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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鼎(民63:
1)指出:
國民教育乃國家規定其國民在法定的年齡內應受之大体教育。
洪一彬(民68:
7)認為:
國民教育係指國家對於全體國民所實施的大体教育而言。
陳迺臣(民78:
3)指出:
國民教育,顧名思義,乃是要求全體國民必需同意之最大体的教育。
揆其用意,在於使全體國民同意是種教育之後,都能成為現代化的合格的國民,具備在現代社會中生活的大体條件。
就國家整體立場來說,發展國民教育令人人成為合格的國民,能够厚植國家的人力資源,奠立各項建設的基礎,提昇物質與精神發展的層次,並立下文化進展的根基。
因此,今天世界各國,只要能力所及,無不極力發展並延長國民教育年限。
黃炳煌(民74:
271)認為:
國民教育是指一國的國民所必須同意的一種一起的大体教育。
而政府即有為國民提供這種大体教育的義務,因此國民教育等同於義務教育。
黃炳煌也認為只要符合國民教育的必要一起條件,如修業年限、課程目標、師資素質等等,私人一樣能够辦理國民教育。
鄭崇趁(民80)認為:
國民教育有免費性、大体性、全民性和均等性等特質。
林石得等(民91)指出:
國民教育應該具備充分就學、免試、免費與強迫性等四項。
張慶勳(民91)認為:
國民教育的涵義已因時空的演變及教育法規的訂定、修正,在課程內容上已加深加廣,年限已視社會需要延長,並包括各種不同的教育型態,它不僅具有義務性、強迫性、大体性外,更具有多元化的終身學習取向。
王家通(民92)指出:
根據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可見在我國憲法,國民教育确实是義務教育。
因此「國民教育法」才在其第二條規定:
凡六至十五歲之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於是政府又制定了「強迫入學條例」,實施強迫入學。
因此在我國的教育法規裡,所謂「國民教育」,意義超级明確,必然确实是指「義務教育」、「強迫教育」。
李然堯(民92:
32-33)指出:
國民教育一詞,其實能够有法律之外,更廣義的界定。
教育部過去二十年來,歷任部長都成心推動十二年國教,當時所界定之十二年國教,相信也未必是免費的、免試的、強迫的。
周祝瑛(民92:
211-212)指出,一样而言,國民教育具有「義務教育、免費教育、強迫入學、就近入學及等量同質」等性質。
國民教育是培養健全國民一個重要途徑。
楊思偉等人(92a:
9)指出:
傳統的國民教育在定義上維持免費、免試及強迫等原則,但如論及延長十二年國民教育時,部份人士就主張,在定義上能够採取彈性的解釋與區分期程的策略,短时间內應採循序漸進方式實施,其性質應屬非強迫、非義務、非免費等性質,讓學生適性而自願選擇學校就近入學;
中長期則視國家財政狀況,經充實社區教學資源,拉齊公私立學校差距,妥帖規劃適性就學社區後,免費、強迫、義務及就近入學等原則推行延長國教政策。
二、國民教育法的規定
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
國民教育法第二條規定: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
國民教育法第四條規定: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的實驗學校。
三、全國教育發展會議
依據全國教育發展會議之教育部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策略對於國民教育的定義,界定為「國民大体教育」(basiceducation),前三年為義務教育,維持現制,後三年為國民大体教育,其目的在於培育國民一起核心價值,提升公民素養(citizenship)。
本規劃案所稱十二年國教,係原屬後期中等教育之後三年國民教育,其性質為「充分就學,適性選擇」、「同額收費,定額補助」、「區域均衡,就近入學」。
貳、義務教育的意義
王鳳喈和李正富(民53:
23)指出:
義務教育即全國國民應受之大体教育,其主旨在使全體學齡兒童,均受一样之教育,俾能獲得身心之適當發展,國民道德之適當培養,與生活所必需之大体知識技术。
鄧萃英(民53:
1-3)認為:
所謂的義務教育是全民普及性、強迫性、最低限度之國民教育制度。
鄧萃英更進一步指出義務教育能够從國家及個人兩方面加以論述,就國家而言,國家存續發展之基礎,在於國民教育,國民教育要求何等程度,應立一個標準,即應定一個義務的就學年限;
就個人的意義而言,此制度實為保障未成年之兒童。
2指出:
義務教育注重政府和國民所負擔的義務。
吳鼎(民63:
1)認為:
所謂義務教育是一種普遍性和強迫性的免費教育。
歐美對於這種義務教育,稱之為「強迫教育」(compulsoryeducation):
我國則稱之為「義務教育」。
所謂的義務教育包括了三層意義:
1.適齡兒同(指六歲到十五歲的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有送小孩受國民教育的義務;
2.政府有義務為適齡兒童,提供免費的入學機會;
3.適齡兒童有到學校同意教育的義務。
2)指出:
義務教育係就受教者的家長和政府雙方面所負擔的教育責任來認定之教育制度的性質。
二、憲法的規定
參、大体教育的意義
一、學者專家的觀點
吳研因和葉島(民37:
2-3)認為:
大体教育是一切教育文化的基礎,全體人民都得有受這種教育的機會,並且要引導他們走向比較充實而且完善的生活途徑。
我國憲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概受大体教育,免納學費。
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大体教育之國民,一概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肆、國民大体教育
教育大体法第十一條規定:
「國民大体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
伍、歸納分析
