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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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其成为全省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
通过参与制定全省性研究发展规划、举办全省或国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全省性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的全省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4、咨询服务:
通过主动承揽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全省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5、在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方面,要把制度创新作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关键,通过建立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不断探索创新,在高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全面落实上述五项任务,充分发挥“思想库”、“信息库”和“人才库”的作用。
各依托学校应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为龙头和契机,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革和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管理体制
(三)重点研究基地由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共建,以学校自建为主。
切实贯彻“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替补”的动态管理要求。
在开展年度检查和三年达标评估的基础上,使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通过10%左右的淘汰替补,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先进性。
动态管理主要通过过程管理以及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实现。
经年度检查确认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可申请在下一年度试行以目标管理为主的方式,由教育厅同重点研究基地及依托学校签订目标管理协议。
(四)教育厅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工作:
制定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规章制度;
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
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专项经费资助和检查。
(五)学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实施过程管理。
2、制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相应的配套经费。
4、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5、向教育厅定期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六)重点研究基地应是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研究机构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参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模式进行建设,即:
1、配备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定内部分配制度,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4、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5、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应与校内有关院系保持密切合作关系,但不能与其“合二为一”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教学院系负责人(正职)不能兼任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正职)。
(七)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
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
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5岁,任期不少于3年,连聘连任不超过3届。
对任职期间连续出国或病(事)假4个月以上的主任(所长),应及时调整。
学校解聘或调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报教育厅协商。
受聘者如主动辞职并被校长接受,应报教育厅备案。
(八)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
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
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学校社科科研处长、主管校长和主管部门及教育厅科研处汇报工作。
(九)各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审议各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
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协调本学科领域全省性重大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省内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
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
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教育厅科研处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选举产生,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主管部门及教育厅备案。
三、人员管理
(十)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至少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的:
⑴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
⑵研究经费数额、经费来源;
⑶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
⑷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含福利待遇;
⑸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
⑹研究成果考核标准;
⑺奖惩措施;
等等。
(十一)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项目研究(以下简称:
驻所研究)的工作时间:
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3个月;
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
受聘驻所的专兼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同意其驻所研究的有效证明。
驻所研究证明须符合下述要求:
⑴承诺其驻所期间原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⑵由学者所在院系、学校主管人事和社科研究的校长联合签章;
⑶享受驻所研究的学者签字认可。
非高校研究人员的驻所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科研管理部门开具,单位负责人签章,并由享受驻所研究的学者签字认可。
(十二)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驻所研究的校内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校外专兼职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应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十三)为保证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制度的落实,有关高等学校或院系应建立相应的学术休假制度。
(十四)各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聘任1-2名专职行政秘书,协助其处理日常工作。
四、项目管理
(十五)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
在积极做好教育厅重大项目的研究工作的同时,还应主动从省内外有关部门承揽各种研究项目,广开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
(十六)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除按《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管理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
1、重点研究基地每年3月1日前,将学术委员会确定的重大项目招标课题报教育厅统一组织招标。
2、重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左右(可适当延长),在此周期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驻所研究时间规定如下:
⑴校内第一负责人至少10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6个月驻所研究;
第二负责人至少6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3个月驻所研究。
⑵校外第一负责人至少6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3个月驻所研究;
第二负责人至少3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1个月驻所研究。
3、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召开一次或二次国内、国际交流会议。
4、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出版一本专著。
以上驻所研究证明,在项目通讯评审通过后、教育厅正式批准立项前,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开具,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
5、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表决结果,与课题组成员签订聘任合同。
6、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社科科研处将上述:
⑴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表决结果(全体委员签字),⑵聘任合同书,⑶驻所研究证明,复印件一同报送教育厅。
7、教育厅对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的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后,发出批准立项通知书。
(十七)重点研究基地自筹经费的重大研究项目,也可择优参加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招标,专家评审通过后,作为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立项。
五、人才培养
(十八)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
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
积极吸收博士后驻所参加研究工作。
(十九)重点研究基地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在三年评估时至少应开发出一门以上的新课程,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十)重点研究基地应把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视为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
学校和相关院系应积极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自主举办短期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六、成果管理
(二十一)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树立精品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的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创新之作。
(二十二)重点研究基地应结合重大项目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建议。
除人文学科中的少数重点研究基地外,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向教育厅报告。
报送要求如下:
⑴研究咨询报告一律在3千字以内,用A4纸、标题宋体2号字、正文3号字打印,在左上角显著位置标明密级;
配送3万字左右封皮装订的主报告或分报告,用A4纸、宋体小4号字打印。
⑵研究咨询报告一律先报送教育厅,由教育厅以《社科要报》的形式转报有关部门。
⑶提出报送部门的建议名单,并按建议名单报送相应的研究咨询报告份数。
其他研究咨询报告,可通过学校社科科研处向有关部门报送,并注意收集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实际采纳情况。
(二十三)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如XX大学XX研究中心);
第二署名单位是否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专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专兼职人员所在学校),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在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中明确规定。
教育厅组织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时,对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不是该重点研究基地名称的研究成果一律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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