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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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天时代天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航天时代天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依据国家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定义及分类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格在标准以下,但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分为以下类别:
(一)房屋、建筑物:
指生产经营使用的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机器设备:
指动力机械、机械工具和仪器仪表等。
(三)运输设备:
指各种机动车辆。
(四)办公设备:
指各种办公家具、办公用电子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等。
第三章管理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四条固定资产实行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责任到人。
(一)综合管理部门为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
1.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报财务管理部门汇总。
2.负责固定资产的取得、验收工作。
汇总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要求、性能和技术意见,要求供应商提供或者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改善。
3.对固定资产按类别、型号进行统一编号订牌、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片(格式参见附件1),内容包括资产类别、资产名称、资产编码、启用时间、资产型号、使用年限、存放地点、责任人等。
4.对于未交给部门、项目使用的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对其负有保管、维护责任。
5.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转移、封存、启用、调出和盘盈、盘亏、报废的鉴定手续。
6.对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7.负责编制固定资产的更新、技术改造和修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8.与财务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定期核对,及时沟通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与转移情况,做到账账、账卡、账实一致。
9.会同财务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
10.负责对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和项目部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批复。
(二)财务管理部门为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
1.审核、平衡、下达固定资产年度预算。
2.建立固定资产分类账,正确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盈亏毁损情况,并根据有关原始凭证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3.正确反映固定资产价值,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时完成各固定资产报表的编报。
4.定期与综合管理部门核对,做到账账、账卡一致。
5.会同综合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6.参与固定资产验收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项目部为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1.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固定资产的实物责任人,即使没有固定使用人的固定资产,也必须确定实物责任人。
固定资产的实物责任人需合理、正确、有效地使用固定资产,并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无损。
2.按规定及时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等手续。
3.及时向综合管理部门报告资产使用状况与重大事项。
4.配合综合管理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同时可自行组织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清产盘点工作。
5.参与固定资产验收工作。
第四章预算的编制与调整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是指年度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大修理、更新、技术改造等涉及资金流出的预算。
各部门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在每年11月份编制次年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填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需求表(格式参见附件2),12月份,综合管理部门将各部门的固定资产年度购置需求进行汇总,形成公司固定资产年度采购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按照公司全面预算审批流程逐级审批完毕,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预算从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第六条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需调整预算的,则由使用部门提出调整固定资产预算的申请,按照《北京航天时代天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预算审批流程逐级审批。
待审批通过后,方可按照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执行。
第五章取得与验收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取得,按其业务性质分为购置、自行建造、盘盈、其他转入等。
其他转入包括投资取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取得、融资租赁取得、接受捐赠取得等。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取得流程:
1.外购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3),综合管理部门汇总填制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格式参见附件4),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完成购置审批后,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购买,原则上应签订采购合同。
财务管理部门凭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固定资产验收单(格式参见附件5)、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购置固定资产的发票、内部签批的报销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2.一次性外购固定资产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含),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一次性外购固定资产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取简易招标程序。
3.财务管理部门依据固定资产预算和购置合同安排资金付款,严格监督固定资产的购置是否与预算相符。
4.在办理付款业务时,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合同、报销审批单、发票等相关凭证以及授权审批手续进行严格审核。
5.外购固定资产到货,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综合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供货商提出退换货或索赔。
6.入库后,综合管理部门应及时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片。
同时,使用部门要及时办理领用手续。
若暂未领用,则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暂时保管、存放。
(二)其他方式转入的固定资产,依据相关文件、评估报告或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由综合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片,由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入账手续。
(三)对于清查出的盘盈固定资产,由综合管理部门说明盘盈原因,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综合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盘点表,由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入账手续。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入库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领用手续。
第九条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建立领用交还制度,责任人对自己的固定资产应保证其完好、无损,责任人工作变动时,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向综合管理部门办理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
第十条固定资产未经综合管理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准私自领用、移动、出借或调换。
第十一条综合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交接内容包括实物、账目的清点、移交。
第十二条综合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卡片相关信息的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报送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的磨损程度,合理计划修理项目,并在年度费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各部门、项目部负责对所使用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通知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在公司部门内进行调拨,应征得双方同意,由综合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转移单(格式参见附件6),办理变更手续,经调入、调出部门领导签字。
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台账,并向财务管理部门通告固定资产台账更新信息。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档案应从计入固定资产当年起,保管至固定资产处置后2年。
固定资产档案,是指涉及固定资产形成及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有关资料,包括:
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购销合同、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盘点表、各类申请(报)表、评估文件、技术鉴定报告等。
第十七条公司对所有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编码登记,规则为:
共7位,前两位为资产类型,01代表房屋建筑物,02代表机器设备,03代表运输设备,04代表办公设备,其余五位原则上按顺序号排列。
第十八条年度终了,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固定资产管理报告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报告应包括固定资产年终盘点基本情况,固定资产预算执行情况,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减值、处置、报废等重大事项。
第七章清查盘点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清查是指从实物管理角度,对公司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理,并与固定资产账核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盈亏资产。
固定资产财务明细账与实物台账每年在清查盘点前应完成核对工作,并保证账账相符。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定期清查,至少应于每年进行一次,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抽查。
届时,综合管理部门组成清查组,财务管理部门和其他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清查。
第二十一条清查盘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核对账卡、账账、账实是否相符。
综合管理部门:
各类固定资产卡片中登记的固定资产数量,应与该类固定资产实物数量相符。
财务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总账余额应等于各类固定资产明细账余额之和,各类明细账的原值应等于综合管理部门各类固定资产实物台账中登记的固定资产原值。
第二十二条对于清查盘点出的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由综合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清查固定资产还必须检查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和维护情况,了解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清查盘点后,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格式参见附件7),并由参与清查盘点工作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章处置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按业务性质分为报废、出售、投资转出、盘亏、其他转出等。
其他转出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转出、融资租赁转出等。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流程
(一)固定资产处置应由各部门将待处置固定资产退回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处置,综合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入库,并按照下列相关程序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或报备等手续后进行处置。
(二)固定资产报废包括三种情形:
1.使用期满正常报废、清理。
2.因使用磨损或技术进步而发生的提前报废。
3.由自然灾害、责任事故所致非正常报废。
固定资产报废按以下程序办理:
1.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查明报废原因,对未达到正常使用年限的提早报废或由于非正常事故造成的报废,要有使用部门的证明材料或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
2.报废时,综合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8),说明报废的原因。
3.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相关部门技术鉴定,查明是否能够修理或改装使用,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予以报废。
相关部门技术鉴定,是指房屋及建筑物类的报废由当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运输工具类的报废按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执行;
机械设备类及办公家具类的报废由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内外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4.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核对实物,查明报废的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所列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同时对报废固定资产残值进行合理估价,根据相关规定需评估的应组织开展资产评估及报备。
5.经按照权限审批同意后,综合管理部门凭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核减固定资产明细台账,财务管理部门对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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