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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休未休的特别休假在年限届满后均按现支日资的1.6倍发给奖金,但中途离职者不予发给。
(十一)本办法经核准后公布实施,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二、全勤奖金给付办法
(一)本公司为使员工勤于职务,提高生产效率起见,特订定本办法以资奖励。
(二)凡本公司生产线作业人员(领班除外),守卫人员及长期临时性生产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本奖金每季颁给一次,其给付日期为次月20日。
(四)凡当季内未请假(包括年休假),迟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标准给予全勤奖金:
1.月薪:
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月薪÷
30天×
6天。
2.日薪:
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日薪×
(五)颁发奖金前,人事部将名单送厂长核阅后公布。
(六)新进人员如到职日恰为当季第1日者,奖金自该月份起计算,否则于次季第1日起计算。
(七)当季服务未满3个月而离职者,不予计算奖金。
(八)停薪留职期间不适用本办法。
(九)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三、从业人员年终奖金发给办法
第一条依据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39条订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从业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
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奖金数额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订。
第四条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计算(服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一个月计)。
(一)准给特别病假或公伤假者。
但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间得予发给的公伤假除外。
(二)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
(三)中途到职者。
第五条发给前离职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给前离职或受停薪留职处分中者,不予发给。
但退休、资遣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发放日期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1月20日发给。
第七条奖惩的加扣标准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其年终奖金。
(一)嘉奖1次:
加发1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记小功1次:
加发3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记大功1次:
加发10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申诫1次:
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五)记小过1次:
扣减3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记大过1次:
扣减10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请假旷职的扣减标准从业人员于年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的年终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的(以元为单位)。
(一)病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事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婚假1日扣减1/4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丧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丧亡请假在5天以内者,每日扣减1/4日份薪的奖金。
(五)产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旷职1日扣3日份薪额的奖金,旷职半日扣1.5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九条奖金提拨凡符合本办法第4条规定,工作不满1年者,其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提拨。
第十条扣款处理依本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
第十一条实施及修订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表-1各公司年终奖金核发标准
达成率
奖励标准
100%以上
3个月(特别休假在14天以内者加发1个月份奖金)
95%-100%未满
2.5个月(同上)
90%-95%未满
2个月(同上)
85%-90%未满
1.5个月(同上)
85%以下
1个月(同上)
(一)利益目标达成率在85%以下,奖励标准1个月者,不分考绩一律以1个月计算。
