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用工管理办法通用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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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个人简历。
4、经审批合格的招聘人员,公司与之签订相应合同(派遣人员的合同由人事派遣公司与之签订),合同一式肆份(个人一份、财务一份、用工部门一份、办公室一份)。
后勤人员和返聘人员的合同期一般为一年,合同期满考核合格工作仍需要可续签。
5、用工部门违反公司规定,未办理用工手续而使用合同工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应完全由用工部门承担。
第四条合同制员工工资待遇1、后勤及派遣人员执行固定月工资制。
返聘人员工资待遇分为基本工资和工地补贴两部分,基本工资根据岗位确定工资标准,工地补贴按公司制度执行。
2、合同制员工其他各种福利、津贴均含在当月劳动报酬中,不再另行计发。
派遣人员合同期内由公司按国家规定办理五险一金。
3、如特殊情况,合同工工资需调整标准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并写明理由,由公司领导批准,办公室及用工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合同工的工资标准。
第五条合同制员工工资发放办法1、各用人部门必须在每月1—5号将上月用工情况以考勤表呈报办公室,办公室将每月合同用工工资核实统计汇总报总经理审批。
2、公司财务部门发放工资。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签订1、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后勤及返聘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如用工部门需继续使用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各用人部门应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
3、如合同工在合同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出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时,用人部门应及时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由办公室通知合同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第七条合同工的管理与考核1、技术及外派人员初次签订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如合同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出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时,用工部门应及时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通知合同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2、合同工的日常管理由部门负责,月底考核由部门进行。
对工作表现不好的,单位可无条件随时辞退。
3、各用工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工的考核与管理工作,严格各项考核制度,对违纪、违章但情节较轻者,应及时提出批评,并要求本人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对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错误的人员,用工部门应及时解聘,报办公室备案,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4、加强对现有合同工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合同工的个人素质和岗位技能,增强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考勤制度。
5、合同工要自觉遵守本单位、本部门及本岗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严格按照劳动安全规程开展各项工作,凡因违规操作引发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纪者承担全部责任。
6、合同工的请假制度职工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病假须医院证明)。
请假2天以内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批;
请假3天以上经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同意,报分管经理审批。
对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
病、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
连续旷工两天、一月内累计三天或一年内累计7天的,单位可无条件辞退。
7、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对方成经济损失,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各用人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工的考核与管理工作,严格各项考核制度,对违纪、违章但情节较轻者,应及时提出批评,并要求本人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对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错误的人员,用人部门应及时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由办公室通知合同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1、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违反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不服从用工部门管理。
3)不能按岗位要求履行职责的,给单位造成损失。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或拘留的。
5)连续旷工两天、一月内累计三天或一年内累计7天的。
6)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宜从事原来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7)工作不需要或月考核不合格。
2、合同工本人在合同期间要求解聘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用工部门报办公室备案后,先办理交接手续,交清工作后方可离岗。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冀东公司2020年8月18日合同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合同工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安徽省劳动用工相关法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合同工是指档案关系不属于学院管理的编制外人员。
第三条学院成立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人事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监察室、工会等单位组成。
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合同工管理、待遇等问题,审定各单位用工计划,监督检查各单位规范用工情况等。
学院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劳动合同的签定、鉴定,合同工工资发放,保险手续的办理等有关具体工作。
各用工单位具体负责合同工的管理、使用和考核。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合同工管理第四条合同工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用工、坚持条件、按需设岗、总量控制、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合同工的岗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原则上控制在公共卫生、绿化、门卫、水电等公共服务岗位。
涉秘部门严禁使用合同工,特殊岗位(财务、物资管理等)一般不聘用合同工。
严禁各单位私自聘用合同工,一经发现,将对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因私自聘用合同工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承担。
第六条合同工岗位一经签定,合同期内原则上不予变动。
但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部分和全部合同工重新竞聘、竞岗和合理调整。
第七条用工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最大年龄男性不得大于60周岁,女性不得大于50周岁;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完成指定工作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上岗前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五)有本人《身份证》、本人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失业证》(城镇户口);
(六)从事技术工种的须持上岗证;
(七)从事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的必须有该岗位所必需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八条用工程序
(一)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初向人事处申报用工岗位,申报时,应详细规定用工条件、工作任务、职责、用工时间及工资经费渠道,填写《合肥师范学院合同工岗位设置需求申报表》(可在人事处网页下载)。
(二)人事处审核后,报院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人事处将审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函复用工单位。
(四)人事处会同用工单位发布招聘公告,进行公开招聘。
招聘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考试、技能测试等环节。
(五)招聘结果报院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签定劳动合同,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
外来人员需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和相关手续。
(七)合同期满,在用人单位考核的基础之上,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和续聘聘期等相关事项。
第九条用工管理
(一)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上岗前要对合同工进行政治思想、政策法纪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二)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工的管理,按照满工作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合同工岗位和工作任务。
用工单位可根据学院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合同工岗位职责和管理细则,报人事处备案。
(三)用工单位应加强合同工的考勤和考核工作,用工单位建立考勤签到簿,加强日常考勤工作;
合同工每年进行一次年终考核,合同期满后进行聘期考核。
考勤考核材料留存,以备学院和劳动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四)用工单位要建立专门的合同工档案资料(如合同工登记表、合同书、工资发放签字单等),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合同工在校内租房、水电等方面的规范管理,按规定收取房租、水电等费用。
保卫处要加强对外来合同工的流动管理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六)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用工单位使用合同工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用工的单位和单位负责人,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将取消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各项评优资格。
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十条用工单位必须在合同工上岗15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式四份,由用工单位签署,人事处审核,学院盖章。
人事处、用工单位、劳动者各保存一份,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一份。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书采用主管部门规定的文本格式。
劳动合同内容不得单方修改,如一方修改,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并报人事处审核。
第十二条合同期满,确因工作需要,需续订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用工单位应于合同期满前15日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报院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必须及时向人事处申报减员手续,学院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四条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合同工,可在合同中约定培训后需为单位服务的时间、违反约定需负的违约责任等。
第四章工资福利第十五条学院根据不同岗位和工种核定相应的工资。
第十六条学院实行合同工工资月审核制度。
每月5日前,由用工单位填报本单位当月应发合同工工资表(人员无变化的可不报),报人事处审核,财务处发放。
第五章社会保险第十七条用工单位招用合同工,对符合投保条件的,学院按月办理相关保险缴纳手续。
用工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合同工增减情况及社会保险业务的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如因用工单位或合同工个人未及时上报或未提供有效证件而延误投保、停保时间,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引起的劳动纠纷,责任由用工单位和合同工个人负责。
第六章劳动保护第十八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用工单位须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障合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需经常对合同工进行劳动安全意识教育,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条用工单位定期对合同工进行考核,根据其思想品德、工作表现、劳动态度、技术水平等进行全面综合素质测评、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考核优秀者,可由用工单位给予奖励;
业绩突出者,可报学院表彰。
考核结果不称职的,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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