发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3、对民办学校发布的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了钱财的,具有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伪造、变造、买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之一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4、对民办学校具有恶意终止办学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之一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能够补办审批手续;
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的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责成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举办者提出办学许可申请。
2、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的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责成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举办者提出办学筹设许可申请,并在规定的筹设期内达到设置标准。
3、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的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的,或在规定筹设期内达不到办学条件的,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它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民办学校出资人具有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而擅自取得回报,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它经费中提取回报,不依照法定要求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但没有产生社会影响,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2、民办学校出资人具有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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