(二)利益目标达成率在85%以上,奖励标准1个月以上者,其超过1个月的部分(不含特别休假在14天以内者所加发1个月的奖金),依下列核发基数计算。
表-2从业员年终奖金核发标准
考绩等次
核发奖金基数
优
120%
甲
100%
乙
80%
丙
40%
(三)凡符合“年终奖金发给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作不满一年者,采实际工作月数比例提拨。
(四)依“年终奖金发给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
(五)年终奖金发给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从业人员各项津贴给付办法
第一条依据本办法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订定。
第二条津贴支给标准本关系企业所属从业人员的各项工作津贴给标准规定如下(见表-3,表4):
(一)加班津贴(单位:
元/时)
(二)轮值与夜勤津贴(单元:
(三)驾驶员每月加班津贴最高不得超过700元。
(四)出纳人员职员津贴每月定为150元。
表-3加班津贴标准
薪金
临时加班津贴
例假日加班津贴
说明
1000以下
5.5
4.5
(一)临时(例假日)加班津贴=临时(例假日)加班时薪*临时(例假日)加班时数
(二)加班时数全月不得超过46小时,但特殊情况经核准者例外
(三)科长级及助理管理(工程)师(含)以上人员不发给加班费
1001-1300
7
6
1301-1600
9
7.5
1601-2000
11
2001-2500
13
10
2501-3000
14
3001-3500
15
12
3501-4000
16
4001以上
17
表-4夜勤津贴等发放标准
项目
夜勤津贴
例假日值日津贴(全日)
值夜津贴
夜班
中班
管理师
助理以上
工程师
管理
员以下
工务
津贴
20
100
80
40-100
(一)值日者由公司供应午餐券一张,值夜者供应晚餐券一张
(二)值夜津贴视实际情况,于上表范围内由各公司制定
第三条特殊工作环境津贴特殊工作环境津贴由各部门视实际情形订颁实施,并向经营决策委员会报备。
第四条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五、年终奖金发放核计细则
(一)为酬本公司员工一年来的辛勤,特订定年终奖金发放细则。
(二)本公司正式员工年终奖金的发放核计悉依本细则办理。
(三)凡员工于当年10月1日(含)以前升正者,均予办理其计算方式自升正的
日起为计算日期,并照表-5规定核计。
表-5
升正服务月数
奖金天数
备考
3个月
7天半
1.本表所指月份以足月计
6个月
15天半
2.奖金数包括职务加给
9个月
22天半
12个月以上
30天
(四)凡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加发奖金:
1.记大功1次,加发相当30天薪津的奖金。
2.记小功1次,加发相当10天薪津的奖金。
3.嘉奖1次,加发相当3天薪津的奖金。
4.表扬1次,加发相当1天薪津的奖金。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减发奖金:
1.记大过1次,扣减相当30天薪津的奖金。
2.记小过1次,扣减相当10天薪津的奖金。
3.申诫1次,扣减相当3天薪津的奖金。
4.警告1次,扣减相当1天薪津的奖金。
5.旷(工)职者照天数计,每旷1天扣减奖金2天,不足1天者照1天计。
6.凡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15天者扣减奖金15天,达30天者扣减奖金30天。
7.迟到早退(合并计算)每满3资,扣减奖金1天。
(六)服务未满1年者,事病假照比例折算。
(七)本年度内有功与过两种纪录者,得予抵销或抵减。
(八)本细则所指奖惩等纪录,适用于当年度,不得跨越年度计算。
(九)凡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发年终奖金。
1.辞职或解雇者。
2.资遣者。
3.停薪留职者。
4.其他原因中途离职者。
(十)凡顾问、试用、临时等人员一律不发年终奖金。
(十一)年度的计算由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十二)服役复职人员,其当年度的奖金以复职之日起算,不足3个月者不发。
(十三)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
六、直线单位经营绩效评核办法
第一条为协助各直线单位(包括服务中心)了解其每月的经营损益情形,并藉以评定其当月份的经营绩效,以作为年终考绩及年终奖金红利计算标准的主要依据,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各直线单位依本办法评核其经营绩效时,应填报“直线单位经营绩效评核表”。
第三条绩效评核表中的评核项目及得分计算方式如下:
(一)单位总编制人数:
1.单位总编制人数系指单位内全体人员(包括单位主管、营业、服务、总务、业务、会计及仓库等人员)。
2.单位内的营业人员每人平均销货额不足9万元或服务人员的平均服务收入未达其前6个月的平均服务收入基数者,则不论其总编制人数多少,一律不予给分。
3.本项得分的规定如表-6:
表-6
编制总人数
得分
7人以下
1
7人以上
9人以上
0.5
11人以上
13人以上
1.5
15人以上
2
17人以上
2.5
20人以上
3
(二)每人平均销货额:
1.每人平均销货额一律依编制人数计算,唯遇编制人数增编时,为顾及事实,新编人员在2个月内,每人以5万元计算。
因产品分发而致超编的人员亦比照新编人员计算,每月5万元,未满1月者比例折算。
2.因储训分发而致超编的人员,超编期间以1个月为限,期满应予纳入正式编制。
并视同扩编。
在最初2个月内仍以每人每月5万元计算单位平均销货额。
3.每人平均销货额的计算公式如绩效评核表上所示。
4.每人平均销货额的得分规定如下:
9万元以下者零分;
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得1分;
超过10万以上,每增加达1万元,则加得分一分。
惟平均销货额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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