一、綜合以上所述,各學者專家的觀點與定義不一,因此有關國民教育、義務教育、大体教育、國民大体教育等名詞實在難以區分,誠如孫邦正(民59:
2)所言,國民教育、義務教育、強迫教育、普及教育、大体教育等名詞,都有紧密的關係,只是各個名詞的著重點不同罢了。
國民教育注重在教育目標--培育健全的國民,建設現代國家;
義務教育注重政府和國民所負擔的義務;
強迫教育注重推行義務教育的手腕;
普及教育是注重教育推進及於全民;
大体教育是從教育的內涵性質應兼顧德智體群四育著眼。
實際上,這五個名詞所指的是一件事,确实是由政府徵集教育捐稅,設置公立學校,並制定法律,強迫學齡兒童入學,同意國家的大体教育,以培養健全的國民,建設現代的富強國家。
二、就受教年齡來看,歸納如下表
年限
法源
國民教育
六到十五歲
國民教育法(民國六十八年公布)
義務教育
1.未特別指明,但憲法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2.強調的是各方擔負的責任
相關法源只提到「義務」一詞,未提及「義務教育」一詞的全稱
強迫教育
適齡國民(六到十五歲)
強迫入學條例(民七十一年公布)
基本教育
六至十二歲
1.憲法(民國三十六年公布)
2.國民教育法規定國民教育的年限(6-15歲)超過了憲法規定的基本教育年限(6-12歲)
國民基本教育
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
教育基本法(民八十八年公布)
三、各家對國民教育的定義說法不一,國民教育一詞的定義應隨社會變遷而加以調整,而陳舊的法令亦可適時修改,但一样民眾、家長、教師等對於國民教育為義務、免費、相等教育內容、強迫等之概念事實上已根深柢固,一時之間實在無法打破,因此在推動十二年國教時,對於十二年國民教育的定義如何有更清楚易懂的解釋,有待進一步试探。
四、就法源來看,有利於教育部推動十二年國教的法源為大体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
「國民大体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
」但此處的國民大体教育,學者張慶勳(民91)認為依其涵義係目前所實施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所同意的國民教育,亦即是國民小學和國民中學階段的教育。
若是同意張慶勳的說法,則教育部在推動十二年國教中特別指出的「國民大体教育」,其實确实是「國民教育」,而依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換言之,我們也能够說:
人民受國民大体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依此邏輯推論,國民大体教育也确实是義務教育,而非目前十二年國教的後期中等學校之性質為「充分就學,適性選擇」、「同額收費,定額補助」、「區域均衡,就近入學」。
五、就內容來看,國民教育與義務教育都包括大体教育;
就時間來看,同意教育的時間都是相同;
就入學方式來看,國民教育與義務教育都是屬於強迫入學。
六、學者潘慧玲等人(民92:
227)指出:
教育部若是將國民大体教育視為年限的延伸而不是義務教育、免費教育性質的延伸,那何须大費周張地套用「國民教育」之名?
只要宣示就近入學、補貼學費或慢慢做到免費、免試等教育政策即可。
如何回應潘慧玲等人(民92)的观点,值得吾人试探。
陸、結論
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一個包涵假设干階段的過程(朱志宏,民91:
13)。
大体上,教育政策的制定過程通常包括政策問題、政策規劃、政策合法化、政策執行及政策評估等過程(吳定,民92;
張芳全,民90;
蔡進雄,民92a)。
檢視目前十二年國教政策的推動情形,應該是僅於政策規劃階段,並尽力尋求法源依據,以使教育政策執行更具合法性。
再者,本文在探討國民教育等相關名詞時,亦發現各學者專家定義不一,沒有統一的說法,且學者專家所論述的觀點也不必然是正確的。
因此,要解釋國民教育、義務教育、國民大体教育等相關名詞時,可能要從憲法、國民教育法及教育大体法等法理面去瞭解,才能獲得法源依據。
楊思偉等人(民92b:
22)亦認為在推動十二年國教時,當務之急是釐清其定義與性質,並尋求全體國民之共識,且在法律上修法配合才行。
綜言之,為使教育部爾後在推動十二年國教過程中更為順利,達成教育政策目標,以下依據陳伯璋等人(民92:
5--11)的观点,整理三項修法的建議方案:
一、修正國民教育法,廢除高級中學法及職業教育法
如教育部所言的國民大体教育是屬於「國民教育」具有義務教育性質,則國民教育法第二條有關就學年齡、第三條第一項有關國民教育分為兩階段,和強迫入學條例第二條有關適齡國民等相關規定必須修正,而高級中學法及職業教育法就能够够廢止。
二、整合為「學校教育法」或「國民教育大体法」
如國民大体教育仍屬「國民教育」具有義務教育性質,亦可將高級中學法、職業教育法、國民教育法、強迫入學條例等整合為「學校教育法」或「國民教育大体法」。
三、修正現行高級中學法及職業教育法
若是國民大体教育不定義為「國民教育」(義務教育)之延長,定位為普遍性、免費性、非強迫方式實施,則現行國民教育法及強迫入學條例之相關規定就不需要修正,如此則僅需修正高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之部份條文。
值得一提的是,採取無論何種修法方案,皆應組成修法專案小組深切探討,並研擬配套方法之相關法令。
(本文的整理感謝楊思偉教授、張芳全教授、陳盛賢先生及周佩青小姐提供寶貴意見及資料,若是有不週延之處,敬請指正)
參考文獻
王家通(民92,9月10日)。
十二年國教有待正名。
中國時報。
王鳳喈和李正富(民53)。
我國實施義務教育之沿革及其進展。
載於中國教育學會主編:
義務教育研究。
台北:
正中書局。
朱志宏(民91)。
公共政策。
三民書局。
李然堯(民92)。
關於「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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